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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拒收学生案

:学校拒收学生案

  1.引言

  学校是教育目标和教育成果的直接体现者,是最基本的教育机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正是通过学校而得以实现。国家的教育职能和教育权更是以学校为最基本的教育组织机构来实现的。任何公民都拥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符国家、学校录取资格的学生都具有升学资格,拒收具有被录取资格的学生,在法律上是违法的,也是应受到道义谴责的。下面就是一案例。

2.案情介绍

  家住上海闸北的中学生小张、小焦,都是身高达1.75米、体重超过100公斤的“胖囡”。在报考中专时,由于他俩认真复习,结果总分都超过了450分。 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她俩所填的10多个志愿学校,竟一个接一个地将他们拒之门外,而不录取的理由也只有一个:因为太胖,只能忍痛割爱,非常抱歉!这两名学生急得直向招生老师恳求:“老师,我们身体都很健康正常,只是胖了一点。你们都不要我们,难道要我们成为社会青年吗?”但仍无学校录取他们。小张、小焦气得泪汪汪,而家长则急得满头大汗。终于有一所学校向她们招手了,破格录取他们。两个胖墩儿在感激这个学校的同时,脑中却出现了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教书育人的学校怎么把胖子与残疾人划等号呢?况且社会也要给残疾人 爱心呀!”

  3.案情评析

  以上10多个拒收具有被录取资格学生的学校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歧视胖学生,它们的做法是国家政策和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学生有理由提出申诉或诉讼。 

  依据如下:  

    (1)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这一规定,学校不得防碍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学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学校摸视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本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要求处理权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两名学生完全有申诉权和提出诉讼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由以上规定,建议判决如下:(一)以上10所拒收符合录取资格的学校应承担两名学生为取得受教育权而奔波的费用。(二)以上学校应给两名学生补发录取通知书。(三)学校应向被侵权的两名学生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