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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一中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的研究与探索

白城一中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的研究与探索

2001年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又明确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学校作为育人的场所,面向新世纪,立足于学校建设把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有机的结合起来,是在学校建设中应认真探索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这一党的基本方略在学校建设的体现,就要求学校的领导者,按照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规建设学校,规范学校的行政行为,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以德治校是以德治国在学校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在学校建设中确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的坚强阵地,以造就符合四有新人标准的高素质人才。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可见,在学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定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紧密结合起来,注意德治与法治并重,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结合本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逐步开展了“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的研究,具体做法是:

一、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一)、指导思想。按照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学校法制化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为将白城一中集团办精办强,吉鹤学府办活办大提供保障。

(二)、切实加强法制工作领导和机制建设。成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工作,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强化制度建设。按照《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及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总务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及校园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1、按照省教育厅“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普法教育有年度工作计划,做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措施落实。2、学校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水平。3、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育人的责任感和能力。4、把法制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5、法制教育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如每学期定期布置法制宣传橱窗,组织全校法制教育报告会,组织参观法制教育展览,组织收看法制教育录像等),如期完成上级规定的普法教育内容。6、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将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五)、加大教育执法力度。1、加大涉教案件的处理力度,依法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利益。2、依法查处乱收费、乱办班、乱订资料和教师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案件。3、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4、贯彻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六)、开展科研和调研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

二、开创德育工作新局面,深化“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的有机相结合。

本校德育工作坚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强化全员管理、全面育人的思想意识,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切实提高了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开创了德育工作的新局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德育组织格局、运行机制和操作模式。

(一)、深化素质教育,更新观念,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各部门、处室、各学科的教育教学计划中,都贯彻着“德育为首,五育并举”的育人方针,充分发挥课堂的德育主渠道作用。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使学生知形势,懂政策,识大局,注重对学生三大理想、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从而使广大学生逐步清醒地认识了不但要成才,而且要学会做人,做到实现自身价值、理想与服务祖国的统一。

(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建立以校长兼党委书记盖雁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一是,编织科学的德育组织网络,建立了高效的德育运行机制。在横向上,职能处室实施‘五渠道五育人’。在纵向上,实行年级组与教研组并存,以年级组为实体的管理体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德育工作的连续性和时效性。二是,形成立体化的德育格局,建立完善的德育工作互补机制。构建了“一个三主”、‘两个三以”、‘三级协调”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德育格局。三是,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本校制定并实施《白城一中关于深化师德建设的实施方案》,在广大教师中开展铸师魂,树师德,练师能,正师风活动。2、加强以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德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抓准典型。3、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会、团委会、班委会、团支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进一步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积极构建“学会做人”的教育机制,引导学生做文明人、现代人、爱国的人。“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审美,学会健体”。实施了“三五”教育工程,主要包括五爱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五心教育(把忠心献给祖国、把爱心献给社会、把关心献给他人、把孝心献给父母、把信心留给自己)、五自教育(人格要自尊、纪律要自觉、学习要自强、工作要自主、生活要自立)。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学生德育工作更加注重了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措施是:1、学生处、团委组织全体学生认真学习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强化贯彻落实,加强微观调控。2、认真抓好学生常规管理,常规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制度。3、实施纪律卫生值周班轮流制度、学生干部检查制度4、实施“文明岗”和“文明班”评比制度。5、提高《白城—中德育报》的质量,从而成为本校开展德育工作的新的渠道和窗口。

(四)以活动为载体,扎实有效地开展德育工作。学校坚持不懈的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用共同的理想凝聚青年。不断进行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教育,用科学思想引导青年。通过三月份以学生的“礼仪习惯”养成教育、四月份以学生的“学习习惯”养成教育、五月份以学生的“生活习惯”养成教育、六月份以学生的“节俭习惯”养成教育等为核心展开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的氛围。以重大节日为契机,开展传统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德育基地等活动阵地,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五)以创建“三化、一优、一特”为目标,开展美化、绿化环境建设工作。把美化绿化环境建设工作做为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及远景规划、环境教育计划,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从而充分体现环境育人。

总之,白城一中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这一中心,将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理论研究,在学校加快发展,扩大规模的同时,在实践中摸索新规律、总结新经验,使本校“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研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八)民主治校出效益,校务公开是保障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得好:“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要想评论一所学校,先要评论它的校长。”的确,校长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管理水准,特别是民主意识与民主作风如何,都直接关系到办学水平、办学效益的高低。几年的管理实践,我深切体会到:教师管理是校长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必须最大限度的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教师人人成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教育工作者。这就要求校长要民主治校,实行民主管理,使教师有参政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校长要民主治校,就应树立四个观念。

一、树立教师是学校主人的观念。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如果校长将自己凌驾于教师之上,把教师仅仅当作自己管理的对象,任意发号施令,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校长只有充分认识教师的主人翁地位,树立教师是学校主人翁的观念,才能摆正校长和教师的位置,提高民主治校的自觉性,并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学,努力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不断提高教师的参与意识,增强教师的主人翁责任感。有了这样厚实的群众基础,校长又何愁办不好自己所领导的学校呢?

二、树立依法治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观念。

新世纪的校长应有全新的思想观念,不应照搬过去的老经验来管理学校,更不得采取家长式的手段管理学校,只有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才能把学校办好。这不仅因为民主与法制本身是辩证统一的,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只有用法律保护教师,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教师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民主治校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要树立依法治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观念,校长首先要学法懂法守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校的依据,必须在治校过程中付诸实施,切实维护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的观念。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是现代化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作为校长,应该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自觉接受教师监督的观念。因为在学校里,校长并非仅仅是管理者,同时也是被管理者,具有双重身份,校长只有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才不至于以管理者自居,动辄发号施令;或口头上讲民主管理,行动上专横。须知,我们的学校是人民的学校,决不是校长的独立王国。学校的广大教职工,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校长作为教工的一员,岂能例外?所以校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双重角色,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四、树立校长是为教师服务的公仆观念

校长在学校的角色,不仅仅是管理者,更大的责职是服务者。校长的责任在于为教师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氛围、舒适的工作环境、展示个性的平台。校长胸中要装着教师,事事处处为教师着想。教师们在教学工作中的困难与困惑,都需要校长去了解去解决。教师需要什么,他们的心理压力如何,他们家庭有何困难,这些都是影响与制约教师积极性的实际问题。校长只有把这些看起来是小事的事解决好了,教师才能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因此,校长必须树立为教师服务的公仆意识,真正把自己置于公仆地位,才能深入到教学一线去,了解教师的疾苦,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教师服务,当好教师的公仆。

要真正实现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是有力保障。  

校务公开是实行教育改革以来一项重要的学校管理模式,它的正确运作对校长科学管理学校,调动全体教工参与学校管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几年来本校在实施校务公开,构建民主治校模式方面不断创新,使校务公开成为学校管理的法宝之一。学校的工作包括常规教学、教学改革、教育科研、评模评优,职称评审,毕业招生、福利补助,收费开支,基本建设,大宗购物等,看起来头绪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4点,即校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疑点。

工作重点主要是学校改革,其内容涉及教改科研、制定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学校发展的奋斗目标,以及学校某一阶段的重要事务等。校务公开可使教职工明确某一阶段学校的工作任务,给教职工充分的参政议政权。这样就能调动广大教师的主人翁意识。如在本校五项制度的制定及每年的修订,教育科研方案和课题的确定,都要让教师充分讨论,然后集中大家意见,形成共识,再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比如本校建教学楼项目批准之后,一周的时间内收集建议30余条,均被校委会采用。本校就是这样议大事教工是主人,搞科研教师是主角。

工作难点指学校每年的考核评比、评模评优、职称评定等一些关系到教工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我们的做法是根据制度公开指标,公布办法,让教工参与考核、考评,评模,晋升职称的全过程,真正做到“阳光作业”,使这些“难题”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迎刃而解。“阳光作业”使本校评出了积极性,评出了团结稳定的局面。在学校遇到困难时能及时得到教师的理解支持。校园建设因资金缺口较大,两次停工,但党员干部,教师群众主动为学校分忧解难,两次共筹借教师个人资金21万元,保证了教学楼的正常施工。

热点问题包括广大教工的福利待遇,奖金,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学生家长关注的问题。公开热点,使教职工有了知情权。如制定的生日祝贺,病号探视、婚丧理事、住房维修等制度,都经过教工大会制定。本校于96年开始每年要给每位教师祝贺生日。教师生日那天,学校领导要送生日蛋糕,或送祝贺礼品。几年后,由于学校盖教学楼,全部资金用于建设,抽不出资金为教师筹办生日贺礼,广大教师知道学校的情况,主动提出,不过生日也要为学校盖楼出力。

疑点问题指学校的收费工作,包括经费的开支等。我们通过公示栏、告家长书、财务专题报告等方式,公开学校收支情况。使教工和社会各界对学校财务工作有监督权。为了搞好民主监督,我们组建有党、政、工、团、队、教师代表参加的专门机构,对学校基建,购物进行审议审批,参与签定合同。2002年本校先后装备了多媒体电教室和计算机教室。监督组全体成员参与了合同签定的全过程,价格不高、质量可靠、档次较高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进入校园。由于全校教工的齐心协力,累计投资600余万元的新大楼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为本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管校要管人,管人要管心,管心要关心,关心要真心。校长只有真正把教工当作学校的主人,把自己当作为教师服务的公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公开校务,阳光作业,使教工有参政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才能使学校领导与教职工团结一致,风雨同舟,和衷共济。由于实行了民主管理,民主治校,八一路小学教师精神面貌、校容校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创三名征途上开拓前进,硕果累累。今后我们要不断创新,为建成上党名校、三晋名校、中华名校而奋斗

(九)校园犯罪: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学校则是青少年学习本领、提高素质的地方,应当是一片净土。但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学生犯罪和发生在校园里针对学生的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新特点

近年来,校园犯罪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危害到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司法机关调查到的情况看,主要有这样一些特点:

⒈犯罪数量不断上升

据江苏某县法院统计,1998年该县法院共审理187件刑事案件,其中中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案件66件,占案件总数的35.2%。1999年1至9月份,审判的135件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案件55件,上升为案件总数的40.7%。统计中的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相当一部属于学生犯罪。这些学生,既包括在校生,也包括刚刚毕业的学生和因违法犯罪而被开除的学生。

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该法院1998年以来审理的121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48件,所占比例最大。强奸案25件,居于第二位。后面分别是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17件、抢劫14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13件。从以上统计中可以看出,这些基本上都是针对人身和财产的犯罪。

⒊犯罪组织形式日益复杂

近年来,校园犯罪成人化色彩增加。有组织犯罪增多,尤其是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直线上升。有的学校甚至产生了学生帮会,学生中也有“老大”。广西南宁某学院就有三个较大规模的帮会,其中数十名自费中专生今年4月份就将在斗殴中将一青年打死。在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等犯罪中,3人以上结伙进行的共同犯罪案件为数甚多。

⒋犯罪危害性加大

有不少校园犯罪的犯罪手段相当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尤其表现在一些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中。如1998年1月19日发生在合肥的杀人抢劫案,4名犯罪分子为了“弄几个钱花花”,竟然残忍地将被害人陈某杀害,其中除1人是社会青年外,其他3人均是在校学生。1998年12月5日,浙江省温岭市两名只有分别16岁和17岁的少女用水果刀将女学生杨眉杀死,且杀人后无动于衷,理由仅仅是杀人者的男友对被害人有好感。

二、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

校园犯罪的增加,是各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分析产生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才能作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产生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⒈学生方面的原因。学生是校园犯罪的主体,犯罪有其自身的重要根源。由于学生有好友、好胜和好动的心理,有的学生喜欢拉帮结派,一旦和不良青少年为伍就很可能下水。也有的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而加入到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有的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安心学习,经常旷课,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从而走上邪路。有的学生贪图享受,羡慕别人的高消费,于是不该伸手时却伸手,导致盗窃犯罪成为各类校园犯罪之首。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发展到抢劫学生和其他公民。

