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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含恨自绝案

小学生含恨自绝案

1.引言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尚处在发育阶段,可塑性极强。如何培养其健全人格,提高综合心理素质,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应是中小学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这就要求第位教师应充分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科学规律,针对各不同生长时期的学生有的放矢进行教育。这其中包括帮助其个别在家庭生活变故而发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能够度过心理危机,乐观面对生活,健康生长。下面一则案例则是因教师的一时疏忽、学生自绝的惨剧。

2.案情介绍

  1996年11月14日,年仅8岁的郑州邙山区鸦陈中心小学二年级女生陈欢突然在学校内喝药自绝。

  陈欢的父亲陈新秋说,14日中午,女儿吃过午饭就上学去了。在学校里,当有学生将“陈欢喝药了”的消息报告给老师后,虽然校领导和老师们都来看了现场,但却没有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而只是派了两个七八岁的小学生来到家里叫家长。当时,家中只有陈欢70多岁的老奶奶。听到孙女喝药了,老太太不得不急忙骑着三轮车来到学校,把陈欢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为送去得太晚,陈欢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女儿的死,陈新秋说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说因为自家家庭条件不好,陈欢回家后对家人说校园内许多同学经常歧视地喊她“傻欢”,许多同学打骂她,而老师们却对此置之不理。陈新秋说,老师们没有正确引导学生们如何对待贫困生,在教育中存在歧视行为,严重伤害了陈欢的自尊心,这就是陈欢喝药自绝的根本原因。

  而小学校长陈晓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4时下午1时30分许,她在校园里听到有些学生说“陈欢喝药了”,马上赶到陈欢所在的班级,看到陈欢在讲台的左边,表情很安静,没有任何异常状态,并且对校长多次“给老师说实话,喝药了没有”的问话均表示否认,只是在最后才称自己喝了洗衣粉水。班主任梁淑景听到此事赶到教室后,一边派班里的两名学生去叫陈欢的家长,一边跟着陈欢在学校里找陈欢喝剩的瓶子。后来,她们找到了一个被陈欢说是刚才喝过的汽水瓶,梁淑景闻了闻瓶子并无异味。该校的老师们说,当日下午2时10分许,陈欢的奶奶蹬着三轮车来到学校,在听到陈欢说自己“喝了一点药,药是在自家小屋里拿的”后,说不要紧,是打菜药,药不死人。然后,陈欢自己上了三轮车跟着奶奶走了。

  鸦陈中心学校校长和老师们认为,陈欢的死亡责任在于她自己,说在学校里喝药而死是不公平的。学校当时无法判定她是否真的喝了药,但及时通知了家长,说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没有耽误治疗。 陈欢的父亲陈新秋说,对女儿的死全家都很悲痛,但作为父亲,他不需要什么救济款,他只想为年幼女儿的非正常死亡讨个说法。

    3.案情评析

    惨剧已经酿成,那么,陈欢之死究竟由谁负责呢?笔者认为,陈欢之死除了自己有责任外,学校是有责任的。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提出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法第五条还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当教师得知许多同学经常歧视她喊陈欢“傻欢”时,却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在这一点上教师是失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事实上,学校的行为完全有悖于该法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

    (3)笔者认为,学校承担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二)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三)学校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学校和教师没有制止有害于陈欢同学的行为,致使陈欢受到污辱,学校教师听到学生反映陈欢喝药的消息后,尤其是在听到陈欢说自己“喝了一点药”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了治疗时间的延误。因此学校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4、注意事项

   在本案中,校园中实际存在的“歧视行为”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客观存在的学生各自的家庭背景差异,学校及教师不应忽视,并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及一系列规章制度尽量避免这种客观差异伤害到学生的幼小心灵的健康生长。如何营造一个公平、宽容的校园生活气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及面对挫折的承受、适应能力乃是教育领域中正急于深入的一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