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如何执法?
(1)执法依据。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五条对造成童工人身健康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中对此也有规定。
(2)违法责任主体。主要是使用童工的单位负责人和实施拐骗、虐待以及强令童工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有关组织。
(3)执法主体。由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执法。
(4)执法处理。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