⒉家庭方面的原因。现在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

⒊学校方面的原因。现在虽然强调素质教育,但分数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生及至教师的前途。一部分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关心有加,而对学生个人品德有所忽略。表现在对差生放手不管,缺少必要的关心,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也不了解、不研究。有的学生因此自暴自弃,直到他们犯罪了,老师才如梦方醒。而且有的学校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生不学法、不懂法,当然也不会有知觉守法的意识。

⒋社会方面的原因。不良社会环境的污染也是导致校园犯罪的原因,因为校园并不是伊甸园。从对犯罪学生的统计情况看,他们绝大多数都是电子游戏室、发廊、舞厅的常客,由于他们的模仿能力强,受黄色、暴力、色情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影响较大。有的是没有钱打游戏就去偷,也有的学生生理成熟而心理却未成熟,在黄色录像的引诱下很容易犯罪。

三、校园犯罪的防治对策

校园犯罪是长在校园里的一株毒草,对青少年危害难以估量。要防治校园犯罪,需要全社会在高度重视的同时,采取多方位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

⒈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生动性、针对性、有效性,防止空洞的说教。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容忍之心,教育学生爱惜生命、尊重他人人格,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却常常被忽略的教育内容。

⒉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法制教育并不是一两堂法律常识课能全部解决的。可以通过以案说法、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旁听公开开庭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⒊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心理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通过教育克服学生中存在的逞能、好胜、霸道、急躁心理,培养他们自制力,防止因小事而发生恶性案件。对早熟的学生要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疏导,防止犯罪。建立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对有心理疾患的学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

⒋要在全社会开展预防校园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实施。预防校园犯罪可以说是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防止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和书刊毒害青少年。家长和学校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以言传身教、循循善诱的方法,在青少年学生中弘扬社会正气、文明风气,使他们自尊、自律、自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司法部门对学生犯罪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应当依法惩处,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十)新课改背景下的学校管理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于2001年9月启动以来,逐步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新课程正以强大的生命力走进千百个校园,走进千万个师生的生活。然而,新课程的全面推进,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没有一个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来支撑和保障,是不完善的。因此,重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也自然成为本次课程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民主的管理机制,依法治校现代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学校管理一要民主,二要科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积极性。首先,要创设宽松、民主的人际关系环境,即努力创设“尊人者,人尊之”的气氛。作为校长要明确角色定位,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满足教师的合理需求;尊重教师的创造精神,同时建立和谐融洽的人文环境,优化人际关系,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其次,要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学校的管理。要针对新课改、新理念,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根据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适时引入竞争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聘任方案,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化考核方案,校内工资分配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学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新课程的推进,对教师提出转型要求,要求教师角色要由“教书匠”转变为“研究者”,教师必须学会反思、创新,成为实践的研究者。学校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形成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机制,努力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具体而言,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导管理机制和保障激励机制,以常规性的教学研究为依托,以课题研究为重点,把教育科研作为立校之本,引导教师走科研兴校之路,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型。在新课程改革实验中,还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关注学生个性发展,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模式,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新课改的推进需要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也是关系到新课改成败的关键。因此,要努力做到:加强学习,更新观念。组织教师学习素质教育及新课改有关理论,明确新课程新理念,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重视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积极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以教育教学理论、教学基本功以及学历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在职培训,开展教研教改活动,提高教育科研能力和教学业务水平。着力培养青年教学骨干。让他们成为学科带头人,承担起新课程改革的重任

(十一)防止校园伤害,加强儿童保护

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

小明是某省重点中学的优秀生,在一次放学的路上,被迎面而来的大卡车带出十余米,一个十来岁的孩子就这样离开了人间。近年来,中小学校发生像小明这类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一大杀手,而由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危房倒塌、溺水、网络犯罪等意外伤害带给校园和青少年学生的惨剧则实在太多:

2003年,辽宁省海城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致使近3000名学生集体中毒;

2003年,北大、清华校园餐厅发生令人震惊的爆炸案;

某市组织一群学生参加体育加试,由于汽车严重超载,导致车祸,掉下深山的孩子多数无法生还;

在某省一学校的晨会上,上千名学生在楼梯争相拥挤,不幸造成28名孩子被挤死,59人受伤......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频发

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2000年,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1年至2002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

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余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这些都时时威胁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由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组委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这一调查表明,学校竟成为家长们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

诸多因素导致意外伤害

近年来,各地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媒体曝光率不断增多。这既有部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管理不到位、管理水平低、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基础设施差、条件简陋,致使隐患较多。而除了上述原因外,引起安全事故的因素则值得深思。以海城豆奶事件为例:学校甚至教育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吃“回扣”,不惜将非指定单位的豆奶引进让学生饮用,结果导致近3000名学生集体中毒。在这里利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该说,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下已不再是一片净土,社会上的许多不良风气在学校也都有所蔓延。

而如网络犯罪、吸食毒品、艾滋病等新型犯罪,也正在逼近青少年。目前,大量青少年逐渐成为吸毒、艾滋病、“黑客”等犯罪的主角,新型犯罪把青少年推到了犯罪的最前沿。

孩子本来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相对而言他们在学校停留的时间长,如果学校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加上管理工作漏洞多,势必会造成安全问题。如此,又怎能让家长不为孩子的安全担心呢?

意外伤害令素质教育推进难

天津市著名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南楼中学,曾经出过这么一档子事:在一节体育课中,学生被分成两拨,一边是铅球测验课,一边进行排球训练。练习中,排球突然飞向铅球区,一位学生赶过去捡球,不料被掷出的铅球砸中脑部。所幸抢救及时,该学生脱离了危险,且没有留下后遗症。但此事给学校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加之媒体的大肆炒作,如今校方是谈虎色变。

该校副校长赵祝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校园安全是校长们最关心的事,一旦出事就人命关天。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安全问题。现在学校有的体育教师砍掉了一些“危险”项目的教学内容,有关部门也是“睁一眼闭一眼”。

北京市通州区后南仓小学校长肖金如坦言,现在校长们大约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是放在校园安全上,生怕出事,一有时间就到处看,排查事故隐患。肖校长认为,校园安全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结合学校多年的实践,肖校长指出,安全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在孩子小的时候就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

学生安全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为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据宁波市教育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学校安全事故已成为困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集中精力加快教育改革的突出问题。该局提供的材料显示,近两年该市就分别有90名和87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某省教育厅副厅长在一次会上说,现在一些学校组织郊游等活动需要签保证书,出了事谁签字谁负责,这样一来谁都不敢组织这类活动了。如此,素质教育怎么推进?面对现实这位教育厅副厅长显得忧心忡忡。

不出事就行;出了事也别找校方;谁出事谁负责!现在不少学校在许多学科上都存在“因噎废食”的现象,正所谓“安全第一牢记心,素质教育抛脑后”。

安全教育让孩子远离危害

某农村校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小学生在桥上遇到了一辆马车,不知避闪的小学生慌乱中只好跳下桥去,结果被湍急的河流卷走。类似这样不该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屡屡在校园发生。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认为,80%的意外伤害可以避免。他指出,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青少年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多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多次发文件、下通知,三令五申要求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可以说对校园安全和安全教育都非常重视。前不久,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指出,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为了扫除校园安全隐患,目前,教育部已将安全教育列入2004年的工作重点,并明确提出: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同时要求,通过教学计划的调整,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执行方案。

实际上自1996年起,我国就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2001年,我国还发行了电视教育片《与安全同行》;今年,中国教育报刊社等单位联合摄制并发行了我国首部青少年安全教育影片《关爱明天》;不少地方以主题班会、墙报、小广播的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这些都对中小学生避免意外伤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4年新学期伊始,青岛市就加强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并明确提出:全市中小学要创建“平安校园”,保校园宁静,让孩子平安。

该市全面启动的“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将针对近年来威胁孩子安全的校舍、消防、交通、饮食、传染性疾病以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等不安全因素,推出一系列措施。一是迅速联合公安、交警、城管、防疫等部门对全市学校进行拉网式安全排查,确保校园及其周边安全。二是告诫、提醒家长对学生、幼儿加强安全教育。三是针对学生和幼儿身心特点,让学生、幼儿通过查找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自我教育。四是进一步完善四项安全制度。即,完善校园安全应急制度、校园安全自检制度、师生外出审批制度和校园安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在立即妥善处置的同时,于第一时间上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不良影响。

青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杜小悌告诉记者,打造教育系统“平安校园”,确保青少年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祥和,保护中小学生安全,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尽管安全教育在不少地方得以开展,但让一些教育界人士感到忧虑的是,目前在大多数中小学校课堂上,校内安全、校外活动安全、卫生防病饮食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教育至今仍是空白。

校园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近些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校园安全成为诸多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代表在议案中提出,长期以来,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学校稳定、保障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工作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适应。他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

贵州人大代表周德芬在几届人代会上都呼吁制定《校园安全法》。她说,校园安全事故在所难免,因为缺乏法律参照,学校、学生、老师与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与额度等问题上纠缠不清。为了避免麻烦,有的学校干脆大白天紧闭校门,限制学生出入,必要的课外实践、课外活动也能免则免,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学生的活力。另外,学生走出校门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分担?一系列问题期待法律给予说法。

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从事多年教育法制工作的谭晓玉老师说,学校是育人的场所,需要稳定和良好的秩序,可是目前的校园安全状况却令人担忧,制定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有关人士呼吁,校园安全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特别要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及师生安全万无一失。

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上海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上海市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办法》,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后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校园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

教育、保险联手保平安

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联合编写的《学生安全教育与保险知识手册》在去年的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这一天送到了全省3万多中小学生的手中。据介绍,该手册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两个方面,宣传普及安全、保险知识,采取问答形式,深入浅出,生动活泼,非常适合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增强他们自我防范、自我救护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了实用便捷的保险指南。

原国家副总督学郭福昌介绍说,解决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比较好的途径是给学生上意外伤害险,这对于家长和学校都有好处。他指出,中小学生保险体现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特点,让中小学生投保是规避和转移校园安全风险的最好方法。他认为,买了保险,孩子没事保个平安;如果孩子出了事,可以获得一部分赔偿。从这个角度讲,还是非常有益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强调,保险业可以完善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制度,提供更周全的,更有效的服务。他认为,中国的保险业还很不完善,但通过保险来达到有效的社会保障是国际惯例,也是人类的明智之举,我们似乎别无选择。

据了解,重庆九成以上的家长主动购买学生团体保险。以该市南岸区为例,某年南岸区在校学生发生疾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事件1879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金额达112万多元。

2001年上海市教委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该险将为每个学生提供每年累计最高20万人民币的校方责任赔偿,若学校发生重大集体事故,每个学校每次最高理赔累计可达到350万元。

学校公务人员要注意学校和学校附近的危险性人员,同时要注意具有危险性的学生的转入或在学区内的就学。总之,保证学校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学校没有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便无法论及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

6.保持与学生的接触

美国督导者总结认为,当糟糕的事情要在学校发生时,学生总是说:“我担心这种事情发生”。这表明,如果你知道了学生担心的事,就可能防止悲剧的发生。因此,美国要求教育者在学校中进行走访,与学生交谈,观察学生的生活,了解他们的忧虑,并要鼓励家长和教师去做这些事情。

(十二)校长要具备依法治校的素质

目前,我国许多中小学校长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对依法治校有不少误解,尚不具备依法治校的基本素质。我认为,要做到依法治校,对校长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正确理解依法治校。

有些校长认为依法治校就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坚决地、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任何人包括校长在内都不能违反,这样似乎就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而使学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因为依法治校的首要要求就是合法性,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不合乎法律要求的条款,那么,对规章制度执行得越坚决,违法现象就越严重。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给予警告处分;照价赔偿吊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反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谬误甚大。

校纪即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不是法律呢?不是。校纪一般只对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它学校就无此约束力,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大及全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校纪只是学校根据自身情况而制定的,二者的制定机构是不同的。因此,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它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否则便不合法。

二、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保护学校。

校长不知法至少会导致两个不良结果:一是因不知法而违法管理学校;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法律规范既是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按照法律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三种类型:

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人们必须做一定的行为,否则即为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应该”、“义务”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这一规定就属于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它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或某些行为,若行为人做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为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就属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人们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而不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实质上规定的是行为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行为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行为人自己裁量决定。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就属于授权性规范。

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应将法律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依法而行,充分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法定权利,积极督促管理人员和师生履行其法定义务,以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法律不仅是校长管理学校的工具,同时还是校长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对学校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来自学校外部。请看这个案例:

一所农村中学因经济条件差,未修围墙。学校周围的一家住户有台拖拉机,这户人家不仅常把拖拉机停放在操场上,更严重的是,还将拖拉机用的柴油桶放在操场上,对操场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该校的体育课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正常进行。校长与这户人家交涉,没有任何结果。校长一直等待有关方面尤其是法院出面解决这一问题,但很长时间都没能解决。校长颇感愤慨,疾问:我们的执法机关都干什么去了?

