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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7、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是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保障。我国通过多种渠道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保证教育经费持续、稳定的增长。其主要措施有:

1)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努力达到4%,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2)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15%。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

3)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2%3%计征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述所征款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4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学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直接管理学生的中央业务部门考虑群众承受能力而定。要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勤工俭学,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或提供贷学金。

5)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6)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不计征税,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集资工作的统筹管理。

7)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支持校办产业、高薪科技企业以及勤工俭学的发展,开办教育储蓄和贷学金等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