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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案

学校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案

    1.引言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权利组织学生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以达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的请求,从事一些有报酬的活动,以解决办学经费的困难,并为师生谋取福利待遇。

国务院于1989年1月15日批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小学可以组织以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为主并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我国正处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因此学校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会更多地到学校里来,请求学生帮助承担某些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校长和教师必然面临着是否允许的抉择。正确的抉择不仅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而错误的抉择就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浙江省某学校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就是其中一例。

    2.案情介绍

    浙江省某市某镇吴村小学是由五个年级十个班级构成的。在目前各个学校都在搞校办企业来增加收入的时候,吴村小学的校领导们也为此动起了脑筋。正在他们为挣钱来路发愁之时,该村的农民徐某来到了吴村小学,他说想租些学生为母亲送葬。原来,徐某在电视中看到了学生拍广告等镜头。这次为老母送葬想办得风光些、体面些,遂想到向学校租些学生。这样,一方拼命想赚钱,而另——方想租学生显示体面,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一支送葬队伍出现在浙江吴村,只见这支队伍由纸糊的小人开道,由二名录像师伴随。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四十多名小学生手执彩旗,胸带白花,走在队伍后面“助威”,同时还有两名教师在帮助维持秩序。原来,在徐某找到吴村小学校长协商这件事时,要求付给每个学生5元钱,并给学校五十元钱作为报酬。吴村小学领导和教师竟然钱迷心窍,丝毫不顾影响就将一个班级的学生出租,停课为徐母送葬,并委派两名教师带队。送葬学生从上午八时一直忙到中午十二时,所得“租金”均被学校的教职工分掉。这可以说是一桩奇闻,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深思。这种作法是不是违法行为。下面我们来分析。

    3.案情评析

    我们认为,该校领导及教师出租学生使其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其依据如下:

    (1)吴村小学的作法助长了封建迷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我国宪法对教育任务是什么,应该对受教育者进行哪方面的教育以及将其培养成什么样的人,都做了原则上的规定。那就是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社会公德等。小学生还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容易接受各种影响,让学生参与送葬这类封建迷信活动,必定会在儿童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吴村小学的作法无疑违背了《宪法》第二十四条。

    (2)吴村小学的作法扰乱了教学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原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中规定,“要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正常的教学秩序包括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砍掉、挤占某些课程,任意增减学时。吴村小学的领导为了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擅自让学生停课,这是打乱教学计划,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使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

    (3)吴村小学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以谋取经济利益的作法,违反了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切勤工俭学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意职业道德,不得有损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吴村小学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属于封建迷信活动。显然有损于教育工作,教师为这样的活动跑前跑后,维持秩序,有损于人民教师的形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这样的活动,必然在心灵中受到不良影响。  

  (4)吴村小学的作法是违反教育法规的。那么对责任人应怎样处理呢?

  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中,吴村小学出租学生为他人送葬的作法是违法的,但尚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是对责任者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以严肃法纪,警戒他人。

    4.注意事项

    在该案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有以下几方面:  

    (1)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有报酬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该活动的性质。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根本目的是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应该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凡是不利于这一目的,不管有多么优厚的报酬,均不能组织学生参加。其他教育法规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对这类规定,学校领导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应该学习和掌握。

    (2)组织学生参加有报酬的活动时,不能扰乱教学秩序,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进行。教学任务是学校的中心任务,其他活动应围绕这个中心进行。学生参加活动的时间和工作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一般来说,不能挤占正常上课时间。

    (3)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劳动创造的价值,原则上应用于改善学习条件,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但可以用于增加师生集体福利及个人奖励。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以劳动教育为主要任务,不能把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纯粹为了创收,组织学生劳动,报酬应该合理,并应该取得家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