其实,该校长的愤慨是没有多少道理的,他对此事表现不够主动,有等、靠的思想,不能主动地利用法律这一工具及时、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学校与这户人家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方式非常简单,学校以原告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告不理”。在学校没有提起诉讼的条件下,该校校长不能苛求法院主动出来解决油桶问题。

可见,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双重的,它不仅调整学校内部的关系,而且还调整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依法治校有两个最基本的作用,一个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上,使学校管理自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一个表现在“护”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来自学校外部的侵害,或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补救。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对学校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法律对学校工作的作用也在于此。

愿校长朋友们都能学会依法治校。

(十三)依法治校 弘扬师德

一、教育工作,法治为先。

1999年3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载入了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标志着人民共和国在历经50年的摸索之后,终于找到了“法治”这一现代文明的产物作为治理国家的首要方式。

高举法治的旗帜,理应以“依法治校”为指导思想推进教育事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工作,法治为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依法治校是学校得以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是保障学校教育得以有序推进、进而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校,其首要的含义在于学校的兴办、管理、教师的教学和活动都应以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准则,学校的一切工作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涵盖教育基本法,规范教育机构的法律,规范教育人员的法律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的一套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一)教育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全国第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并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教育体制的基本法,《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规定了我国基本的教育制度,也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教育的基本方针问题上,《教育法》第5条明确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在阐明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明确地指出了:

(1)我国的教育必须鲜明地体现时代特征,而这一特征概括而言就是四个“学”:学做人、学做事、学求知和学共处;(2)我国的教育必须把德育放在优先的地位;(3)我国的教育必须同时注重能力的培养,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教育法》同时确立或重申了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与成年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等七项基本的教育制度。这些制度用以保证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

概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体制的基本出发点,为我国的教育体制勾勒了轮廊与框架。

(二)规范教育人员的法律

规范教育人员的法律主要包括了1992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和1995年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这三部法律或法规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也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既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教师的执业行为确立了职业规范和准则。

(三)规范受教育者的法律

规范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则主要包括了1981年制定的《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以及1994年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上述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在不同层面、在不同领域、从不同角度为规范教育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将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依法治校首要的就在于要确立这些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和运作中的权威性,要确保上述法律法规的严格遵行。

 “依法治校”的第二层含义还在于各个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确立内部运作的制度和规章。学校是一个小社会,校内的教学部门、教辅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部门要实现有效的协调运作,避免管理上的冲突与真空,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校内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使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得以明晰,使学校的运作得以畅通。世界名校之所以能经年不衰,有些学校在某些学科上的优势之所以能长久地保持,不仅在于这些学校有一些著名的校长或著名的教授,更在于这些学校都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和制度。这一点是目前国内的学校最为缺乏的。

以国家法律和部门法规为遵循依据,依法管理,依法治学——这就是我们所崇尚的依法治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依法治校,功在千秋。

二、谨守师德、推行法治。

依法治校,不仅要求用现代化的教育理念来立法,更需要有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来遵守和推行法治。因而,作为教书育人第一线的教师而言,理应高举师德的旗帜。

我们今天所言之“师德”,即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师德”不仅是指规范、准则本身,而更重要的是教师把这些规范、准则逐步内化,成为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准则。由于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教育人、塑造人的事业,因此,教师道德素质比教师文化素质更为重要。

如上所言,对于“师德”这一教师工作的精髓,我们可以用如下12个字来概括其内涵: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一)师爱为魂

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从爱学生的角度讲,就是教师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师爱是教师敬业精神的体现。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全国劳动模范林崇德教授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根本的功能。因此,师爱就是师魂。

(二)学高为师

教师应当是在某一个专业方面知识渊博、业务精湛、治学严谨、崇尚科学的典范,这也是师德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有坚实的基础知识。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可使学生产生一种信赖感,从而转化为一种很强的人格力量去鞭策和激励学生。《大学》里在谈学习时讲道,“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因此,作为师者,不断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三)身正为范

教师以德为本,身正为范。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主要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其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等方面组成。一位行为素质良好的教师,总是能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把培养学生与民族的兴盛、国家的富强联系在一起,引导学生走正确的成才道路。

身正主要体现在自己能否对学生以身示教,对学生严格要求。传道,一言一行必须为人师表;授业,一字一句必须严密准确。教师职业的示范性要求自己必须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教师是学生心目中效仿的楷模,其思想品德、言谈举止、兴趣爱好、为人处事等都直接影响和熏陶着学生。

 “育人者先育”,这句话揭示了教育的一个重要思想,要让学生们堂堂正正做人,教育者首先应该堂堂正正做人。好的教师,应在工作中做学生的引路人,在生活上做学生的好朋友。育人,还要尊重人、理解人,要充分地照顾到每个孩子的个性和自尊心,在师生之间架起沟通感情的桥梁,系起传送知识的纽带。

 “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就是师德最为淋漓尽致的体现。

三、法治是师德的根基

依法治校,弘扬师德,两者应相互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法治是师德的根基,弘扬师德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师德是法治的保障,只有发扬师德才能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有效的推进。高举法治旗帜的同时高举师德的旗帜,有如下几方面重要意义:

(一)法治与师德是教育质量得以保障的基础

依法治校使学校的运作管理和教师的教书育人有了最基本的规范可循,也使得教育在法治的轨道中实现公正、有序和效率。在公正、有序和效率的前提下,教育的质量便有了可靠的支点和坚实的保障。

而强调师德更是考虑到受教育者在年龄和心理上的特征,故而将法治的内涵以非常富有人性化的方式再现出来,使得受教育者易于吸收和接纳,进而为人和治学之道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于受教育者的心灵里深深扎根。

(二)法治与师德是国家教育方针得到切实有效贯彻的保证

诚如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所明确规定的,我国的教育目标和方针是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基于全球新经济趋势和我国深入进行改革开放所作出的战略决策。我们所培养和热切期盼的是创新型的人才,而不是守旧型的人才,是实践型的人才,而不是应试型的人才。

然而,许多学校和教师仍没有转变工作的出发点,仍以应试和升学作为工作的导向和中心。这就没有贯彻依法治校,甚至是对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方针的严重践踏。这也是对师德的扭曲,使教师的师爱、学问和人品被窒息在练习和试卷中。

真正依法治校,真正弘扬师德,就必须把学校的教育统一到法律规定的教育方针上,统一到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上。

(三)法治与师德是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最为直接的传播途径

在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矛盾关系中,学校和教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学校和教师的任何言行都可能在学生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学校只有依法治校,才能从小在学生心目中牢固树立法治的观念;只有教师高举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旗帜,学生才能树立“人品至上、道德至上、文章至上”的理念。

中小学生接受知识的过程,也正是个性与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尽管社会环境、家庭等因素对儿童、青少年的个性形成和品德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许多研究表明,教师的作用最大。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和父母的替身。学生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乃至行为举止、音容笑貌、板书笔迹等。教师的影响主要通过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教师通过一定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对学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通过教师本人的人格特征、言行举止等对学生的影响。在儿童眼里,教师是正确的,教师的话都是对的。由于儿童好模仿,因此,教师的言行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儿童的个性、品德的发展。研究观察中发现,在小学阶段,如果一位班主任连续带了两年,那么,这个班学生说话的语气、语调乃至办事风格在很多方面都与班主任有类似之处。

从社会的角度看,一个民族的群体都是由个体所组成,每个个体的道德风貌反应出整个民族的发展水平。一个个体的许多道德习惯、道德品质都是从小形成,教师对于个体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世界观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尽管社会风气、家庭环境对儿童的道德品质形成有一定影响,但无法代替教师教育的影响。因为教师的教育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无论是德育内容、德育方法还是德育手段等都是长期而系统地对学生产生影响。其次,教师的教育具有科学性。对于儿童行为习惯的培养,教师都是根据儿童成长的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最后,人生最初的二十几年决定和影响着人一生的发展,是道德观念、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期,而教师是影响的关键因素。教师的主要职能是培养未来的人才。这些人才毕业后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上,对整个国家的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把教师提到推进社会向前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当代教师任重道远。

依法治校、弘扬师德,我们既应看到中国教育的希望,更应看到当代教师的任重道远。  (一)教师应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教师的心理素质是在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它由四大系统构成,即动力系统、人格特征系统、操作系统和监控系统。教师的动力系统包括教师职业的兴趣、动机、信念和理想等。因此,理想是教师动力系统的重要内容。

理想是一个人的奋斗目标,是个体所向往的或所要模仿的事物或人的主观形象。只有那些具有热爱教育事业、以教育事业为自己生命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教师,那些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努力奋斗的教师,那些具有高尚师德的教师,才具有长远而高尚的理想,也才能由此产生巨大的动力。他们不为眼前利益所困惑,呕心沥血,对教育事业执着追求,贡献出自己的全部。

(二)教师要加强普法

在依法治校的洪流中,教师尤其是学校领导应加强法律的学习,特别是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样的学习,不仅有利于教师队伍透彻领会教育方针政策与思路,更有利于教师队伍形成法治的观念。

(三)教师要不断学习

在知识经济汹涌澎湃的浪潮中,知识和科学技术的增长呈现了指数化的态势,知识的生命周期被大大缩短。因此,为师者理应以创新的姿态不断汲取新知识。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地以最新的思维来发展教育。从这一意义上,教师的学习既是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工作的要求。

(四)教师要严于自律

当代的教育还应加强自律。自律是对教师在为人处事上的要求。“己所不欲,毋施于人。”教师应当把教育学生的为人之道、处事之道内化为自身修养的追求,决不可要求学生一套,自己的言行却相去甚远,判若两人。

“博学、慎思、审问、明辩、笃行”这是对依法治校最好的诠释,也是对弘扬师德最好的诠释

(十四)关于依法治校的实践与思考

从1990年起,上海市新沪中学开始进行依法治校的探索。九年的实践,使一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而遭致跌入低谷的完中,逐步恢复元气,出现较快上升的势头。虽然依法治校刚刚起步,我们的工作也未臻完美,问题和困惑还有不少。但在九年实践的成功和挫折中,引出了许多思考。这些思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对依法治校内容、目标的思考

要做好一件事,必须明确这件事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探索实践中我们不断总结思考,逐步认识到依法治校这个命题的内涵应该是:

