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学校与法依法行政 详细信息

美国教育法连载

第二章 美国教育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初,美国还是一个羽毛未丰的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奋斗,把数十个不同的殖民地和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聚集成一个整体,发展出一套独具特点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这些成就使这个软弱的联邦一跃而站在了世界的前列。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是美国教育大发展、大改革时期。美国各级政府通过适时制定与实施教育法规政策,用法律引导美国教育迅速发展,教育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一浪接一浪,促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纵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教育发展史,可以说是一个借助立法促进教育不断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教育法规是美国教育政策的集中体现,同时还保证了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而尽管总统先后换届,但教育政策始终具有连贯性。必须认识到美国的教育普及与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促进和保护下才得以实现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通过教育立法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现代教育的普及化、大众化,现代学校活动的复杂化、有序化,现代国家的日益法治化,世界各国普遍都很重视教育立法。美国在这方面尤其做了大量的工作。纵观美国教育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散权制时期、分权制时期、向集权制发展时期。

美国教育由各州负责,联邦没有管理教育的权力。但随着国内政治、经济的发展及国际间的竞争,美国联邦政府也改变了不插手教育事务的做法,加强了对教育的干预,主要通过立法的途径,实现对教育的宏观调控,控制教育事业的进程和方向。

一、权制时期(内战以前)

(一)殖民地时期的教育

    北美大陆原是印地安人的故乡。1492年,哥伦布首次发现北美新大陆,从此为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开辟了一个新的、广阔的侵略、掠夺和竞争的场所。从16世纪前半叶开始,西班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等国的殖民主义者先后侵入北美洲,建立了自己的殖民领地。到1763年,英国凭借经济和军事实力,排挤了其他国家的殖民势力,在美洲大陆建起13个英属殖民地,并开始大批移民。

在殖民地时期,各地移民来自欧洲不同的地区,信奉不同宗教,属于不同教会,他们到达北美大陆后,多以教会为中心,形成许多教区。在教区中,人们都按原来宗主国的传统、宗教习惯和自己的“理想模式”设立学校和管理学校。在殖民地时期,各地移民自行设校和管校。殖民地时期,因办学主体、办学目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经费来源不同,学校呈现多种样式,从教育水平分,有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从办学形式来看,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

1.主妇学校。实际上,这算不上真正的学校,只是由一名妇女在自己的家里教授一些基本的知识。妇女们一边做家务一边进行教学。教学的内容很有限,包括字母、数数、祷告和教义问答,有时也阅读圣经上的某些句子。主妇学校使用一种粗糙的教科书——牛角书,牛角书风行整个美洲殖民地。妇女们一般也是识字不多。这种学校设备简陋,一般花费很少,有的主妇也招收邻舍幼儿,邻里适当给予补贴。

2.书写学校。有的教师设置书写学校,教学书算。学生纳费维持。

3.合同学校。家长和教师订立合同,教师于多长时间教育儿童学会写信、计算、薄记等本领,家长给予报酬若干,因这种学校系家长与教师双方订立合同面成,遂称合同学校。

4.市镇学校。由市镇出面筹资设置的学校,一般每50户设一所,教授辖区内儿童。市镇学校是法定设立的学校,属于公立性质,经费由市镇当局从学生家长、厂主或居民中筹集,但学生也交纳一定费用,收费比私立学校少,收容学生最多,成为当时主要的学校类型,以新英格兰地区为代表。

5.教派学校。以中部殖民地为主,多种教派并存,各教派为传播本教教义,纷纷设校,传授本教区内儿童基本的阅读知识和宗教教义。经费一般由教会资助。后来,有的逐渐变成由市镇资助的私立学校。

6.慈善学校。一般由宗教组织或慈善团体举办,面向贫穷儿童,讲授基本的读写知识,因其面向穷苦儿童收费低廉,称为慈善学校。主要由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慈善人士捐赠经费。

7.废地学校。这是南部殖民地的一种初等学校,学校建立在由于过分耕种而贫瘠的土地上,教师一般是国教的牧师,但牧师们自己也往往受教育不多。废地学校通常靠私人捐赠维持。一年中只有几个月开课。

8.家庭学校。全美都有,以南部典型,其形式差别很大,一般是富有的家庭雇用教师在家设堂授课,教育自己的子女,教师有国教牧师、契约奴或一些专职教师。契约奴作家庭教师最为便宜、方便,在南部的契约奴中有许多受过良好教育的苏格兰人,他们懂拉丁文和希腊文,雇佣他们要花钱少些。家庭学校主要是为升入大学做准备。

