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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试喝无证豆奶中毒案

学生试喝无证豆奶中毒案

    1.引言

    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不具有正确全面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由监护人来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宰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的人身侵害,所以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家长将未成年子女送人学校时,学校就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负有保护或保育的责任即部分监护责任。当学校以教育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学校应注意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但是下面这则案例却是一个反面写照。

    2.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镇曾发生大批小学生中毒事件。造成中毒的原因是丁岗中心小学及所属17所小学校让学生“试喝”无证生产的“尚香豆奶”所致。

    无证生产“尚香豆奶”的是丁岗镇“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丹徒县公安局查实,该厂仅用水泡黄豆磨成的豆浆加上奶粉,便制成了所谓的“尚香豆奶”。据有关人士介绍,2000多名服用“尚香豆奶”的学生和部分教师,绝大多数都 去医院求医,其中200多人有明显的中毒证状。经过10多个小时的紧张抢救,至2日凌晨2时许,所有在医院抢救的中毒学生已经出院。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传唤了负有责任的镇中心小学主要负责人和镇嘉公司两名副厂长,厂长孙某也于4月1日晚向丹徒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3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学校负有严重的失职责任,同时学校也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学生的家长和教师有权对学校提起诉讼。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在赔偿学生和教师后,有权对“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追偿。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另外,本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以上法律条文可知,“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负有产品责任,即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4.注意事项

①在该案中,学生和教师被当成了试验品,这不但是违法的,也是违反道义的,学校应负主要责任,更应该追究有关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②学生中毒后丑事败露,假使学生没有中毒,我们也不要认为这是合法的,试喝无证豆奶于情于理于法皆不容!

③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增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视,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