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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法人吗?如何全面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

    确认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是组织教育教学的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办学行为,正确处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维护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权利,使学校正常运行的前提。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明确学校拥有的广泛的民事权利,保证学校充分地参与民事活动,促进学校适应社会发展、依法自主办学,完成学校的目标和任务,也有利于理顺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全面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办学自主性。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使学校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按照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2)财产独立性。学校享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是保证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的物质条件。学校财产独立性受法律保护,对于侵占校园土地、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对于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等,其行为责任人或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机构公益性。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这就决定了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因此,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