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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法盲“管理”学校案

案例1:雇法盲“管理”学校案

  1.引言

  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总务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一项保护学校财产、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基于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学校聘用一部分“校警”既是合情的 也是合理的。但是,学校聘用的校警,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更应该经过公安或者政法部门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假如学校仅仅为了方便而不严格把关,雇用一些法盲以警棍来“管理”学校,那不仅起不到保卫学校安全的作用,反而会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带来混乱。下面这则案例就一个血的教训。

  2.案情介绍

安徽省萧县城中学三年(八)班的两名学生王子龙和何浩在操场打篮球。学校的广播喇叭这时突然响了,通知王子龙与何浩速去校警室报到。几天前,学校发生了同学之间打架的事情,校警室怀疑与何浩、王子龙有关,要他们到校警室“了解情况”,何浩刚走进校警室,校警王忠坤指出屋子里的一块空地,像对待犯人一样喝道:“蹲在那里!”何浩问:“出啥事了?”王忠坤不容分说,朝着何浩的头部就是一阵猛打,一边打一边问:“你们打人的事情你不知道?”接着,校警室的“头头”周杰戴着手套走了进来,先是命令何浩蹲马步,又把他带到里面的一间房子,操起警棍朝着何浩的头部、腿部抽打起来。何浩后来经医院确诊为重伤。王子龙不久也来到了校警室,他被校警王勇和杜建朗拖到学校的广播室,两人连踢带踹将王子龙毒打了近半个小时。之后,校警刘康华又拖着王子龙来到校警室,王忠坤先将王子龙 猛揍一顿,周杰也从里面的屋子里走过来和王忠坤一起把王子龙的头向墙上撞。王子龙被毒打近两个小时,遍体鳞伤。王子龙此刻只有一个念头:快跑,不然就会被这些人打死了。他对校警周杰说要去解手,经周杰同意后,由校警刘康华和郭庆红 两人跟着来到操场,王子龙抓住机会猛地挣脱刘、郭二人向校外跑去。王子龙跑到一个在校外租房的同学住处,不料该同学在学校上晚自习没有回来,直到晚上八点多钟,那位同学才回来,才把在寒风中发抖,满脸是血的王子龙扶进了屋。   

几个没有任何执法权力的校警为何胆敢私设公堂,毒打学生?一位学校负责人诉记者,所谓的“校警室”是1985年成立的,实际上是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所谓“校警”,都是聘用的,由周杰负责。这6名校警有的是退伍军人,有的是招工招上来的,没有一个经过公安、政法部门的培训,说实话素质不高。当初之所以要成立这么一个机构,一是为了对付到学校里面摆摊设点影响教学秩序的农民,二是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学校给这些校警们统一做了制 服,又配备了警棍、手铐等警用器械。所以这些校警们才敢在学校里耀武扬威,为所欲为。

  萧县县委、县政府对这起事件高度重视,分管教育的副县长徐玉香于元月9日听取了学校领导的汇报后,当即指示:1。由公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对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2。县里要派出最好的医生,提供最好的药品对受伤学生进行治疗,如果需要上省城治疗的,就送往合肥;3.学校方面要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在案发之后,萧城中学将6名校警全部解聘。

3.案情评析

  首先,在本案中,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②必须实施了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不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以及不返还不当得利等;③必须是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④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学校由于本身的过失,而导致了两名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这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可以追究几位校警的责任。因为校警的主观行为造两名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学校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校警追偿。第三,与案件有关的几名校警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案情,几名校警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③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由以上规定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对几名校警所做出的处罚行为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