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案例评析学校违法 详细信息

学生生吞安眠药案

学生生吞安眠药案

    1.引言

    在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学生违反纪律的情况。如何正确对待这些违反纪律的学生,是摆在每一个教师面前的问题。正确处理这样的问题,要求教师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事情的真实情况,然后根据错误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措施。一般来说,应该首先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对于错误性质较严重,学生认识不深刻的,应该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大多数教师能够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学生的问题。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有少数教师对待有缺点犯错误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而只是感情用事,结果不但无助学生改正错误,反而导致学生的对抗态度,甚至个别学生采用极端措施,如自杀等,以示反抗,给学生本人、学生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教师本人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对这样的事情,我们每个学校领导和教师都应该引以为戒,防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这类事件。下面我们就介绍一起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1月8日,成都市华区某学校初二·三班十多名男女学生集体服用安眠药,所幸抢救及时,才没酿成大祸。一位同学称,他们全班很多同学认为班主任老师对同学经常呵斥挖苦,态度粗暴,服用安眠药的前几天,又有同学受到老师怒斥,觉得“很没意思”。8日,有同学买了好几瓶安眠药,下午上课时,班上有十多名男女同学陆续开始服用,有的只服用几粒,服用最多者达24粒。下午6时快放学时,吃了药的同学纷纷趴在桌上,不言不语,严重的不停打干呕。其他同学急忙向老师报告。老师一听大惊失色,一边组织人员积极抢救,一边拨打120。416医院迅速派出救护车,一边对症状较轻的同学就地抢救,一边将症状严重的两名同学送到医院,经抢救两名同学已脱险。同学们对自己的犯傻行为并不感到害怕,倒是老师和家长吓得够呛。

    3.案情评析

    (1)本案中学生们由于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对于班主任老师的呵斥挖苦,态度粗暴,采取了错误的作法——自杀,学生们自杀的主要责任在于自身,教师的错误对待,并非导致他们自杀的必然原因。但是,本案中的教师并非没有责任,他的作法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②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项内容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④《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学生。要从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进行工作和教育活动。讲求思想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第一条规定:“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寓教育于活动和管理之中。要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对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要简单地批评压制,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第六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热情关怀。”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是错误的,违反了有关教师职责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处于生理和心理不成熟时期,她们看问题可能产生片面性,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很可能采取错误的作法。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特别是班主任对学生的思想,负有更直接的教育责任。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认识和错误作法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本案中教师却采取了错误作法,即经常呵斥挖苦,态度粗暴,致使学生觉得“很没意思”,从而集体吞服安眠药,对此,班主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其他因不适宜做到班主任工作的,应撤销或免去其班主任职责。”

   因此,本案中的班主任违反了教师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学生集体自杀的严重后果,可以给予以下处分:①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②撤销或免去该教师的班主任职务。一般来说,以后也不宜再担任班主任。③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学生家庭的部分损失,但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