在加强法制教育,普遍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规章制度,以规范法人行为和师生个体行为,领导全校师生,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把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使学校各项工作都依法运行,实现依法促进人的发展,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以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提高办学社会效益的目标。

对法制在办学中功能、作用的思考

不少人问我们为什么会选择依法治校这一办学途径?是不是因为法制具有处罚功能,因而能起到威慑作用?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在依法治校的实践中,深深认识到法制在办学中有着四项重要的功能:

第一、教育功能。法律教育人们哪些事必须做、可以做,而哪些事是不能做、决不可以做,增强人们的是非观念,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教育、导向功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的基本观点教育,结合《宪法》使教育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第二、管理功能。法律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是对社会的管理。可以说管理功能是法律的核心功能。办学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与之 相应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对办学行为作出了规范。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学校就是发挥法律的管理功能。

第三、奖励功能。立功受奖,这是一项法制原则。在这项原则导向下,引导师生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激励作用。

第四、处罚功能。违法必究,这也是一项法制原则。法律提出了不能逾越的警戒线,谁逾越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这对于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起着一种规范和抑制作用,使学校各项工作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办学实践中,能充分发挥这四项功能,并重视这些功能的综合效应,就能够使依法治校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对依法治校运行、操作的思考

在依法治校实践的前期,我们本着“摸着石子过河”的谨慎态度,边探索、边思考、边总结,逐步认识到 依法治校的运行、操作中,重点应抓好四个模块:

一、依法规范行为、规范工作。

要依法规范行为和工作,前提是要知法、懂法,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提高师生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二是增强师生法制意识,做到依法办事;三是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三条是人的法制素质的 基本要求。要解决好这三个问题,首要的任务是学法。

学习法律法规必须讲求实效。我们对开展法制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学习宪法为核心,学习专业法为重点,带动相关法的学习,把学法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知行统一。并且切实抓好法制宣传阵地,形成一个较浓厚的学法氛围,逐步形成学校的法制文化。我们把教工政治学习、学生的政治课、班会和各科教学、学校和班级的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广播台、闭路电视台等宣传阵地,统一规划,明确要求,落实到人,逐步形成法制教育三个系列:

一是以知法、懂法为目的的课堂教学系列;二是以增强法制意识为目的的各科教学渗透系列;三是以提高守法、用法自觉性为目的的法制讲座和活动系列。让学生在法制实践中提高守法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在师生具有了对法制的认知基础后,就要努力把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学校的法制实践可以分几条线,其中最基本的一条线就是“规范”。

 “规范”有两个基本的任务:一是规范行为;二是规范工作。行为有法人行为和师生的个体行为两个方面。工作包括学校内部各项工作和学校与社会相关联的,特别是与社区相关联的各项工作这样两个方面。

与规范行为、规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就一个具体对象(一个行为或一项工作)来说,规范其行为或工作的法律规定都分散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里,因此,就引出一个特殊的任务,即依法建章立制,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中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使各种行为和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规章制度必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依法制订,制订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要真正起到规范行为、规范工作的作用,必须做到实体性规章制度与程序性规章制度相互配套,形成功能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我们考虑的规章制度结构体系,包括四个功能类型,旨在促进人的发展:

第一、规范性制度。依法确定在学校工作中,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体现“做什么”的规范 功能。

第二、运行性制度。依法确定工作程序、流程。体现“怎么做”的运行功能。

第三,评价性制度。依法确定工作的量和质。体现“做得怎么样”的检查、评价功能。

第四、奖惩性制度。依法确定对完成工作目标状况的奖和惩。体现“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不一样”的激励功能。

二、依法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管理

在依法治校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一直在探索、思考依法加强管理这个问题,研究校长负责制条件下学校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我们概括出一个结论:要搞好一所学校,必须搞好学校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可以说,体制、机制和法制是构建学校管理模式的基本要素。

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各组织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等。构建体制是学校管理的首要问题。要理顺体制,我们体会到有效的管理体制应由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管理系统所构成。合理的组织结构应体现目标的统一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组织的有效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组织氛围以及均衡性等原则。设计组织结构要正确处理好管理层次划分、部门划分和职权划分这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有效的管理系统应包括咨询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等。这些都需要由依法制订的学校章程来确认。

机制是指一个组织的有机整体内,某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各组织机构,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或相互制约、形成各种过程联系和联动的因果关系,可以说,机制是组织行为系统的运行模式,是形成有效管理的关键。要建立生机勃勃的良好的运行机制,我们体会到应体现以人的发展为本、群体凝聚、引导参与、系统均衡等原则,建立制衡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制约机制和协调机制等。这些机制都需要由依法制订的学校规章制度来保证。

法制按照字典的解释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制定法律和 执行法律两个方面。”学校内部法制,是学校法人代表、领导集体、教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我们在依法建章立制中体会到,建立和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应体现合法性、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导向性、可行性、程序性等原则,形成规范性制度、运行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等不同功能的规章制度体系。

三、依法促进人的发展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育人。在未来的21世纪,人的自身可持续发展将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取向。因此 ,教育工作必须以人的发展为本,应该成为我们教育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发展应成为依法治校的主要任务。

法律对“人”规定了应享有的权利。《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对人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学校的责任是维护他们的权利,依法促进人的发展。这里的“人”是指学校里的一切人,包括干部、教职工、学生。从逻辑上看,没有干部、教职工的发展,不可能有学生的发展。因此,学校的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人的发展。

在九年的实践中我们重视了促进人的发展这个问题。一是抓规划,促发展。在干部、师资的培训、中青年干部的培养、青年教师的培养方面都有一个规划,对他们自身的发展进行导向;二是抓培养,促发展。干部、教师依法参加培训、学历进修,鼓励职工参加岗位培训和学历进修,不断提高教工队伍的素质;三是抓教改,促进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科研,积极开展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创新实践活动,旨在锻炼教师队伍,造就一批人才,最终促进学生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四是抓特色,促发展。发展学校要有自主发展的意识,各部门、各组室要有自主发展的意识,每一名师生也要有自我发展的意识,从学校到个人都要 从各自的现实条件出发,形成自己的特色、特点、特长,促进个性的发展。

四、依法推进学校的自主发展

以学校的发展为本,应成为校长管理思想的理念。在九年的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由于学校的性质(指重点与一般)不同,学校的历史长短不一,因学校所在地区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形成的生源的差异,师资队伍实力的差距,政府投入的差别等因素,形成了每一所学校自己特殊的实际情况,有的学校处于初创阶段,有的学校处于稳定阶段,有的学校处于规范化发展阶段,有的学校则已进入个性化发展阶段,这种矛盾的特殊性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学校面对的这种客观规定性,决定着每一所学校必须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抓准起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向高标准、高质量的方向发展。因此,学校应当自主办学、自主发展。

统一与自主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只有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矛盾的统一,促进事物的发展。法律规定了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从一般意义上可理解为:义务是统一,权利是自主。法律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是对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义务是对学校法人行为的导向、规范和制约。因此,自主办学、自主发展是学校的权利。

九年的实践中,我们坚持走依法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道路,积极探索依法治校,形成自己的特色,积极探索“高中二一分段、高三分流”的办学模式等,依法规划学校的发展,依法抵制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级行为,保证学校进入了良好的发展状态。

(十五)以人为本 依法治校 科研兴校

近几年来,山东省宁阳一中的建设和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固定资产成倍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了大幅度攀升,毕业学生因学业扎实、志向高远、素质全面、特长明显受到高校和社会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本校因此被誉为"高素质人才的摇篮"。

1993年,本校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指引下,明确了"创中华名校,育四有新人"的办学目标,确立并坚持了"以开拓进取为主旋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自我加压,负重奋进,实施了以更新教育观念为目的的"换脑工程"、以培养高素质师资队伍为目的的"名师工程"、以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校改工程"、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为目的的"育人工程",办学效益迅速提高,社会声誉与日俱增。连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先后通过了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山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验收,还获得"全国推进素质教育先进单位",省级"教书育人先进单位"等数十项称号。目前,正积极创造条件,迎接国家级千所示范性高中验收。雷洁琼、段君毅、方明、季羡林、王元、邵华泽等领导和名家先后对本校题词勉励。

作为社会主义学校的校长,其共同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合格人才。但作为一名具体的学校校长,在完成其共同职责的同时,是否可以而且应该有自己的教育思想包括学校管理思想呢?建国以来几十年间,好象没人提出或回答过这样的问题,这大概是现在的校长们中间出不了教育家的原因所在,大概也是几十年来我们难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教育理论(这方面我们不仅比不上前苏联、美国、欧洲、日本,甚至也比不上建国前,那时尚有蔡元培、陶行知等一些大家!)的原因所在。现在的校长,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官员型,靠上传下达、行政命令来管理学校;二是业务型,教学教得好,当了校长,还是只懂得教学常规,抓升学率可能有一定的能力,其它则很难适应。难得一见的是学者型:有自己的教育理想和追求,有自己的教育思想,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办的学校也有鲜明的特色。21世纪中国教育呼唤的是学者型的校长。我们每一位现任中小学校长都应为成为这样的校长而不懈努力。

一、以人为本

就是以人为中心,着眼于人的发展,千方百计挖掘人的潜能,调动人的积极性。这一思想在管理实践中有以下三层意义:

1、建设一个优势互补、人尽其才的领导集体。领导班子要尽可能集中本校范围内的优秀人物,并注意其年龄、学科、才干、气质、地域以及性别结构,形成优势互补,致力团结奋斗,力求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校长的办学意图和目标要能够形成整个班子的工作目标,整个班子要能够紧密地围绕校长的办学意图和目标努力工作。这样一个领导集体是学校团结战斗的核心。

2、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竞争进取的师资队伍。学校要实现校长的办学意图和目标,要取得优异的教育教学质量,关键是要有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教师的素质要靠培养,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更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建设工程。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树立较高的目标追求,把教育工作不仅仅作为谋生的职业而是作为为之奋斗终生的事业来对待。不断强化其前进动力,为其成长和发展提供和创造各种条件,对其取得的成绩及时给予肯定和激励。在安排使用上,力求做到人得其所,才尽其用。

3、把学生真正当成人来教育培养,自觉、积极地实施素质教育。学生不是装知识的容器,也不是学习的工具。现代教育制度从工业生产借鉴的东西太多,学校和教师总是试图把教育设计成一个工艺流程,企图把学生加工成标准件,以致造成人性的压抑和教育的异化。我觉得:教育和各种科学之间,相邻最近的是生物科学;教育和各种生产方式之间,相邻最近的是农业生产。认识到学生是人,才能把学生真正当成人来教育培养,自觉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在一个学校里面,校长就会把学生既看做教育管理对象,又看做服务对象,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在教学、管理和各项活动中全面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就会真心实意地依靠教职工来办学,把他们真正看做学校的主人,并把他们的成长、发展作为学校的成功要素之一,对他们信任、尊重,与他们同心同德,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其积极性;就会与全体领导成员肝胆相照,结成最亲密的事业伙伴,为着共同的目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形成强大的合力,避免任何"内耗"。整个学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和意义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校长的权力将更多地表现为感召力、凝聚力、向心力,做到上下一致、令行禁止,促进各项工作步步上台阶、学校事业一步一层天。

二、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依法治校之"法",既包括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关于教育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方针、政策,也包括学校内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对前一种"法",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理解、遵守执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抓好落实。对后一种"法",首先是建立健全,然后是严格执行。

校内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体现方向性原则、民主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具体说来是:

1、方向性原则。就是说,校内规章制度应该是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具体体现,而绝不能与之相抵触、相背离。建立任何规章制度时,必须首先把握这一点。

2、民主性原则。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是由校长个人或少数人制定。比较重要的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样才有可能为广大教职工所接受和遵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教育性原则。就是说,学校的规章制度要充分考虑学校工作的性质和教师劳动的特点,考虑教育对象的特点,要符合教育规律。不能简单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和企业管理方法。

