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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凤凰中学学校章程

湘潭市凤凰中学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凤凰中学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由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家投资的全日制民办普通完全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高中三年。湘潭凤凰中学已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法人代表周建。

第三条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按章程办学。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以“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为宗旨,“以社会为己任”为校训。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新型人才。

第四条学校自觉接受湘潭县教育局主管,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学校建在湘潭县易俗河。

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校由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主管,成立学校董事会和校委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共有董事 6人。董事由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校长享有以下权力

1、执行学校校委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校委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保护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2、主持全校工作,制定学校工作计划。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持校务会议,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3、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积极作用,促进三结合教育体制的发展。

4、领导和管理学校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指导教师进行教育科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6、努力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7、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8、尊重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和处理教代会提案。

9、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0、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1、学校分初中部、高中部。初中部安排初中部主任1人,下设政教处、教务处和办公室,各室设主任1 人、办事员一人。高中部安排高中部主任1人,下设政教处、教务处,各室设主任1 人,办事员一人。校办公室兼高中部办公室,校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全校设总务处,总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校设校长助理1人,协助校长工作。 2、政教主任、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分别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与校园环境、教改教研、总务后勤的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在校长和高、初中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内务管理,接待外来人员和统筹安排日常工作。

3、学校建立教研组与年级组,教研组与年级组是学校的基层管理组织,各组设组长1人。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工作和班主任管理工作。教研组长负责本组教学常规的落实、教学教研活动的组织和教师年度的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改革方案。

2、审议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生活福利方案等。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表扬、批评,建议董事会或校委会给予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此项制度由工会和政教处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教职工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由校长依据董事会和校委会制定的办学规划,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岗、定责,然后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校长与被聘教职工签订合同。聘约为期一年至三年,到期后根据情况续聘。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以适当聘请代课教师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所有聘任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教研、后勤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教职工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本校的有关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受聘、晋升、加薪、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制订教职工培训规划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教职工参加进修或参加各种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的养老、医疗待遇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一样。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具备现代社会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二十六条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阶段的重要材料,记载着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状况、学习成绩、各种活动的表现、受奖惩等情况。本校的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校徽、学生证、学习成绩、升级、留级、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毕业、纪律考勤、请假等内容。学校不招收复读班,不举办全日制补习班。

第二十七条班级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学校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班级定期分析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状况,开展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工作。班主任由教务处提出人选,经校长审定后任命。学校不定期组织班主任业务学习和工作经验交流。对班主任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为了调动班主任工作积极性,学校在工资待遇上从优。

第二十八条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各方面做学生表率,寓德育于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之中。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重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引导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教育自己。同时引导学生对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建议。

1、学生会在政教处的领导下工作,学生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学习、宣传、文艺、体育、生活部长等人组成,学生会成员的任用由班级推荐,通过在全体学生中选举产生。

2、班委会是学生的基层组织,班委会成员主要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生活委员等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制定了纪律要求“四不准”,即

1、不准私自出校下河、塘游泳,不准有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2、不准打架、斗殴;

3、不准盗窃他人钱财;

4、不准离校出走;

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劝退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劳动技术教育,把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指导学生自我理财、自我约束和进行一定的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庭教育。发动、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学校教育工作,逐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纪律和违法犯罪的学生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正确对待并热情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他们,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淘汰或变相淘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第三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同时接受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捐赠,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帮助。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特色教育,把培养“全面发展、开拓创新、学有特长”的合格人才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督学室,实行督学制度。

1、督学室是一个对校董事长负责的、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评估的参谋机构。督学室在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全面的质量观,坚持教育创新。在市、县督导部门的指导下,为民办学校的督学工作做出贡献。

2、督学室不直接参与决策,也不是决策的具体执行者。督学室通过督学活动,对学校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提供参考意见。

3、督学室对学校各部门、各级负责人以及学校相关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校长室。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标准与课程设置,同时根据教学改革与特色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校本课程。本校每学年安排一周劳动技术教育课。

第四十条学校将切实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改教研活动和教育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除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规定使用的教学资料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订购或强行推销各种复习辅导资料及其他读物。高考和毕业会考需要的复习资料,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任何班级都不得自行停课,因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停课的,1天以内需经校长批准,超过1天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必修课、选修课、研究课和校本课组成本校的课程体系。积极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总结推广教学经验。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要求,抓好现代教育技术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和师资培训,争取成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挂牌后,将继续努力办成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总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

第四十六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学校不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公开。学校一切收支均由财务室统一建帐管理。

第四十七条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八条校内各类固定资产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物质保证,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挪用和破坏固定资产。

第四十九条承担学校基本建设、维修任务的工程队采用招标方法确定。

第五十条对在财务后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学校予以处罚。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国家规定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批准。本章程的修改变更,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