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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室上课中毒案

化学实验室上课中毒案

  1.引言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实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正因为实验室在教学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国家很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少中学有了自己的实验室。为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在实验中,做到既有利于教学,又有利于师生的健康,实验室应该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安全防卫制度等。但是从目前来看,有些学校只注重实验教学,而忽略了安全防卫工作,致使师生中毒等恶性实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他人带来了损失和不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把实验室的安全问题重视起来。作为学校领导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案情介绍

  山东省某县某中学是一所普通学校,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教学教育工作的需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他们也和其他学校一样拥有了一座属于自己的化学实验室。但是,这所化学实验室设备很简陋,没有安装进行化学实验时所必需的通风设备,室内微小的气候循环也不畅通。这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他们以为这没什么大关系。但是,事情却不象他们所想的那样。事故终于发生了。

  1990年6月的一天,一年(1)班学生有化学实验课。当他们在该实验室做有毒化学实验时,不长时间即有一名同学有不良反应,感觉不适,但并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没有想到这 是有毒气体中毒。继而,又有几名同学有同样的反应,直到最后,共有15名学生中度中毒,多数学生和化学教师轻微中毒,这时,他们才意识到是有害气体中毒了。事情发生后,他们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中毒学生和老师全部脱离危险。

  经过有关人员的检查,导致这起化学实验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室内空气不畅通,也没有其他的通风设备,有毒气体不能及时排除到室外,滞留于室内造成的。

  在这起中毒案中,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我们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3.案情评析

  我们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有以下几点:

  (1)中学化学实验室是学校必不可少的教育设施。化学实验室的建设应坚持既有利于实验教学,又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良好的通风设备是化学实验室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我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规定》(1988年国家教委发)第九条规定:“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GB·99—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99—86)规定,化学实验室应设置给排水、通风管道等,以有利于排除有害气体。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本案中,该中学的化学实验室没有安装必备的通风管道,室内微小气候不畅通,使有毒气体不能及时排除,违反了《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规定》,违反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这样的实验室进行有毒气体的实验,学校应该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中毒事件,但是学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让学生在有害于身体的教学设施中活动,违反了《未年人保护法》。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和有关老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学生在本案中是没有责任的。本案中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职责,应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应该遵守纪律,听从学校和教师的安排。学校和教师安排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是不能不去的。至于进行的实验是否产生有毒气体,实验室的排气设备是否完善,时间长了能否中毒,中毒以后会产生什么症状,回答这些问题并不是学生的职责。一般来说,学生也不具备判断这些情况的知识和能力。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的,应该是学校和教师。在本案中,学生并没有擅自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一切都是在学生服从学校和老师安排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学校,其次是老师和实验室人员。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但是,学校没有做到。为了节省,学校建筑的实验室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这是发生事故的最根本原因,所以应该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中,化学老师和实验人员,应该知道所做的实验会产生有害气体,同时,他们也应该明白,这项实验需要通风,但是,他们既没有提醒大家注意,也没有采取措施,所以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作为化学教师和实验员,他们应该早就向学校提出意见,可是他们没有提出意见,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不负责任,二是他们根本不懂,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应该加重对他们的处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说明他们是业务不合格的老师。在本案中,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是建筑实验室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不懂实验室的建筑标准。如果是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应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4)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学生和老师的医疗费。此外,对学校负责实验室的主要领导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对实验室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有受贿和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应该依据法律加重处分,对化学老师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等,以加强他的工作责任心。化学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改建或重建。  

   4.注意事项   

   在这类案件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各学校应当取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学校承担的教育任务协调发展,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确定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并应派相关学科的老师或者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一名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3)学校实验室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应按规定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4)对违反规定,造成师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适当赔偿责任),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