9.拉丁方法学校。属中等教育类型,是富家子弟进行中等教育的场所,以培养拉丁文的基础知识或基础训练为主旨,侧重古典基础教育,为升入高等教育作准备,1635年首先在波士顿创设。后马萨诸塞州立法规定凡有百户居民的市镇必须设立拉丁文法学校,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都逐渐设立。有公、私立两种,但因收费较高,入学人数少。

10.文实学校。是对拉丁文法学校的改造,以实科为重心,也不丢掉文科,后成为建国后美国中等学校的主要类型,以1751年富兰克林在费城创立的文实学校最为典型和著名。早期一般由私人创设,征收学费为主。

英国移民照搬英国的教育原样,如高等教育方面,哈佛、耶鲁等学院仿照英国牛津、剑桥两大学;这时期设立的9所殖民地学院都具备这个特征,其中哈佛和耶鲁学院几乎就是英国牛津、剑桥大学学院模式在北美的再现。由于当时北美尚未独立,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居民居住分散,互不往来。在教育上各自为政,由教区的权威机构自行颁布“法令”。当然这种法令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有很大差别,它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在移民区内生效。我们把这个时期称之为立法的散权制时期。

中等教育方面,拉丁语法学校仿照英国公学和文法学校;初等教育仿照英国教区学校、慈善学校、贫儿学校。贵族青年入公学、语法学校和学院,平民子弟入初等学校,实行双轨制。殖民地和宗主国一脉相承。而宾夕法尼亚和密执安的德国移民则讲德语、设立德国式的学校。各移民点之间互不往来,由于当时地广人稀,无法也不需实行统一管理,移民区便各自为政,自行颁布教育法令。这个时期的教育法实际上是各移民点自行颁布的,我们称之为“散权制”时期。

(二)殖民地时期的教育法令

为振兴教育,1642412日,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通过一项法令,这是一项关于教育的最早的法令。该法首先明确提出了对儿童教育的关注,议会认为:许多父母都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于是命令每一市镇的议会委员都应要求所有的父母和牧师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法令开宗明义提出,“本届议会考虑到许多家长和师傅严重忽视在学习、劳动和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义务等方面培养他们的孩子,特制定此法令”。“要求在每个城镇挑选并委派一些人员去管理这样一件意义深远的事业,他们应勇于承担诊治这一弊病的重担”。该法要求每个城镇都要选人调查儿童的识字状况,要惩罚那些对子女或学徒具有阅读和理解宗教教义及殖民地法令的能力不负责任的家长和雇主。该法提出,“为达到整治这一弊端的目的,他们或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将有权时时关注所有家长、师傅和他们的孩子,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孩子们的心声,特别要关注孩子们的阅读、理解宗教原则和本国死刑法的能力。如果这些要求被家长和师傅所拒绝,他们将被处以罚款;并且在法庭和地方长官的同意下,工作人员有权把那些没有能力和不适于培养的孩子送去当学徒。”[1]这项法令虽然没有强制各市镇建立学校,但是毕竟打破了英格兰政府不过问教育的传统,表达了殖民地政府对于儿童教育的关注。

此法实行了两年,但效果不明显。16471111日,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又通过了著名的《老魔鬼撒旦法案》,对集资兴学办校作了更进一步和更明确的要求。该法指出,“作为老魔鬼撒旦的一个主要阴谋,就是不让人们懂得《圣经》”。为了让人们懂得圣经的语言、运用这种语言,防止先辈的学问被埋藏,法令规定“在辖区内的每个城镇,凡上帝给我们增加住户达到50户人家的,就相应地在这个城镇任命一位教师,教那些向他求教的孩子们写字和读书。教师的酬金由这些孩子的家长或主人来支付,或者由一般居民用供给生活费的办法来支付,象处理镇里那些重大事情所用的大部分方法那样”。这些方法就是由市镇会议通过表决决策。对每家交付的费用也做了原则规定“不得强迫那些送孩子上学的人所交学费超过让孩子到其他城镇上学所交的学费”,即学费公平原则。以上只是规定每50户必须举办类似初等学校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法令还进一步规定“凡镇里的家庭或住户达到100户的要建立一所文法学校”,如果本市镇不能完成办学任务,就得向邻近市镇提供相应经费请其代为教育,其教学目的是使入学青年能够升入大学。为严肃法纪,确保法令的实施,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者予以罚款实施惩罚的措施,“如果任何城镇忽视这些规定达一年以上,它就得付给新办学校5镑,直到他们履行本规定为止。”[1] 这项法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代表一个新的由政府举办教育的时代的开始。“这个法案在以下几点是非凡的:1、其为州确定教育需求的权力开创了先例。2、其给予了地方政府机构征税以资助中小学校财政的权力。3、其表明,如果州需要提供一个教育计划,并变成可能的话,其必须提供一个对这项计划予以财政支持的手段。”