4、整体性原则。就是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该服从统一于学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体现同一的教育思想和管理思想。当然,每项规章制度各有其规范的对象,各有其独立的作用,它们之间一般不应互相包容,更不应互相抵触。

有了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规章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仍在于校长。校长自己首先要带头执行制度,要求师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其次,执行规章制度要一视同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师生员工。这样,好的规章制度才有可能行之有效。而当一所学校达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照章办事的程度时,其工作效率将达到最佳水平,人际环境也将臻于最佳境界。

三、科研兴校

普通中小学的教育科研,是受教育科学理论指导、植根于教育实践、与教育实践同步、直接为教育实践服务的科研活动。它既包括从上级接受的科研课题,也包括大量的自选课题,以及更多的为解决教育实践中具体问题而进行的研究活动。

大力开展教科研活动,对学校的振兴和发展至关重要。

教育科研可以使学校充满浓厚的学术气息和人文气息,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校的各个方面充满生机和活力,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教育科研可以使学校的干部树立比较高远的目标,端正办学方向,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思想,搞好教育改革,不断克服困难,提高办学水平。

教育科研可以使学校的教师更好地确定人生定位,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加强师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掌握教育规律,实施科学育人。

科研型的教师才有可能成为有成就的教学专家;科研型的校长才有可能成为有自己教育思想的校长;研究空气浓郁并卓有成效的学校才有可能成为兴旺发达、潜力无穷、特色鲜明、走在时代前列的学校搞好教育科研,学校必须建立教育科研的领导机构,并作为"一把手工程",由校长亲自抓在手上;必须健全相应的制度并坚持不懈地执行;必须解决必要的设施并提供起码的经费保证;必须为教师提供对外交流机会、提供新鲜资料信息使其不断地开阔视野;必须尽可能与上级教育科研部门和水平较高的兄弟学校保持密切的联系;必须及时总结、推广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十六)关于遏制在校生违法犯罪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

根据宁政法委电明发[2002]55号文通知,南京市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六合区和栖霞区在校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听取了两个区教育局、公安局、政法委、司法局、团委等部分领导的汇报,深入到六合区职业学校、六合区实验小学、卸甲甸街道社区、栖霞区靖安镇营防中学、营防中心小学、尧化中学、新港职业中学、伯乐中学进行了调研,发放教师、学生、家长调查问卷200余份,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在校生违法犯罪的总体状况

今年1---9月份,两区共发生在校青少年涉案犯罪案件45起,涉案在校生46人,其中六合33起,栖霞12起,45起案件中属于区属学校的32起,涉案学生33人,受到刑罚处罚的有4人。从涉案性质来看,涉嫌盗窃的有25人,占犯罪总数的54%,涉嫌寻衅滋事的10人,占22%,涉嫌聚众斗殴的有6人占13%,涉嫌强奸、故意毁坏财物的有3人占6。5%,涉嫌投毒的有2人占4。3%。从学历层次看:大专8人、占17%,高中、职高22人占48%,初中6人占14%,小学10人占21%,从年龄看,最大的23岁,最小的11周岁,其中11--15周岁的有17人占23%,16--23岁有29人占36%。

2、学校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情况   

学校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主阵地,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两区的中小学校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中,领导是重视的,组织是健全的,制度是落实的,效果是明显的,他们都能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以警校、庭校、军校共建为手段,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以培养良好行为规范为重点,以社会家庭教育为补充,切实做好预防和减少在校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工作。例如,六合区把抓住转化后进生的工作作为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的关键,积极创造有利于后进生转化的校园环境,多年来全区中小学都不分快慢班,针对"后进生"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帮一"的方法,教师按人头包教,学生由学优生和学困生结成对子,把转化"后进生"工作分解到各处室,并列入教师的考核、奖惩中去,为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师德水平,在教师中开展"转化一个后进生和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的宣传教育,开展"闪光的标志"演讲,师德标兵、十佳师德群体评选等活动。

栖霞区把积极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校园作为预防和减少在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动载体,全区每个学校都成立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把安全文明创建活动纳入学校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学校内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学校,在评审方面一票否决。

3、法制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

两个区应配法制副校长的学校有110所,六合64所,栖霞46所,现已全部配齐,配备率达100%,各区都有法制副校长工作指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根据人员,学校调整情况及时推荐公、检、法、司、政法部门的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干部担任,今年1--9月份六合区法制副校长,对在校学生进行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450场次,组织了在校师生1800多人参加了现身说法现场会,协助配合学校帮教"问题生"150多名。栖霞区针对各学校的生源情况,配齐配足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课辅导员,制定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制度,规定每月要给在校生上法制课,不少于2课时,全年不低于24课时,入学后和放寒暑假前,必须对在校生进行2课时的法制教育,并要求法制副校长要参与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做到五结合、四借助:即法制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与中小学生的行为规范、与学校的中心活动、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相结合、教育中要借助关工委等老同志的力量,借助社区法律资源,借助社区实践场所,借助社会公益活动。

 4、家长学校开展情况

两区都十分重视家长学校的建设,他们把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作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从调研情况看,家长学校开展卓有成效的有六合区实验小学,栖霞伯乐中学。六合实验小学同区关协、区妇联等有关单位,联名创办家长学校,成立了家长学校委员会,作为家长学校的常设机构,制定了家长委员会章程,定期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评选和表彰好的家长,从家长学校成立几年来,没有发生一期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伯乐中学将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工作模式等作为课题来研究,让家长在家长学校里"学做家长的科学、争做科学的家长"。今年1--9月他们开展了5期系列讲座,如父母的教子艺术,加入世贸与我们的教育,树立信心,争取进步,孩子行为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干预,同时对"双差生"还进行个案分析,找原因,挖根源,想方法,定措施,写出了6个个案报告,从而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二、 主要经验和做法

1、强化管理,营造在校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在学校教育中,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营造一个好的氛围,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六合的职业中学和栖霞的新港职业学校,生源不是很好"双差生"较多,有许多学生是考不上高中,直接入职校的,但是他们实施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几年来未发生在校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新港职业学校对在校生实行全天侯的半军事化管理,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语言、礼貌、礼节、仪表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晨练、早自习、上课、午休晚自习一日生活到升旗、广播操、课间活动、卫生保洁,佩戴胸卡,具体活动都有明确的规范,从教室到宿舍,从餐厅到操场都有统一的要求,学校实行了"百分制考核制度"既考核班主任,又考核学生,并定期公布各班的考核情况,与班主任,班级考评,学生的奖惩挂钩。

学校实行了值日教师24小时值班制度,全面负责学生一日常规的管理、考核、新港中学的政教处主任,每天早6点钟前到校,晚8点30后离校,遇有偶发事件或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常常深夜才能回家,但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工作几年如一日毫无怨言。

2、重视维权,把在校青少年违法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内在要求,"双差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他们心理比较脆弱,一旦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极易走向极端,重视维护他们的权益,坚持用爱心、热心、信心、耐心、细心去感化他们,就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栖霞区靖安镇在中小学校设立法制信箱,以沟通学生与学校、学生与家长、学生与法制校长、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和预防在校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调研中我们抽查了营防中学、营防中心小学的法制信箱中的有关学生信件,发现内容有四类:一是对法律的需求,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非法的,如中学生能否上网吧,父母能否打麻将;二是对违纪违法情况的反映,如反映校内外有些人以大欺小,敲诈钱财,小偷小摸等违纪违法行为;三是建议类,对学校、社会、家长提出的意见;四是心理类,青春期心理反映请求心理咨询。靖安镇利用青少年法制信箱,开展在校青少年的维权工作,作了一系列的规定,青少年法制信箱由公安局派出所同志开启和信件的处理。收到信件后,及时整理分类,对违纪违法的由派出所出面协同学校负责帮教,对法律需求的,由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给予解答,对建议类移交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对心理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3、注重社区教育,消灭在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盲点。学生的寒暑假期间是学生引发违法犯罪的高发期,将社区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六合区卸甲甸社区为消灭盲点,注意整合社区法律资源,组织了公、检、法、司,老干部等人员成立自愿者队伍,在寒暑假期间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校在学生放寒暑假前,下发社区法制实践表,要求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参与社区的法制实践,社区则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实践活动,如法制夏令营,参观劳教所,庭审旁听等,凡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由社区填写意见,盖上社区章,开学时交学校审核。一张社区法制实践表把社区教育和学校教育紧密的结合起来,消灭了在校生违法犯罪的盲点。

三、 问题分析及对策

从调研情况来看,在校青少年犯罪数量逞逐年上升趋势,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以盗窃等侵财性犯罪为主,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方面发展,其原因:

1、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及邪教等社会丑陋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漏洞。当前,相当一部分学校只注重书本知识的教育,对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法制教育未纳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教材缺乏课时不落实,师资力量薄弱,导致许多青少年缺乏正确的法制信念教育,不知何为违法,何为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许多学校将班级、学生三、六、九等的划分,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批评多鼓励少,伤害了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和上进心,导致其自暴自弃、厌学、辍学,过早的流入社会。

3、家庭教育的误区。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的残缺,父爱和母爱的缺乏成为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此处,即使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的不当也会影响青少年的成长发育。溺爱、放任等家庭教育的误区,也会养成青少年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性格,一遇上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

4、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交友不慎,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针对在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和起因可采取如下对策:

(1)、增强在校青少年的两种意识

一是法律意识。青少年在违法犯罪时,表现出对一切危害行为和后果漠然无视,他们不计利害和后果,法律意识淡薄,往往犯罪不知罪,违法不懂法。因此,要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要教育学生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远离犯罪,通过学法、懂法来达到守法、用法、护法的目的,使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二是责任意识。青少年做事往往不考虑后果,缺乏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一旦犯罪,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要在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上下功夫,要让他们懂得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家庭的一分子,自己的所作所为要符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使学生明白遵守常规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到自觉守纪、关心集体、孝敬父母,对家庭、社会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意识。

(2)、加强两项教育

一是普法教育。学校要保证法制教育的"四落实"在当前还不能做到"四落实"的情况下,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思想品德课教育中去。学校要充分发挥晨会、班会、队会、黑板报、橱窗等的作用,积极、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宣传手抄报、漫画比赛、法制教育小品、演讲比赛等,通过这些竞赛,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受到启迪。

二是帮扶转化教育。学校、家长、社会要参与对问题学生的帮扶转化教育,深入开展"一帮一"结对活动,完善问题学生的帮教网络,以高度的责任感教育他们,以高尚的情感感化他们,提高转化工作的实效,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防患于未然。

(3)、架设两座"桥梁"

第一座"桥梁"由学校主动架设通向社区,通向家长的桥梁,学校要主动走出去,与家庭、社区有关部门联系,开办家长学校,开办社区法制学校,把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家庭教育与社区的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第二座"桥梁"由法制副校长牵头衔接政法机关、社会与学校的桥梁,预防青少年犯罪,其工作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学校,要向政法部门延伸,向社会延伸,学校法制副校长除参与学校教育工作,共同优化校园环境,还要组织政法部门、社会开辟第二课堂,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制教育。

(4)、构建三道防线

一是家庭教育防线。学生一天的活动时间,约三分之二在家里,家庭是其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现在的在校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对家长的依赖性特别强,所以,其父母的世界观、思想意识、学识、气质对子女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他们的教育方式方法、经验和能力等诸多因素更决定了家庭教育的质量。家长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没有当好,是少数学生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学校要重视家长学校的建设,办好家长学校,通过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素质,教给他们正确的教育子女的方法。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继而由他们不断地给子女灌输守法意识,构建起家庭教育防线。

