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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被强奸案

学生在学校被强奸案

1.引言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同学们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使其他学校、教师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下面我们介绍一起这类案件。

2.案情介绍  

10月13日,笔者收到一封来自山东莘县某中学的举报信。举报信称:9月29日晚,该校初三女生宿舍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当时宿舍里灯火通明,四五十个女生都在场却没人敢管。10月14日,记者辗转来到莘县某中学。通过艰难的采访,笔者总算摸清了大致情况。   

9月29日晚,喝了酒的校外青年张某和路某骂骂咧咧地来到了该中学滋事,他们先是在男生宿舍胡闹。大约凌晨1点,张某和路某又闯入了该校初三女生宿舍,张某和路某分别对两名女生实施了强奸。当时宿舍里灯火通明(宿舍电灯晚上不熄),45名女生都醒了。歹徒扬言“谁叫就掐死谁”。一个多小时后,两名歹徒方才离去。  

据记者调查,两名歹徒在男女生宿舍施暴时,竟没有一个人起来反抗。当记者问一名男学生为什么不反抗时,他说:“我还得上学,若反抗,他们饶不了我。”   

笔者又找到几位知情的老师,可他们一概以各种借口或躲避采访或说这件事自己不知道。就连记者问及该校以前治安秩序如何时,他们竟然也说不知道。据两名受害女学生的班主任讲:这两名学生平时很老实,成绩在班里排前10名。出事后这两名学生感到抬不起头来,成绩有所下降。10月14日晚,经多方打听,笔者终于找到了受害者的家长。受害者的家长见到笔者时非常惊愕,他们连声恳求千万不要曝光此事。一家长说,孩子出了这样的事,太窝囊,太丢脸,我们家长总觉得心口堵的慌,人也瘦了许多。

笔者给他们讲了一些法律知识后,家长竟问:“俺这么穷,法律保护不保护咱农民?”接着,他又自语道:“庄稼人就是受气的命;孩子也大了,这事张扬出去,以后昨嫁人?”另一名受害女学生的母亲态度更为明朗:我宁可不要她(受害女儿),也不要去学校问情况!

笔者离开时,他们都一再恳求笔者:“千万别登报,把这事张扬出去,以后俺们就没法过了。” 

另据悉,两名歹徒张某和路某已于案发当日凌晨被当地派出所抓获。 

3.案情评析  

(1)在本案中,学校、教师的作法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这起校内强奸案所造成的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在本案中,学校并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致使犯罪分子轻易进入宿舍,造成两名学生遭受强奸的严重后果。学校的几位知情老师不但没有制止这起强奸案的发生,而且在被询问起此事时,竟然说不知情,这种知情不举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因此,学校和教师都有义务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以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常识。   

(2)在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一)属学校的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学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门卫制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要履行登记手续。学校也可以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对滋扰学校的流氓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保证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对于教师,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也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案件过后,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是全民的普法教育仍需加强,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刻不容缓,本案中受害学生家长的法制观念淡薄,在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但怕被别人知道而且提出法律是否保护农民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内容之一就是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面对犯罪,只有勇于揭露,坚决打击,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秩序,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