美国马萨诸塞州在建国前的1647年曾颁布过名为《者骗子撒旦法》(Old Delude Satan Law)的教育法令,要求市镇按规定设立读写学校或文法学校。在普及义务教育实施之前,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美国就已经发展出一种具有宗教性质的学校体系,由于大多把持在各个教派手中,因而成为教派斗争的工具。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而且相当零散。可以说,1647年《老魔鬼撒旦法案》奠定了新英格兰殖民地建立公立学校的法律基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向全体居民征税支付教师工资,这是美国早期学校立法的开端,对后来美国建立和发展公立学校体系,普及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法令影响下,马萨诸塞的学校教育得到了较大发展,其他各殖民地政府也纷纷仿效,市镇办学得以在殖民地兴起。

1650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项法令,首先对全体儿童的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家长对儿童教育的法定义务,政府有责任对不履行义务、违反此法令者予以惩罚的措施,在专门制定这些规定之后,通过了马萨诸塞州1647年《老魔鬼撒旦法案》全文,要求本州所辖居民严格执行,这项立法一直延用到1792年,未加修改。其1650年法令首先指出“鉴于良好的儿童教育既有利于个人发展,也有益于任何社会;而许多父母和师傅却对此过于放任自流和玩忽职守;因此,本议会及其当局特命令:每个镇的镇务委员会应在他们所住的各选举区和居民区密切注视…是否有任何人…不努力亲自或由别人给他们的孩子或学徒教授足以使他们能顺利阅读英语的知识以及死刑法的知识,玩忽此项责任者,每人处以20先令的罚金。”[2]并提出,对那些既不能教育孩子好好学习,又不能保证孩子遵纪守法的,镇务委员会一旦发现,有权把他们的孩子带走,强制进行管教,男孩到21周岁,女孩到18周岁。这些法令已经充满强迫义务教育的理念和原则,对于全体市民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独立后美国教育法的发展

1.《权利法案》——确立教育的世俗化原则

1776年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敲响了英殖民统治的丧钟,成为美国历史发展的起点。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建立了联邦制国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但是在宪法中只字未提教育。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 “凡本宪法所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按当时的理解,教育应由各州掌管,称为“保留权力”。但是《权利法案》的颁布对美国教育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在任弗吉尼亚议员期间曾提出了3项关于教育发展的重大议案,其中一项就是宗教自由议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国会不制定规定国教的法律禁止人民自由信仰宗教,从而奠定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原则。政教分离在教育上的意义是:公立学校不能由各个教派控制,在学校内禁止宗教教育和仪式,税收不能资助教会学校。这一原则对美国学校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使教育摆脱了教会的控制而由民众管理,为公立学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甚至在今天,涉及到公立学校阅读祷文和《圣经》的案子通常也是依据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原则加以裁决的。

《权利法案》虽然不是个教育法案,但从它对美国教育所发挥的实际作用这一角度而言,权利法案也是一个教育法案。

2.州教育法的制定和发展

在美国早期各州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中对于普及的公共教育对于民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大都有所阐述。1784年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第83条提出“在全社会普及知识和教育是维护自由政府的必要条件。扩大本州各地区的受教育机会,创立良好的教育条件,将大大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 1776年,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41条明确提出“为了便于教育青年一代,由立法机关负责创办一所以上的学校,由公众支付教师薪金,使他们在收取低微的学费时也能够教学。” 1816年,第一部印第安那州宪法对为了民主政府的建设创建公共教育财政说得更为明确,其第1条就首先提出“在全社会普及知识和教育,是维护自由政府的要素。而扩大本州各地区的受教育机会和良好的教育条件,则大大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州议会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改进地产的提供,或者,今后可能的话,敦请联邦政府拨给本州地产以作学校所需的费用,并利用从这些地产或其它方面所筹集的资金,来实现他们所确定的或设想的重要目标。”该法第2条提出“州议会的职责是,只要条件许可,就要依据法律提供一种普遍的教育制度,以使学生能从城镇学校毕业逐级地升入州立大学,这些学校免收学费,并平等地向所有的人开放。”美国独立后,各州虽然都相继制定了包含发展教育条款的宪法,但连年战争,国家财力空虚,战时共负债7500万元,教育设施损坏严重,限于条件,各州对教育的规定许多落空了。有的乡镇设一所学校也是只能容纳极少量的学生,不能容纳众多儿童,学生仍需交费而非免费入学,许多人不能得到教育机会,直到18世纪末,各州宪法只提及免费实施贫儿教育而已。