二是社区帮教防线。学校要充分挖掘社区法制教育资源,借助关工委、退协等社区教育力量积极开展工作,与驻区部队、公、检、法、司的基层庭所建立军校共建、警(庭)校共建的合作关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设立"警钟长鸣"宣传栏,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开设模拟"法庭"等方式,使学生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是校园安全防线。加强学校周边公共场所管理,狠抓校园周边突出问题的整治,对校园周边无证经营摊点,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酒吧等经营场所,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中小学生进网吧。

(5)、注重5种结合

一是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相结合,课堂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最直接、最经常的途径。我们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之中,以思想品德课、政治课为主渠道,辅以时政课、校班会,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之中。

二是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五热爱"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中心和永恒的主题,我们要把法制教育贯穿到五热爱教育中去,利用"三旗三校"(队旗、团旗、党旗,少年团校、青年团校、学生党校)活动,积极配合法制教育。

三是法制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守法与守纪密切相关,只有自觉守纪的人,才会自觉守法。因此法制教育要同中小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宣传学习;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日常行为的综合检查结合起来。

四是法制教育与防差转差工作相结合。要组织力量开展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帮教措施,落实转差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每个差生都有专人帮教,每个教师都有自己的帮教对象。

五是法制教育与社区教育相结合。社区教育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最有效的补充,社区要整合人力、物力资源,以法律进社区为载体,强化社区法律自愿者队伍,强化法治宣传阵地,为在校青少年在社区的教育营造一个良好法治氛围。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症,但只要我们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分析清楚当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对症下药,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齐抓共管,形成全方位的法制教育网络,牢固形成家庭、社区、学校多道防线,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将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青少年将会健康成长。

(十七)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努力推进依法治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三个代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要认真思考并在实践中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是实现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学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教育单位,也应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依法治校。为此,我们应努力探索依法治校的途径和方法,这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我们应着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认清意义,转变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无数事实证明,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祸国。这是我们党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才得来的经验教训。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也就是进一步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它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是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因此,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就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依法治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们要在21世纪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必须用法律来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违法犯罪等进行规范、引导和制裁,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届时我国经济将融人全球经济一体化,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际经贸和民事领域的惯例和通行规则办事,更要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从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首先,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加强了立法工作,一大批重要的法律相继制定、修改后颁布施行,使各个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其次,各地区名部门普遍实行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大大增强。这说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人民的衷心拥护。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推向一切领域。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必须彻底转变观念,从原来习惯于用本单位内部的习惯规定和思维方式管理学校,转到依法管理学校的轨道上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

在教育工作中实施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大批教育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依据。我们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l、在学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在学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宪法和法律,尤其是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务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党内的各项规定、条例、决定。对于学校的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来说,要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我国现阶段制定、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例如教育法、教师法、高教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民法通则、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以及其它相继颁布的法律规定,应成为一切行动的准则。对于学校单位和广大师生来说,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要以法律的眼光来审视学校的一切行为。

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进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涵盖学校事务的一切方面。在法律法规还没有规范的事务中,学校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制定规章制度中,要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就是说不能与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或相抵触,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3、加强学校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学校也必将以一个市场主体的身份来面对社会。现在,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学校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传统的做法即依靠上级行政部门来做公断或依靠政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不够了,必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国加人WTO后,学校不仅要面对国内的多元市场主体,还要走向世界,面临的社会环境将更加纷繁复杂,不仅要援用国内的法律法规,还要和国际通用的惯例和民商事规则接轨。因此,在这种法治经济的氛围中,学校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首先是领导者和管理者,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其次,全体师生都要加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要把具备的法律素质作为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素质的必备内容。其次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要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实施全国普及法律知识的五年计划,定期、经常地学习各种法律、法规,使依法办事成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动。学校应加强法制基础建设,条件成熟时,学校应成立法制工作室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4、广开民主渠道,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国工会法规定的内客。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实行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因此,学校也要贯彻工会法的规定,创造条件,实行必要的政务公开,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领导的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5、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才能保证依法治校真正落到实处。腐败现象不仅极大地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来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不公正,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践踏了法律法规,是实行依法治校的极大障碍。人民群众对各种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要求党和政府严惩不贷。因此,在学校也应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发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提高领导管理和办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暗箱”操作,这是遏制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有力措施,要结合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制度。

依法治校的工作还刚刚开始。但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依法治校的工作一定会日益深入人心,并取得长足的进展。

(十八)关于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教育的三大组成部分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因而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校是实施依法治教的关键,是依法治教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此为契机,展开依法治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更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一、依法治按提出的依据

首先,它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各国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已经加入WTO,与时俱进,国际国内形势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依国际惯例,遵守共同的规则,我们的法制建设必然也要和世界接轨,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因此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人才的学校而言,依法治校,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其次,它是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时至今日,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的6部关于教育的法律,16项教育法规,各级人大政府部门也分别制定了有关的教育法规规章,虽然教育立法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但已形成了上至宪法下至规章的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规的健全,客观上也要求学校的工作要依法办事,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迫切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再次,它是教育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法治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教育理论中的学校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结合。强调学校的办学自主性、主体性,必须从理论上明晰学校及学校内部职责范围,即权利和义务,而权利和义务正是教育法律所调整的核心内容。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校的主体、内容、途径等要素,这样才能去指导实践,增强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从而也会更加丰富和发展学校管理的理论,增强实践操作和理论发展的互动性,形成良性循环,深化理论,推动实践。

第四,普法工作的成果为依法治教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现实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经过了三五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各级各类学校的普法教育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性的成果,所有这些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群众基础、知识基础和思想基础。

二、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内容

这是实现学校的法制管理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在。只有明确了主体,才能明确学校管理工作的权利义务;只有明确了内容,依法治校的工作才有目标和方向。

从广义上讲,凡属教育活动所涉及到的主体均可看作依法治校的主体,诸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等各种主体;从狭义上讲,学校内部工作所涉及的主体,简单地讲,就是学校,具体而言诸如校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等均在其列。

明确了主体即是明确了内容。从学校管理学角度而言,凡属学校管理的一切范畴,均属依法治校的内容,诸如学校行政管理、教学工作管理、体育工作管理、德育工作管理、劳动教育工作管理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凡是学校管理主体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可看作治校的内容,诸如学校的权利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学生及家长的权利义务等等,而这些在教育相关法律条文上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义务。

三、依法治校的实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关键在行。

首先,转变观念,形成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各级行政领导,尤其是教育行政领导及学校管理者,更应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

其次,学校要依法设置,要建章立制。这样学校工作才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诸如学校的设置要遵循法定程序,具备组织机构章程、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须经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建立的规章制度须包括教职工和学生的人事管理制度及经费、收费及学校设施资产的财和物的管理,学校制度一经确定落实,须严格遵守、执行,禁原则上的灵活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再次,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广大教师有一种法定的形式和正常的渠道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坚持民主测评与集中决策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大会制度,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和建议,接受来自校内校外的监督,及时调整工作,明确责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实现学校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民主化管理的统一,推动其有条不索地开展工作。

最后,要想真正地实行依法治校,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应在原有普法成果的基础上,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依法治校的主体尤其是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及师生员工乃至家长积极投身于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活动。法制教育的内容要依学习者的年龄特点和知识经验水平,选取各种法律尤其是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案例作为执教内容,编写适合不同阶层的法律知识读本。尤其是对学生这一特殊主体,更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因此,为适应形势,应把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将法制课纳入教学大纲,编写统一教材,扩大法制课教学量,实现法制教育课堂化,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教师,使法制教育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真正实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建议法律课程从副课变成主课,要和思想品德课、政治课的内容区分开,成为一门儿独立的学科,体现出应有的法制特色,利用课堂教学和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将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结合起来,实现法德并举。

依法治校不仅要开展教育法制理论及其案例的研究,同时也要花大力气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最终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治学的和谐有序的法制化学校。

综上所述,本文探讨了依法治校的依据、主体、内容和实施途径,意在抛砖引玉,恳望各界人士展开讨论,为依法治校工作献计献策,提供理论构想和现实依据,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依法治校,进而实现依法治教。

(十九)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确定,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中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确定,在立法取向上可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在教育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并使学校过错的认定问题重新被推到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最前沿。

虽然过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当前不论是在教育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在对学校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一般都持“主观过错说”,并由此认为对学校过错的确定也应该持“主观标准说”。

所谓主观标准,是指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他对此后果则不负任何责任;相反,如果他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要承担责任”。

“主观标准说”将过错的概念与过错的认定标准看作是两个完全不可分离的统一体。事实上,过错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仍然是可以分离的。对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是否有预见和预见程度如何。并不一定非要考察其实施行为时的实际心理态度,而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认识能力来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主观标准说”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局限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采用“主观标准说”,虽然不会扩大行为人的责任,但却会不适当地轻纵行为人的责任。一方面,由于“主观标准说”只强调行为人个人的预见能力,而不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的问题,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应当做出一定的意志努力和合理的行为选择以预见和避免损害的发生,故而会使那些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行为人被免除责任。另一方面,“主观标准说”需要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不论是对法官还是对相关当事人而言,都是极其困难的。由于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认识能力,因智力程度、业务技术、专业背景、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对行为后果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各有不同,对于同一后果,此人能认识,他人却未必能认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要求根据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假如某些行为已经表现出对学生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明显的毫不顾及或者不注意,并且其行为已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但由于各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如果不能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就不能科学认定其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将姑息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并损害受害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与法律强调对学生合法极益予以充分保护的教育法律理念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采用“主观标准说”,不利于对行为人的法治教育。由于“主观标准说”强调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出发判定其行为的适当性,没有确立行为适当性的普遍准则,对行为人不当行为的价值判断和责任追究都比较困难,行为人的过错责任经常会被轻纵,因此不能有效教育指导行为人应该如何作为或者不作为,法律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导向功能被弱化。并且,“主观标准说”因为拒绝客观尺度,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生伤害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疏忽大意和任意胡为,尤其是对于作为承担教育职责的学校和学校教职工而言,这种状况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显见。如《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五类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在法律规定上采用“主观标准说”,对主观过错的认定极为困难。因此,学校和学校教职工的责任可能被轻纵,学校和学校教职工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的职责意识可能会谈化。这不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教职工素质的增强,还是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比如:关于“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校不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能使学校和教职工怠于对学生进行法纪观念教育,对其违反法纪的言行也怠于履行教育职责。关于“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能使学校和教职工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学生行为仅仅进行一般性的告诫和纠正,谈化全力制止的责任心。关于“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末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校不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能使学校和教职工在将学生的“异常情况”告知其监护人之后,就放弃履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关于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共同承担对学生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对学生的“异常情况”漠然处之。

学校在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时,是以一个教育机构(法人组织)的身份出现的,其过错经常表现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集体意志或意识,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与其有关的执行职务的教职工或者代理人的行为显现的,而且多数情况下不仅仅表现为某一单个自然人的过错。因此,对于学校这一法人组织的过错,采取“主观标难说”进行过错认定。则显得极为艰难。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类“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学校(而非具体的某个教职工个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综合的整体性判断,这显然非常困难。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这六类学生伤害事故,即使学校存在客观事实上的过错,但是因其法律事实上的过错很难被认定,因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护,学校的教育管理很少受到该《办法》规定的有效监督。

由此,我们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模式作为西量行为人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过失责任以过失行为和对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失的”。这样,当我们把客观的“标准人”的行为与该行为人的行为相比较时,若一个“细心的家长”或者“良家父”在该行为人造成损害时的客观环境不会像该行为人那样作为或者不作为,则可以依法认定该行为人有过错。这种标准注重对行为人的外部行为的考察,而不是对行为人内在心理状态进行检验。

 采用“客观标准说”不必考察具体个人的认识能力,只需就“标准人”的认识能力进行考察,能够更加及时、简便、科学、准确地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笔者认为,在采取主观过错概念的情况下,采取客观标准进行过错认定是完全可行的。

