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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行为团伙应履行哪些义务?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行为团伙应履行哪些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具体来说,共有两种:其一,及时予以制止。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这里应注意两点: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注意观察未成年人的言行,提高警觉,对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行为团伙的活动及时发现,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②制止的方式可以耐心的思想教育,晓之以利害。其二,向公安机关报告。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且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因为,违法犯罪团伙已不仅仅危害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且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采用由其监护人或学校制止的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根据“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应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裁,打掉该违法犯罪团伙。注意“应当”,这是一条积极义务性规范,是一条强行性规范,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的义务,不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以”是选择性规范的用语。因为,在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且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考虑,不愿向公安机关报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往往不能有效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行为团伙,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不能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