建国初,宾西法尼亚、北卡罗来那、佛蒙特的议会要求用公共财政资金在每一个县设立学校。1776年,宾州议会通过法案,规定公共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州政府支付,该法案成为其它各州的范本。1834年,宾西法尼亚州通过了第一个州级征收教育税的法案,规定:如果这个学区的人民同意,地方学区可以自己征税以支持学校。3年后,马萨诸塞州也通过了为公立学校征收专门税的学校法案,其他的州也很快通过了类似的立法。建国初期,虽有部分地区通过了一些法律允许地方征税用于教育,但因法令不甚完备或执行得不力,仅在个别地区得以实施。当时,主要征收房地产税或财产税为专门的教育税,其经历了一个由非强制性到强制性的历史过程,只有到了在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由州一级议会进行立法强制性征收专门税用于教育财政时,公共教育财政才可以说初步形成。比如,佛蒙特州1782年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的州立学校法令,规定“学校资金由地方税收或非强制性的父母房地产税提供,州给予援助。”1797年又制定法令规定“没有创办学校的学区,不能得到州的援助。”1810年法令又规定“用于城镇学校的税款是强制性的,而且应当由1%逐渐增加到1826年的3%。”新罕布尔什州于1789年法令规定“要求城镇按固定税率交纳税款”。1791年又提高了城镇用于学校的税款率。

“保留权力”理论为教育的分权化提供了依据。但是初创时期的美国仍然没有摆脱英国政治、经济、教育和法律的影响,其“法律的方法论、法律用语和私法的基本概念仍是英国的”[1]。另外,独立后的美国联邦政府的政权尚未稳定,各地方势力仍很强大。各州的宗教集团仍掌握着教育,他们对政府企图建立由政府资助的公立学院、州立大学的议案强烈抵制。

实际上,在内战以前,除了极个别州以外(纽约州、密执安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大部分州并未切实担负起这个责任。高等学校还是主要掌握在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手里,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仍由各地区自行颁布;或继续沿用英国的《惯例法》。教育方面仍然保持“散权制”的特点,教育法仍由各地区自行颁布。

3.《西北土地法》——以土地支持公立教育

虽然联邦政府在这一时期也曾颁布过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但是很少有涉及高等教育的。即使有人提出过一些议案,也大多没能通过,更没付诸实施。

18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大多数州还没有办学税,仍靠捐款兴办学校,公立学校由学捐、学校土地收入维持。这种状况不利于新生国家的政体及人民的自主和幸福。基于这一现实,西北土地法应运而生。《西北土地法》是处理俄亥俄河以北阿勒格尼山脉及密西西比河之间的公共土地的法令。该法令第三条规定:“由于宗教道德和知识为良好的政体以及人类的幸福所必需,所以学校和教育手段将永远得到鼓励。”同时《西北法令》拨出第16区(每个领域划分为36区)土地的收入作为教育经费。如1785520日颁布的土地勘定法令规定:“每镇将第十六区留作开办公立学校之用”,1787年的《西北法令》中规定拨出部分土地供教育事业利用,并特别规定:“学校以及教育措施应当得到赞助”。

《西北土地法》标志着联邦支持(干预教育)的开端。该法令大大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各州利用出售公共土地和其他收入建立了永久性的教育基金,并且将此列为最初的教育法案。据测算,该法令的颁布,使29个接受赠地的州(包括阿拉斯加和夏威夷)从联邦政府得到大约1.54亿英亩土地,约合10亿症美元。这在学校主要靠捐款兴办的时代无疑有力地促进教育的发展。

但是,那时联邦既无意图控制教育,实际上,这些法令在联邦控制教育方面也未起到什么作用。

二、分权制时期(内战以后——20世纪60年代)

