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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学校章程

蛟河市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蛟河市前进乡九年制学校

学校地址:蛟河市前进乡前进村

第三条:学校在蛟河市教育局和前进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评估、检查、审计,以及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四条:前进乡九年制学校包括初中和小学。小学所辖前进乡中心校和太阳、额勒赫、八里堡、二河、靖安、平地沟、民主七个村小,以及北沟、城阳、荣光、三河四个下设教学点。

第五条: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小学6年、初中3年。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行政工作。

第七条:本校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做到科研兴校,为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合格的国家公民奠定基础。

第八条:办学方针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转变观念,提高质量”。

第九条办学目标是:依法治校,素质立校,科研兴校,文明建校,创一流农村学校。

第十条办学特色是:以中小学教育和谐衔接的九年义务教育一体化完成为体制,以加强德育建设为重点,以改革课堂教学的创新教育为突破口,艺体双进,带动整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做到即为上级学校培养输送高素质有才干的新生,又要为家乡经济建设培养和造就合格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校训:团结、勤奋、求实、进取。

学校校风:文明、奉献、志远、刻苦。

学校教风:爱生、敬业、严谨、求真。

学校学风:勤学、守纪、有志、修身

学校校歌:《愿“前进”的明天更美好》

学校校庆:八月二十日

第十二条:校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村小可依本校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规范字。(额勒赫村小下设点荣光小学除外)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村小校长教学点设负责人等干部及教师和职工,学校内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由蛟河市教育局依照干部管理条例任免。

第十六条:学校管理机制实行“四制”、“四定”条例。

四制:即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职务等级工资制。

四定:即定规模、定编制、定岗位、定工作量。

第十七条校长具有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策权。

(二)人事权,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校长有权提出任免副校长人选,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和调整,并报一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意见;对在工作中有较大错误和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校长应履行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开齐开足并上好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减轻学生过重负担,防止学生流失。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搞好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八)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合作,开拓创新。

第十九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政治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学校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规章及其它各项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级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暑,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履行教育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配合党组织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妇委会,负责学校妇女工作,维护女教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下完成学校教育任务的助手,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决策中,共青团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校集体中,共青团、少先队应成为党领导下的骨干力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师生申诉制度”尊重和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民主权利。成立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六条:村小学校及下设教学点,仍在总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贯彻执行总校各项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和要求,完成总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

(三)积极争取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友邻单位对本校的支持和帮助,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创造相应条件,使学生做到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艰苦奋斗的统一。

第二十八条:各类教育的总体思路是:面向全体学生,以德育为首,以教书育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教师评价学生实行等级评价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统一征订国家统编教材。

经有关教育部门批准后实验教材、乡土教材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

第三十二条:强化“绿色证书”教育,促使职教工作有新的突破。

第三十三条: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检查教师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平时考查、相互听课和教学评议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科研兴校”战略,以科研为先导,以教研为重点,健全教科研组织,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目标、有课题、有成果。

第三十五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培训制度,,必须全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六室、档案、学校仪器设备、医疗保健器材、体育用品、音乐器材设置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九条:校内建立值周、值日流动“红旗班”评比制度,从卫生、纪律、安全、文明,督促学生认真遵守《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在校一日常规》。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总务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制定各项规章,严格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出。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建立学生收费卡,实行收费公开制。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资产要件件有帐,每学期清点一次。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加强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校门前摆摊、设点,要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学校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使学生具有一定的防范自卫能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做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严格校园环境卫生,建立包干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创设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食堂、宿舍加强管理,做到时时讲、天天问、顿顿查、夜夜守。

人事管理

第四十八条: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编制数和学校工作实际,科学设岗。

第四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开展教育教学和实验,进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生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可以通过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有益于本职工作的培训和进修。

第五十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思想、健康成长的行为。

(六)维护学校的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学校骨干教师担任班主任,并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教师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蛟河市教育局的教职工聘任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干部、教师、职工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公开。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依法享受工资、生活、医疗、福利待遇。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根据本校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对学生进行常规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应得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诉讼。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制度。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学生奖惩办法。

第六十一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等情况严格手续,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籍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六十二条:建立家访制度、家长联系日、校长接待日制度和社会活动日,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有效地教育学生。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依据本章程拟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蛟河市教育局批准、备案,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备案。并报蛟河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蛟河市前进乡九年制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