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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师资格的问题

教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应被撤消?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如何处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是否有权取得更高级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否有补考的机会?

当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1门或者1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