(一)南北战争后美国教育的发展

南北战争成为美国发展的新的里程碑,给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文化带来了巨大的革命性变迁,给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崭新的背景。马克思在1862年《美国内战》中指出,“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美国内战都是战争史上无与伦比的一个壮观。”在教育上,内战后,国家的重建,经济的腾飞,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勃兴,产生了对教育发展的巨大需求,奴隶制的动摇,移民的涌入与人口的激增,人权观念的变革,使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在基础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得以普及,中等教育日益民主化和大众化,文实学校趋于萎缩,公立中学得以大规模发展,成为中等教育的主要形式,职业教育开始受到重视,强迫性的义务教育在各州得到立法并大力推行,新的“六三三”学制建立,从而使美国教育进入了辉煌发展时期,至二战前,基础教育基本得以普及。

“散权制”在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方面有很大作用,有利于因地制宜,体现着民主的地方主义精神。尽管“散权制”有着许多优点,然而它也存在着更多的弊病。由于教育大权常为地方权势者所把持,受党派的倾轧影响严重,教育委员会和教师又多孤陋寡闻,难以实现教育的创新和改革,所以“散权制”受到猛烈抨击,特别是内战以后,南部奴隶制度崩溃,美国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伴随工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美国资产阶级越来越需要有文化科学知识的工人和知识分子,广大群众也不断掀起要求普及教育的斗争。客观形势要求把分散的学校集中管理。因此 ,内战以后,合并学区运动风起云涌。州对教育的集权领导得到发展,学区权限被削弱,愈来愈多的州设置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由它们掌管教育大权。这种由州掌握教育权力的形式与过去的“散权制”不同,与联邦集权制也不同,我们把它称为“分权制”。实行分权制以后,高教法律主要由州制定。法的内容涉及到:建立州立大学、审批高校课程、拨款和教师与学生管理等。

在发展州对教育权领导的过程中,曾遇到重重障碍。例如,有人担心州掌握教育领导权,会挫伤地方的积极性。有人呼吁联邦设置教育部,实行对教育的中央集权领导,以求全国具有统一的教育水平。分权论者认为美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不宜由联邦政府用统一标准办学;在另一方面又指出扩大州的教育领导权,并不意味挫伤地方兴学的精神。他们主张在鼓励地方积极性的前提下,由州实行统一管理。从而把全州的教育水平统一起来。他们还说,教育事业已趋专业化,必须仿照工商业的科学管理方法,在教育上实行科学管理,各州富于人力、财力、是实现以科学方法办教育和领导教育的理想单位。在这种既重民主又重科学的双重标榜下,分权制得以盛行。

19世纪30年代起,霍拉士,曼(H·Mann)和伯纳(H·Barnard)等教育改革家就开始创立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但内战以前建成的廖廖无几,直到内战以后各州才逐步健全了州的教育行政制度,尽到了宪法赋予的教育职责。大工业生产的发展使教育与生产劳动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教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组织部分。因此正是大工业生产发展本身,为教育的普及创造了客观条件。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1)普及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19世纪末,美国的一些州就规定对不履行普及教育义务的人,如不送子女上学的父母或雇佣上学时期的学龄儿童的雇主处以一至三个月的拘役。同时,为贯彻强制教育的法令,还专门设置有关人员和机构负责制止逃学学生,如“助学员”(truant officer)。(2)与普及教育的强制性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它的免费性。免费的基本含义是学费的免除。(3)普及教育的公共性,主要是指教育与宗教的分离和教育地政治团体的相对独立性。美国以不同形式制定了教育机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应保证教育的政治中立性的法律规范。

实行分权制以后,教育法主要由州制定。一般来说,州议会制定原则性的教育法,州教育委员会落实这些原则的教育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attendence laws,直译叫“强迫上学法”),除了马萨诸塞州以外,几乎都是在内战以后制定的。州议会对教育很重视,在其通过的法案中,约有半数与教育有关。20世纪初开始,美国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它通过一系列的法令规范教育,实现国家意志,把教育权把握在政府手中。当然在分权制时期,联邦并没有完全放弃教育,也曾制定过一些法律,主要有1862年的《第一摩雷尔法》(《The First Morrill Act》)、1890年的《第二摩雷尔法》、1917年的《职业教育法》(又称《史密斯一休斯法》)、1946年的《全国学校午餐法》、1950年的《受联邦冲击的地方教育机构的经费援助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等30多个。不过,联邦在这个时期的教育法大部分是单项补助性质的,并且主要是对高等教育补助。联邦对教育的控制很有限。

