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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幼女案

教师猥亵幼女案

1.引言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多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对关系,那么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又有那些规定,下面我们先看一下案例介绍。

2.案情介绍

噩梦袭来的傍晚——受害幼女自诉

我今年13岁,上小学五年级。那是1997年7月初的一天。傍晚,我在家看电视。那个老师走到院门口,喊:“琳琳(化名),你妈在家没?”我说我妈没在家。他说你妈让我告诉你她上你姥姥家了,让你上你奶奶家。我说等一会儿,我妈兴许能回来。这时他就进来了,什么也没说,就在炕沿上坐着。我穿着背心和短裤在炕上看电视。他说琳琳你过来,我看电视没听清,他又说了一遍,琳琳你过来有事。我就过去了。他一把把我搂在怀里说你冷不冷,手往衣服里边伸,持续了六七分钟。我有点害怕,说你别弄,我要下地穿衣服,要上我奶家,他不松手。我使劲说话,大声说话,他还是松了。我下地穿裤子,刚穿上,他就说你腰怎么这么细,搂住我,往下扒裤子。我说你别闹,我要上我奶家。他把我裤子脱到大腿上,手伸进去了……我使劲挣,还大声说话,他总算松开了。我穿上衣服说你快点走吧,我要锁门,我要上我奶家。他出了院子,我锁上门,背上书包就跑。我一边跑一边回头后,发现他开始慢慢朝我这儿走,又开始小跑,可快了。我怕极了;就往前跑,跑到俺家后面那小卖店。那有个小坡儿,有挺多木头堆在一块,挺多人在上面坐着,小卖店的老板娘问我“琳琳,你上哪儿,走那么快!”我说我上我奶家。他看这么多人就没追。那时候天已经有点黑了。

事后被打了两次——幼女母亲自诉

那男的叫姜庆祝,28岁,跟我一样都是草河口镇中学的老师。我教生物,他教历史,都在一年组办公室办公。

8月24日,我们开学上班,我把姜庆祝找到间办公室,里面的人已被我支走了。我说跟你说点那天是你去的我家告诉我上班吧。姜说是啊。我说还有别的事么?姜说没有。我说除了这件事,还有一件事,你心里明白。姜说你让我想一想。

当天下午下班时,我骑车经过乱坟岗,听到姜庆祝在后面喊我,说任老师,那件事你真那么认为么?我说你什么想法。他说你真认为有那件事么?我说什么事?他说你可要对我的事业和家庭负责,否则我告你诬陷罪。

我回到家,只有我一人,女儿被我送蓟外地亲戚家了。我后来回想,从7月初开始,女儿就胆小怕事起来。以前我出去,把她一个人留在家,她从不在意。可那事以后她会突然从炕上蹦起来,尖叫着,光着脚跳下地追着我,要和我一起去。我打了一盆水洗脸,院子门并没关,当时天还没黑,听到姜庆祝在院门口喊:“任老师在家没,我可不可以进屋?”我说你不可以进屋,但他却进了。他着旧衣旧裤,手里拎着丝袋子,抠着手说:“我是背着媳妇说来这儿种地才来的;任老师,这件事我错了,我不是人,你看怎么办?”我说:“你说该怎么办?”他跪下了,用手扯我裤子说:“我不是人,你放我一马。”我喝道:“你松开。”他松开。我说你起来,他不起,说:“任老师你打我吧,骂我吧!”我狠狠地道:“你好好想一想,你头午还不承认,下午就这样了!”他说:“你别告我,我给你经济补偿,200元。”我说:“你耍我呢!”他忙说:“我加100元,300元怎么样?”我狠狠地说道:“我不要钱!”他突然走过来,对我说:“任老师你太黑了吧,你不要逼人太甚,你不怕我把你娘俩杀了!”我想到女儿,觉得自己应该活下去。我拿了卷手纸,说自己拉肚子,走到院子当中,然后喊他:“姜老师你出来吧,我要上我弟弟那儿。”他出来了,我锁上大门。他上山,我上派出所报案。  

8月底的时候,姜庆祝在学校阅览室塞给我500元钱,说是补偿,我让他打收条,他挺奸,不打。我把钱交到派出所。派出所立案后,找姜庆祝了,这时当时的校长黄某出面希望“息事宁人”,还带着姜庆祝来我家赔礼道歉,姜庆祝又一次给我下了跪,当着校长的面。

姜庆祝有一次在半路上堵住我,要给我5000元,我不要。他说:“你不要,我进去圈两天儿又出来了,还是我,可你孩子怎么办?”

姜庆祝先后找过我多次,为的要撤案,这期间他已在派出所承认了全部事实。后来由于一直没有撤案,他对我的态度由软变硬了。  

那是9月下旬,他和我在操场上因言语不和,动起了手,他打我被别的老师拉开,黄校长训了我们一通后,在我们一年组办公室,他又拿烟头撇我,我们又打了起来。他过来拳打脚踢快把我给打昏了。女儿正在校门口等我下班,说妈妈你怎么了,脸都紫了。女儿打了辆“板的”,把我送进了医院。这时他开始散布谣言,说我勾引他。后来我出院上班,在办公室里他媳妇宋老师拿着三角板敲桌子,对我说:“你想怎么办?想把咱家搅黄吗?”说完照我脑袋上打,拿脚踹,在别的老师劝架时趁机抱住我的腿猛咬。我又住院了,花了2000多元,可学校领导从未去看过我,也没给掏过医药费。

  1月15日下午,已摸清了事实情况后的记者来到草河口镇中学,令该校校长马成君颇为震惊,他连称“具体情况不清楚”。他在看记者拿给他的法院判决书时双手竟都发起抖来。他说,他“始终没有”听任老师向他反映过这件事,只是从别的渠道听说过。记者随即追问“任老师跟你没提过这件事吗?”他又说“任老师跟我说过一次”,明显地前后矛盾。

就姜庆祝业已被认定的猥亵幼女事实,记者问“此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担任人民教师,校方准备给予其何种处分”时,马校长竟答“他能不能当老师,不是我职权范围所能决定的”。马校长还说,他“个别找过他(姜庆祝)谈话,就因为这件事情”。他的这种说法无疑可以证明,他对此事是了解的。

2.案情评析

(1)姜庆祝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其特征为:①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③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行为,只要有猥亵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年仅13岁的儿童,姜庆祝实施了摸被害人身体,扒被害人裤子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因此,姜庆祝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狠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此规定,可对姜庆祝判处刑罚。

(2)姜庆祝及其妻子对任老师实施的殴打行为,侵犯了任老师的人身权利。但由于仅造成任老师肌肤、器官的轻微破损、青紫红肿,属于轻微伤,姜某及其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姜某及其妻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于任老师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予以支付。

(3)校长马某的作法是错误的。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要求校长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之一是“实事求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顾全大局,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己”。《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依此规定,学校完全有权给予姜庆祝以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本案中,校长马某明知情况却说不知,并以不在其职权范围内所能决定的为借口而不给予姜某以任何处分。他的作法明显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马某应撤销其校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