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案例评析学校违法 详细信息

小学驱逐学生案

小学驱逐学生案

    1.引言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关系民族素质、国计民生,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国家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项法律政策确保了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社会各界对国家的义务。然而,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些政府行政人员竟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筹码公报私仇。下面这则案例就反映了这一社会现象。  

    2.案情介绍

    9月4日,是珠海中小学生喜滋滋迎来新学期开学的第一 天,可对在唐家中心小学读书的几位学生来说,却是一个难忘与屈辱的“黑色星期一”。上午10时左右,正在该校上课的5名学生被老师叫出教室,要他们离开学校,同时被告知下午不用再来学校上课了。   

    原来,这些学生都是镇上裕华切片厂的职工子弟,由于镇政府与企业闹矛盾,而被请出校门。唐家中心小学吴校长对记者解释:把学生请出教室不是他们的主张,只是服从镇里的安排。他说:“学生我们是爱护的,但我们首先受地方政府管。”

    据记者了解,事情的缘由是因为唐家镇有关部门与裕华切片厂在募捐教育基金和其他一些问题上产生了不少摩擦,镇政府希望用这种非常的方式来促进矛盾的解决。

    对此,双方的解释迥异,镇党委的黄副书记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教育问题只是一个导火索,是唐家镇与切片厂长期矛盾一个爆发点。今年5、6月间,他曾登门拜访,希望切片厂为唐家镇教育基金捐款并出席唐家镇的募捐大会时,遭到对方的不礼貌对待,“人格受到侮辱”。而切片厂的领导在得悉职工子弟不能报名注册时,曾两次到镇政府协商解决,均无功而返。

    3.案情评析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镇政府和唐家小学都应负法律责任, 而学校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负主要责任。依据如下:

    (1)首先,我国于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 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该镇政府有关领导却违反该项法律,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筹码公报私仇,以雪当日“人格受到侮辱”之耻,实在是于理于法不通。

    (2)其次, 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本案中,学校 和政府都违反了以上法律,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唐家中心小学竟置五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于不顾,公然将其驱逐出校,完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4)镇政府和该小学都应负民事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建议处理如下:镇政府和学校应立即停止侵害,使学生回到学校中来,学校应该对五名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对有关镇政府领导和学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4、注意事项

   (1)在本案中,校领导明知驱逐学生是违法行为,就应该顶住上面的压力,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腐化现象正日以逼近校园这方净土,做为教育业内人士,应该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抵制社会其它各部门对教育领域的干扰、破坏行为。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刻不容缓,以法治教、以法治校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