(二)《莫雷尔法案》

《莫雷尔法案》(Morrill Act)是南北战争时期制定的。1850年美国有1500所学院,大部分为法学院或神学院,只有一所学校给与农学家、制造业者机工、商人所从事的行业的教育,直到1862年这类学校在全国也只有6所。这种状况与当时美国工农业的发展很不协调。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工业的发展,从而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创力致力于实际领域的高等学校显得十分迫切。但一些州财力不够,无法推动这类性教育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争取联邦资助被提到议事日程,顺应这一形势,《莫利尔法案》出台。当时高等学校轻视实用农业技术教育的传统不能适应美国产业革命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造成农业技术人才短缺,影响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也影响了美国工业化的进程。发展高等技术教育成了社会关心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呼吁改革传统高等教育,创办新型技术大学,为农业培养技术人才。

在《莫雷尔法案》之前,美国国会议员帕垂之就在1841年提出议案,要求联邦政府拨土地给各州,兴办科学、农业、机械和商业学校。人们认为莫雷尔与帕垂之同为佛蒙特州人,并曾在同一学校共事,莫雷尔的立法活动可能得到帕垂之的启发和支持。1853年,伊利诺伊大学教授特纳(Jonathan B. Turner)也同该州农民、企业主一起,吁请议会决议要求联邦拨给各州50万英亩土地,兴办农业和工业大学,造就农业和工业人才。这些都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要求联邦以公地资助各州兴办农工院校的意识。

莫雷尔(Justin Morrill)是19世纪末呼吁政府创办新型技术大学的代表人物。他一向关注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处境,主张对他们进行实用技术教育以提高其谋生技能。早在1848年,他就建议美国的学院取消传统的、以欧洲学术为特点的课程内容,以较新的更具有实用价值的内容来填补空白。1857年,他当选为美国国会议员。1859年他向国会提交议案,建议联邦政府授予各州联邦公地,允许每个州把出售联邦赠予的土地收入开办一所高等学校,教授农业、机械工艺等。1862年这一提案经林肯总统签署,成为法案。《莫雷尔法案》的主旨为:联邦赠拨给各州一定数量的土地,各州必须以赠地所得收入为资本,开办以讲授农业和机械工艺知识为主的专门学院,以满足平民子弟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为产业界培养技术人才,进而推动美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莫雷尔法案》又被称为赠地法案。依据这个法案办起来的大学被称为“赠地学院”。

《莫雷尔法案》(Morril Act)规定,各州凡有国会议员一人,联邦便拨地3万英亩,由州将出售或出租这些土地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在5年内至少开办一所农业和机械学院,内战结束后,各州相继接受了这个法案,从联邦手里得到了约1300英亩的公有土地,开办赠地学院,或用这笔款项改革了现有院校。它标志着联邦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开端。作为该法案的补充法案(附有拨款)有1887年的《哈奇法案》(Hatch Act)、1890年的《第二莫雷尔法案》(The Second Morril Act)、1914年的《史密斯——利佛尔法案》(Smith——Lever Act)。

《莫雷尔法案》是美国立法支持职业教育之始,开创了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开展职业教育的先例。法案实施后,各州相继建立起农工学院、农业技术专科学校和以农工专业为主的州立大学或机械学校,有的学院在校内附设职业技术教育机构。

农工赠地学院对当时美国的工农业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南北战争后美国用很短的时间进入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美国高等学校逐渐摆脱欧洲传统办学模式,开始重视实用知识和技能。它建立起美国联邦政府拨款资助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制度,在高等学校和社会间建立了有机的联系此后,美国又多次立法,为高等技术教育拨款,巩固和发展高等技术教育。

这些法案的通过,导致了68所赠地学院的建立,大大促进了赠地学院的发展。1859年,赠地学院的在校生总数达到2.5万人,到1916年,此类学校人数在达到13.5万名,10年后增至40万名。赠地学院的发避孕药,使得美国高等教育摆脱了纯古典的和形式主义的传统,同时促进了美国工农业的发展,加还了美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进程。

1887年,受《莫雷尔法案》的影响,美国颁布了《哈奇法案》(Hitch-Act)。该法案规定:联邦为各州拨款15000美元,开展农业实验,并为推广农业科技提供经费。《哈奇法案》有力地推动了中等农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到1907年各类职业教育学校超过5000所,在校学生超过百万人。1890年,国会又通过第二个《莫雷尔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年补助赠地学院15000美元,后逐年增加5000美元,直到每年补助25000美元为止[1]