 不过,采用“客观标准说”确定学校过错,必须以确立一个合理的客观行为标准为前提。这个前提就是 “标准人”的“相当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学校没有尽到其“相当注意义务”,则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则学校无过错。

关于“标准人”的确定,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罗马法把注意分为“疏忽之人”应有的注意和“良家父”应有的注意。未尽前种注意的为重过失,未尽后种注意的为轻过失。前苏联学者对此则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中等标准说”、“高标准说”和“中等偏上标准说”。

以“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作为学校“相当注意义务”的范围是较为科学的。如果以“疏忽之人”应有的注意或者“中等标准说”的人应有的注意作为学校的相当注意义务,则不利于加强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工作中的责任感,督促其对学生尽可能多地尽到合理的注意,这与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学校“相当注意义务”的标准定得过高,要求学校对学生尽到无可挑剔的注意义务。要求学校预见到自身所有的行为后果,甚至要求学校预见到学生所有的行为后果,并对避免这一后果的消极性可能采取完美的措施而不出任何差错,这对于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固然是有利的,但对于学校来说,无疑过于苛刻。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使学校的责任范围被无限扩大。

从现实的角度看,当前全国在园幼儿2326.26万人,在校小学生13547.96万人,在校初中生 5811.65万人,在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37.16万人,上述未成年学生共计21723.03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受教育群体,要求学校单方面作出努力以完全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是不现实的。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尽到一个“良家父”应有的“相当注意义务”,学生方也可以将校方推上被告席,并要求校方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这样,学校就会经常陷于法律纠纷之中,教育精力被分散;就会使学校“因噎废食”,以保证学生“不出问题”作为自己的办学目标;就会使学校为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而抵制素质教育,抵制课程改革,努力让学生在校期间一直坐在教室里、坐在教师的眼皮底下当“书呆子”;就会使学校赔不胜赔,使当前已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经常被用在无谓的法律纠纷和无过错时的赔偿或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雪上加霜。这显然违背了教育规律和法律精神,并无视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当然,“中等偏上说”所确立的“相当注意义务”标准仍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还应当考察以下相关情况:(1)一般学校是否履行了该特定范围的注意义务。如果一般学校均有履行该特定注意义务,则说明某一具体的学校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并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是有过错的。(2)法律法规是否规定学校在某一方面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如果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该特定的注意义务,则某一具体的学校不予履行该注意义务是有过错的。(3)学校是否尽到合同、招生广告或学校的章程、规章制度等已经承诺的注意义务。根据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学校不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属于没有履行“相当注意义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学校有权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未履行其章程、规章制度等做出的承诺,也属于未尽到“相当注意义务。”(4)学校是否确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如该项义务确实超出学校的能力范围,则对学校作出关于该项义务的责任追究就属过分苛求。此外,一些“日常性义务”或“常识性义务”,如学校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教育警戒义务、秩序管理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义务等,属于一般的组织对其成员所应尽的义务,属于“中等标准说” 的注意义务范围,还应考虑到学校的地域特点、教育层次、专门生等因素,也应考虑到事故发生时的其他特殊情况,以便与普通情况有所区分,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有所区分,从而较为科学地确定学校在特定情况下的“相当注意义务”,进而确定学校的过错情况与法律责任。

可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的概念和过错认定标准是可以分离的。应当在采取主观过错概念的情况下,采取客观过错认定标准进行学校过错的科学认定,并以此分析和确定学校的过错情况以及相应的赔偿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可以区分为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其中,故意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学生人身安全、人身健康的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希望”时认定为直接故意,“放任”时认定为间接故意)。一般过失,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或者“中等偏上标准说”的相当注意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观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教职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非但没有履行教育法律或教师道德对其行为的较高注意要求,甚至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没有达到,即学校或者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健康漠不关心,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观状态。

(二十)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校

时下,许多校长都把自己的办学理念定格为: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两者似乎是并列的;也有不少校长把自己的管理风格演绎成:刚性的依法治校与柔性的以人为本的结合,两者又似乎是交融的。那么,“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校”的涵义及关系究竟是什么呢?

一、“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正常运转的保证。“法制”按照字典的解释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制制度,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两个方面。” “依法治校”,同样包含两层涵义:(1)立法。在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规章制度,以规范法人行为和师生个体行为。(2)执法。领导全校师生,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把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实现依法促进入和学校的发展,以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另外,从执法主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1)学校接受执法。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治理学校的活动。(2)学校实施执法。指学校管理者依据教育法规以及内化了的校规、校纪从事管理学校的活动。“依法治校”是学校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和保证,这是因为法制在办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1)教育功能。法制教育人们哪些事必须做、可以做,而哪些事是不能做、决不可以做,增强人们的是非观念,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教育、导向功能。(2)管理功能。法制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是对社会的管理。可以说管理功能是法律的核心功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等都对办学行为作出了规范。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学校就是发挥法律的管理功能。(3)奖励功能。立功受奖,这是一项法制原则。在这项原则激励下,引导师生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激励作用。(4)处罚功能。违法必究,这也是一项法制原则。法律提出了不能逾越的警戒线,谁逾越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这对于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起着一种规范作用,使学校各项工作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办学实践中,能充分发挥这四项功能的综合效应,就能够使依法治校工作顺利开展,并且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以人为本”——现代学校管理的要义和归宿

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这是由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即教职工在学校管理者的管理下开展教育和培养学生的活动,所涉及到的三个方面的人是:学校管理者——教职工——学生,是一个由“人——人——人”构成的管理系统。所以,学校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与对“事”的管理,显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这是因为活生生的人,具有丰富的情感和巨大的主观能动性,它不可能像机器和商品一样,无条件地接受管理者的一切指令。管理者的指令只有经过被管理者头脑的加工、消化并得到认可以后,才能自觉地付诸行动。否则,管理者的指令就有落空的危险。因此,只有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重视并做好人的管理工作,促使被管理者对指令或目标的认同,才能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下去。

三、“人法双馨”——学校管理的方略和途径

美国管理学家罗伯特·布莱克和简·穆顿提出来的“权变理论”——“管理方格论”认为:以任务为中心和以人员为中心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而非互不相容,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方面可以按不同程度融合在一起。若以对事的关心为横坐标,对人的关心为纵坐标可组成以下两维图:

1—1贫乏型:领导对组织成员极不关心,仅以最低限度的努力来完成必须做的工作。

1一9俱乐部型:领导者主要注意对组织成员的支持与体谅,代表了极端的以人为中心的领导方式。

9一1任务型:领导者注意力重点集中在完成任务的效率方面,但并不关心人的因素,代表了极端的以任务为中心的领导方式。

5—5中间型:领导者对人的关心度对事的关心度能够保持平衡,追求正常的效率和令人满意的士气。

9—9战斗集体型:领导者既非常关心组织成员的情况,又极其重视组织任务的完成,努力使组织成员个人的需要和组织的目标最有效地结合起来。

在这五种形态中,9—9型的领导方式最为有效,是学校领导者应当努力的目标。 “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二者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来管理学校,一个强调的是人文关怀、人本化管理,另一个强调的是纪律、秩序、程度,依法管理,违法必究。但两者又是不可分割的,这是因为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学校,都是为了人的健康发展,以人为本是依法治校的出发点和归宿,依法治校是以人为本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把二者整合起来,才是学校管理正确的方略和途径。

案例:因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成都某高校的一对学生情侣被学校勒令开除;学校的理由是这两名学生违反了该校《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而套在他俩头上的“罪名”是发生“非法性行为”。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事实上,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新鲜的只是层出不穷的诉讼事由。正是这样一个又一个内容各异的诉讼案例将学校从司法监督的真空中一点点拉了出来。在此之前,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法院常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拒绝介入学生与学校之争,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葛与矛盾往往只能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学校被置于司法监督真空的结果是:一方面,学校掌握着制定规则与执行规则的双重权力,可以设定与处置学生的权利义务,甚至可以单方面剥夺学生的学生资格——以成都的这所高校为例,它既有“立法权”,可以制定针对学生的处分规定,又有执法权,可以安装监视器监控学生的一举一动并强制开除违纪学生,它甚至还有匪夷所思的“司法解释权”,可以将拥抱接吻解释为“非法性行为”;而另一方面,学生既在力量上处于劣势,又缺少一个真正中立的裁判者,在学校一方强大的权力面前,学生的正当权利往往势同累卵。

有权力就必须加以约束,有权利就必须加以保障,这就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而独立的司法活动则是实现这一法治要求的制度保证。学校处于司法监督的真空之中,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相符合。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法治精神应该统率学校管理的全过程。 

事实上,依法治校有两大基本内涵:其一,学校首先要受到法律约束;其二,学校必须依法约束管理学生。法治首先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属于拥有权力的一方,其拥有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一系列管理权,惟有学校才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依法治校首先意味着依法约束学校的管理行为,学校虽然可以制定、解释与执行校规校纪,但这些管理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简言之,学校的“小法”必须置于国家的“大法”之下,“小法”不能与“大法”相抵触,否则便是违法。法治也意味着秩序。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学校拥有针对学生的管理权;学校应当根据自己的办学理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细致的规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加以强制性的约束。

依法治校的两大内涵中,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第二位的;而要让依法治校的精神内涵真正见之于现实,则必须求助于司法权力的全面介入。独立的司法活动是法治的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校的支柱。只有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司法机关这样一个中立的、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己任的裁判者,权力才会得到真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而司法机关缺席的结果往往是权力演化为专横的破坏力、权利沦落为任由权力揉捏的面团。

(二十一)浅谈依法治校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是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基础,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单位,直接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学校如何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完全取决于学校的管理理念和方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教育管理的需要,学校如何面对和适应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应当建立法制化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依法治校。因此,本文就如何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做一些探讨。

一、对依法治校具体内容的理解

何为依法治校?原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中强调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那么,政府与学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依法治校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它规定并制约着其他方方面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权力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必须改革,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过去是单纯的隶属关系,今后应转变为自主权与行政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在法律关系上平等、管理职能相异的、学校法人与机关法人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

从法律上讲,依法治校体现一种法律关系,即依法治校必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组成,依法治校的主体是指以各种方式参加这一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等。这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有哪些?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和规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保障。这就是依法治校的内容。

二.关于依法治校的意义

1.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教育管理越来越复杂,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要依靠法律、依靠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可以说,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学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2.对我国教育事业起推动作用。学校教育是整体教育事业的核心部分。目前,我国终身教育概念才刚刚引入,继续教育尚不发达,国民教育主要靠学校教育来完成,如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我国社会发展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依法治校的实施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3.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发展,战后日本的倔起,都向世人昭示了这一点。战后的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制定了完整的《学校教育法》,通过法治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据统计,日本在1950——1972年间,科教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达到了52%。美国自1945年以来,经济产出增长的一半以上得益于教育和科技的进步,这都充分说明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

三.关于对依法治校工作的一些想法

(一)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教育法制还不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滞后,教育管理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问题。在一些干部中,还存在着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概念:一提法治,首先想到的是治民,立法首先是给老百姓立规矩,执法首先是管好老百姓,普法首先是教育老百姓,似乎与干部关系不大。除了以上认识上的问题,目前还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学校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2.权大于法、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

3.学校管理中还存在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为主的现象。

4.民主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5.教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还不是很高。

(二)对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一些想法国家教育部在2003年工作要点中指出:今年要加大教育系统的“四五”普法教育,切实加强教育执法监督和依法治校工作,在有关高校开展试点,不断规范办学行为。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因此,对于如何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提出如下一些思考:

1.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从学校管理内部来说,学校管理者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者应当把依法治校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改变传统的管理手段与体制,树立起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强学习宣传,增强法制观念。学法是基础,用法是关健,依法治理是目的。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学校管理者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可以在学校教职工中经常开展法制讲座;可以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以及把法庭审判现场搬到学校等。让广大干部、师生增强法制观念,并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广泛深入。