随后,1906年《亚当斯法案》(Adams Act)1907年《纳尔逊修订案》(Narson Act)两法案规定联邦政府继续为高等技术教育拨发经费。1914年的《史密斯—莱沃法》(Smith-level Act)(又称《农业推广法案》)授权联邦政府为各州赠地学院每年拨款10000美元,印刷农业书刊,另拨款50万美元用于农业推广工作人员的开支,410万美元用于各项农业推广工作。各州接受后两项拨款须以自己两倍的相应拨款为前提。用以在人民中传播有关农业和家政的实用信息,并且鼓励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以推广农业和家政等方面的知识。

直到1917年《史密斯—休士法》(Smith-Hughes Act)通过后,美国职业教育发展最终奠定了其法律基础。

(三)卡拉马祖诉讼案

这一时期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教育司法案件。该案件的判决从法律上支持和确定了政府对公共教育管理权限和范围的加强和扩大。内战前,公共教育财政主要面向初等教育,“尽管在公立学校复兴的时代已经确定了免费教育和税收资助初等学校的原则,但是关于公立中学是否征税的争论仍在持续。在一些州,公立中学仍靠公共学校基金予以财政支持,而其他的州则收取学费。”因为当时中学的主要功能是培养部分学生升入大学,而不是面向全体学生,所以一些市民认为州无权为此向公众征收教育税,相反,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斯拉·卡尔(Ezra Carr)为代表的人士认为高级中学是公共基础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除在新英格兰地方各州外,其他州在制定法律增加教育经费、普设中学时,遇到很大阻力。一些人抨击中学开支大,过于浪费,只有部分青年能享受由公款设立的中学教育,太不民主,多数人纳税少,仅由少数纳税多者供应青年入中学受教育的负担,尤不公平和不合理。面对州政府的征税,很多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著名最典型的关于为征税资助中学的案例是发生在密西根州的卡拉马祖诉讼案。1872年,卡拉马祖市学校董事会决定增征税款用于开办一所中学,并雇请一位学校视导长。一位名叫查理士·E·斯图亚特的市民为制止征税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就本州所谓联合学区的学校当局对公众征税以资助本州称为中学的学校并以此种税收免费给孩子们不仅教授英语而且教授其他语言的权利作出司法判决。”他认为,该州没有权力以向广大人民征税的办法使中学成为免费学校,理由是中学的内容不属于基本教育范畴,对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没有实际价值的,是不必要的,主要是那些少数的最有能力付钱的人所追求的,应该由追求它的人付钱而不应由普遍的税收来付钱。他要求,法院应当宣布:完全以公费供给这种教育是不恰当的。该州最高法院对此案极为重视,1874年作出了判决,支持学校董事会的决定,驳回原告的控诉。对原告的控诉,法院也极为震惊,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把不仅初步教育而且更广泛意义上的教育看作是富人和穷人同样可以选择的为他们提供重大实际利益的事情,而不仅仅看作是与有钱交得起学费的富人们培养文化和造就有关的事情,我们原以为这已经为本州人民所理解。”[1]法院为了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在判决书中回顾了从1787年宪法至1850年新州宪法期间本州的教育发展史,对“完全的教育制度”进行了总结说明,由此认为:在公民和议会的同意下,中学可以属于基本教育范畴,法律从没规定基本教育的极限。判决书写道“我们有一切理由相信,人民期望能得到完备的高等教育。……人民期望在小学学区建立中学的趋势继续发展,直到为每一个能够资助一所中学的地方都提供一所中学,这个论断似乎是无可抗辩的。”最后,针对为中学征税的合法性,判决书提出“从1817年开始一直继续到现行宪法通过时为止,在免费学校方面本州总的方针就是,可以尽一切力量为本州的全体儿童提供教育,如果他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提供初步古典教育。……我们只要说明一点就够了,无论是在本州的政策还是在本州的宪法中,都没有限定初等学校学区只能教授他们的官员所要教的学科或限定只能办某一等级的学校,只要该学区的投票人正式同意负责费用并为此目的而征税。”[2]