3.健全管理体制。要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健全法制化的管理体制。

(1)制定《学校章程》,统领学校管理。依法管理学校事务是依法办学的核心内容。学校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有法可依是基础,因此实施依法治校,必须做好基础工作,要有属于学校内部的“立法”,即制定一部《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制定的全面规范学校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教育教学、人事、财务活动等重要制度的自律性文件。《章程》的制定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校的实际,适应本校未来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得到学校广大教工的支持和认可,并在教代会上获得通过。

(2)完善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民主决策制度、各部门工作规范、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奖惩制度、校内纠纷调解制度和申诉制度,等等。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置于统一规范和要求之下。强化学校的科学管理,推进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运行机制的形成。

4.推行岗位责任制。依法治校不单是领导的事情,需要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各职能部门及所属教职工要严格依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与岗位职责,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5.强化依法行政。学校管理者在对学校进行领导和管理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思想作风和管理方式,要从过去主要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实行管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范围,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6.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对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特别是在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干部当中,要经常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也可以通过组织参观等活动来增强学法与教育的效果,例如:组织干部们到监狱去参观,通过以犯罪人活生生的犯罪事实进行现身说法,剖析犯罪根源,分析违法原因,会使干部们得到一次心灵上的洗礼。廉政教育要警钟长呜,常抓不懈。

7.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学校管理者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章程》对学校实行自主管理,要重视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高校要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高校在管理中要做到: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例如:把学校招生、收费、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把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人事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向教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来限制、约束、监督管理者的权力运用。

8.正确处理法与规章的关系。依法治校,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依法办事,但不能简单地认为依法治校就排斥学校管理中的政策性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我们要把法制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能动地相结合,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同时也不能完全排斥学校管理中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

9.合理借鉴先进经验。为了使中国教育发展跟上世界潮流,必须要确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我们应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国外的先进做法,学习发达国家学校管理中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日本的教育在世界是处于领先地位,自从1947年出台《学校教育法》以来共计修改了36次,这说明日本在本世纪40年代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我国教育也应合理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与做法,不断加快学校的法制化进程。

这些年我国先后颁布了7部教育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为我国实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自各级人大和政协的教育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开始执行以来,各级督导机构已经基本健全,我国的教育已逐步进入依法治教阶段。总之,作为学校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把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充分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并有效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认真制定学校《章程》及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从理性的高度实施依法治校。努力实现我国教育的振兴与科教兴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二十二)依法治校论要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无论在学校的内部管理,还是在学校的外部保障中,法治都将发挥重要任用,这已引起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管理理念和方略。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者,必须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本质含义及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校依法管理问题已被提上日程,并渐已形成共识。《教育法》出台后,在我国的一些报章杂志上会偶见“依法治校”的字样,但如果把“依法治校”当作一个学理概念来理解,尚须从多视角把握其本质含义。

1.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

从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因主体和对象不同,对依法治校有不同的理解。从国家机关以学校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如某个体私营企业招收童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招工单位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应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流失学生返校就读。又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提留,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中“税费不进校”的规定,物价、税务、财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可见,公安、卫生、工商、城建、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也是依法治校的责任主体,都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学校,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这就等于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说,是以学校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学校。所以,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依法治校,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是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之意;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校长等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本文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对依法治校作的主体定位。

2.依法治校的含义

 (1)依法治校的语义分析。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学校和办一切事情,而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学校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涉及有关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则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纠正。所谓“校”,是指为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并非专指某类或某种学校。

 (2)依法治校的主体类别。依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学校分为小学、中学、大学;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不等,都存在依法治校问题。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依法治校的具体内容各具特点,即无论学校属何种层次类型,都要遵循与教育有关的一般法律,但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国家还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应成为各自的特殊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如中小学教育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具体法律;高等院校则既要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又要遵守《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具体法律。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高等院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具体依据,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高校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学校的管理体制确定下来,该法规定,高校的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党委把握学校的大方向,校长对内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领导,而非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权领导。校长执行党的政策,落实党的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各项治校规章,实现依法治校和按党的政策办学的统一。按照这部法律,校长的人事权相应扩大,比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但同时规定,人事任免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在日本,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校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部对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普遍适用的《学校教育法》。

3.依法治校的内容

 (1)根据学校管理的具体内容不同,依法治校可以细化为学校各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这项任务可以在校长的宏观管理下将其具体化,如在教学方面,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服务方面,后勤等教辅序列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如学校食堂应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物价法)安排伙食、合理收费。

 (2)根据管理空间不同,按有形空间可分为校园内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管理,按无形空间可分为对教职工、学生的管理和对家长、社会其它相关对象的管理。校内管理如何依法进行在前边已经论及,而对学校周边环境、学生家长及社会其它相关对象的管理,已成为依法治校的难点所在,各级各类学校都不能忽视这个问题。1996年2月13日,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并从管理体制到各项任务以及组织与职责、奖惩和违纪处理措施,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应将其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治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我国在1999年上半年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规定电子游戏厅不得开在学校周围,除节假日以外,游戏厅不得容留中小学生玩电子游戏。否则公安机关对经营者有权予以行政处罚。此项规定是对校园外其它社会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与约束。《义务教育法》则对学生家长保证子女就学的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从空间上体现了依法治校的范围已超越了校园。实践证明,这种超越是必要的,学校教育离不开社会支持,如果教育管理者只注重校园内的依法管理,而忽视校园外某些事项的依法管理,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毕竟是片面的,也很难收到好的效果o

 (3)依学校管理范围的不同,学校事务分为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关于学校内部事务管理前面已有论及,它主要是指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方面具体事务。但围绕学校改革与建设,学校必然涉及对外交往与合作事宜,包括国内外各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在这方面学校管理者同样要依法办事。如《高教法》规定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这就从民事上规定了校长对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承担着最高监管责任。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性的增强,教育的产业化实践的快速发展,以及学校办学途径的多样化,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增多,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各项交往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全体教师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运用教育法、民法、行政法等国家法律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如围绕学校的硬件建设,要善于运用法律合同等手段与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合作。

二、推进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

1.学校管理者应树立依法治校观念 学校管理者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者应该把依法治校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在实施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

2.加强教育法制宣传 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党委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人工作职责范围,可在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教职工中开展教育法制宣传讲座;在高校学生中可开设《教育法概论》、《教育行政法》等课程;还可以通过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也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流。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校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学法,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管理者依法实施学校管理、教师依法从教奠定基础。

3.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 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应消除一种非此即彼的错误认识,即不能简单地认为依法治校就排斥学校管理中的政策性规范及领导者发挥工作主动性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实践证明,国家政策只要和法律相一致,就要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要和法律不矛盾,也要继续遵守,而且它们对国家法律是一种有效支持,会对学校管理产生推动作用,是绝对不可偏废的。有些政策性的东西可提升为法律规定下来,有些法律还应制定具体措施去落实。光靠法律或光靠政策措施都不行,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如协调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关系时要订立相关的合同。学校对教师、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时,可把法律、法规延伸,制定规章制度,把学校法制能动地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相结合。依法治校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并不排斥学校管理中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就法律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而言,以高等院校为例,应根据新出台的《高教法》对学校原有的规章进行修订,这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比如学科建设调整问题,过去是校长拿个方案,与下面对个话,再由校党委开个常委会讨论一下就定下来。按《高教法》是不行的。学科调整方案必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然后送党委批准。所以,依法治校,更要体现校长管理者依法律程序办事。

4.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 要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1)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设立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有合格教师;第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第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制定《办学章程》,统领学校管理。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由于涉及学校教育法律、规章及有关政策众多而零散,如何使之系统地归纳起来指导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应根据《教育法》制定《办学章程》。《办学章程》是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就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培养目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党的监督、教工民主管理、行政管理、校内申诉与调解、学校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它是校内的“教育法”,是依法管理学校的总纲。《办学章程》及与其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置于统一规范和要求之下,它是一种约束机制,采取这种机制,可以强化学校的科学管理,推进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运行机制的形成。(3)责任到位,各司其职。依法治校并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的保卫部门应依法保护广大教师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的教务部门应依法招生、颁发文凭,监督管理不同层次的教学工作;财务、后勤和基建等部门应依法管理学校的一切物质财产;科研部门应依法申报、管理教师的科研成果;人事部门应依法搞好教师的进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外事部门要依法处理对外交流、合作事宜;学生管理部门要依法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教师打骂、体罚学生。

5.合理借鉴其它发达国家依法治校的经验 以日本教育法体系为例,它是分为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职员法等具体分支的,而其中学校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的于法,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依据,而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处于初创阶段,教育法刚刚出台,围绕学校教育尚未形成一部学校教育方面统一的法典,这对学校管理者实施依法治校在法律依据上就存在不明确、不系统的问题,我们应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国外的先进做法,总结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为国家立法、学校管理者提供理论支持。为了使中国教育发展跟上世界潮流,必须确立一种新的学校管理理念,即学习发达国家学校管理中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已成为当务之急。日本的《学校教育法》是1947年出台的,公布以来共计修改了36次,这说明本世纪40年代日本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日本教育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不能说不与它的法制化管理直接相关。该法的出台也很早就为学校管理者提供了依法治校的系统根据,而我国在这方面显然是落后的,当然,我国教育立法是走了从微观到宏观、从部分到整体的过程,前些年出台了关于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管理规章,最近又出台了《高等教育法》,相信在这些不同层次学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系统的中国学校教育法,也是可行的,但不等于没有统一的学校教育法,就不能实施依法治校,这显然是教条的。

法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学校民主化管理方面有许多可资借鉴的东西,校务委员会制度就是一例。虽然我国《高教法》未将其写入,但只要与法律相一致,在实践中就可以借鉴和采纳。

尽管立法是国家的职责,然而,作为学校管理者,为了教育的振兴,必须充分理解把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必要性,有效运用并发挥已有的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要根据已有法律,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从理性的高度实施依法治校。

三、依法治校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必然呈现出开放式特点,这在客观上要求学校在发展建设上,要走出传统封闭式管理体制,建立起法制管理模式。依法治校的意义是重大的。

1.对学校自身的发展建设有重要意义 (1)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统得过死、管得过细、干涉过多,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学校在内部管理上无法可依,单靠行政指令开展工作,决策不够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学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势必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2)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应该说目前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从总体上已经覆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学校各项工作已经置于统一规范之下,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3)有利于营造学校教育的法制氛围,积极推动全社会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学校建设。对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遵守法纪也有积极作用。(4)有利于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捍卫法律尊严,严惩不法之徒;二是对内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

2.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起推动作用 学校教育是整体教育事业的核心部分。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现实国情所限,继续教育尚不发达,终身教育概念才刚刚引入,国民教育主要靠学校教育来完成,如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我国社会发展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依法治校的实施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西方国家,本世纪60年代学校行政管理也是突出领导的作用,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普通强调领导个人因素对学校的影响。如:领导和员工的关系质量、管理权的分配、领导的职责等。这种领导权变理论有它积极的一面,然而经验表明,此种观点也有其缺陷;一是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具有经验性,科学性、稳定性差。我们这里并不否认领导者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但从学校发展的可持续性上讲,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强调领导者的作用,就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更容易进入良性循环,学校发展也不至于因领导人的好恶而产生起伏跌宕。 3、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发达,战后日本的倔起,都向世人昭示了这一点。战后的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制定了完整的《学校教育法》,通过法治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据统计,日本在1950�1972年间,科教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达到了52%,美国自1945年以来,产出增长的一半以上得益于教育和科技的进步,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学校教育。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强化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这是依法治校的价值定位,是我国迈入21世纪教育发展的必然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