此判决书成为美国教育史上的重要文献,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确立了以公共税收为中学提供财政支持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地位。当时担任此判决书执笔人的法官托马斯·M·库莱(Cooley认为,中学属于公共教育,是连接初等学校与州立大学的重要环节。他指出,公立中学的缺乏将对富人极为有利,人为地阻止了其他收入阶层的子女进入大学。[3]当时类似的诉讼在其他许多州都有,但卡拉马祖的判决最有代表性,成为其他很多州为公立中学征税的先例,引导着各州在法律上尽快地建立起面向中学的教育税征收制度,公立中学得以迅速发展起来。19世纪中叶,私立高中发展到顶点,随着公立中学的兴盛而很快衰落了。1875年,公立中学的在校生不足25000名,至19世纪80年代公立中学的学生超过了私立中学,1880年,公立中学在校生达10万多人,1890年,公立中学达到了2526所,在校生达20多万人,1900年,达到6000多所,在校生超过50万人。据美国联邦教育署1940年公布的数据,193738年度,公立中学最后四年级的学生为592.8万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为3.4万人,中级夜校学生为29.7万人,共计664.7万人。50年间,中学生数猛增50多倍,说明美国中学的民主化和大众化取得了突出成绩,“美国中学的大众化曾被美国教育学者自称为美国教育史上的骄傲。”[1]但其中等教育的民主化与大众化都是以公共教育财政的支持为基本保障的,可见卡拉马祖诉讼案对公立中学和公共教育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内战后至二战前,由于教育法律发展较好地适应了美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在中等教育大发展的同时,美国的初等教育更是进入了强迫普及大发展时期,根据联邦调查局于1940年发布的《第十六次调查报告》,全国平均95.5%以上的7—13岁儿童入学学习,基本实现了普及。内战后,科学发达,生产技术革新,新机器新设备新工艺迅速发展,要求劳动者普遍掌握较多的文化知识和操作技能,普及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要。马州曾于战前的1852年颁布强迫教育法,对违法而失学的儿童家长进行处罚。但很难执行。内战后,1862年马州又制定惩治逃学法令,但依然无效,1873年,再度颁布强迫教育法,开始初见成效。从中也可见,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人们的认识不会提高,行动也不会自觉,法令超前也不管用。康州于1872年颁布同样法令。其他各州也纷纷制定强迫教育法令,哥伦比亚特区(1864)、佛蒙特州(1867)、新罕布什尔州(1871)、密西根州(1871)、内华达州(1872)、纽约州、堪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1874)、缅因州、新泽西州(1875)、俄亥俄州(1877)、威斯康辛州(1879)、罗得岛州、伊利诺斯州(1883)相继颁布同样法令,1885年,有15个州实行了强迫入学教育,至1900年,北部、西部各州几乎全部制定强迫就学法令。南部各州比较后进,北卡罗来纳州(1902)、弗吉尼亚州(1903)、乔治亚州、田纳西州(1904)、南卡罗来纳州、阿拉巴马和密西西比州(1905)、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1908)等也掀起了兴学运动。

强迫教育法的实施和义务教育观念的深入人心也使免费的项目和范围在扩大。免除学费是各州兴学的通例,也是免费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但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仅仅免除学费还不行,1818年,费城开始免费供应课本,1844年马州普遍实行课本免费,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1927年,全国硬性规定课本免费的达20州,以法令允许课本免费者25州。1935年始,根据《农业调整法案》,联邦政府以剩余粮食分配给小学,又酌量免费供应儿童膳食,开始了学校的学生午餐计划。至1946年,《国家学校午餐法案》出台,继续并扩展了对学校午餐计划的补助。其次,为保证儿童按时入学,加强了对贫穷家庭的救济。为普及教育,“家贫”等借口不能成为逃避就学义务的充分理由,针对外国移民或赤贫家庭依赖子女工作维持生计的现实,20世纪初期,由政府从济贫款项中支付家长以适龄子女就学之用的救济金,并用公款发给儿童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三是出于普及的需要,开始关注痴愚聋哑等有残疾障碍的儿童的教育,并拨款建立特殊学校,或对残障教育予以专款补助。

(四)《史密斯休士法》和美国职业教育制度

1.《史蜜斯·休士法》——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美国在产业革命之前,熟练工人是靠艺徒制来培养的,随着产业革命的到来,新技术的不断采用,分工的日益专门化,这种训练制度明显地落后时代而逐渐被淘汰了。19世纪末,美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的要求使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欧洲移民给美国带来了许多高度熟练的工人,暂时满足了美国工业生产需要。但后来移民人数的减少,工业的更进一步发展,使得熟练工人愈发展显得馈乏,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只能依靠自己培养熟练工人,于是职业教育迅速发展起来。为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当时劳资双方、经济团体、工会及其他团体都主张在中等公立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并讨论制定职业教育法案。

1914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指示成立全国职业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对职业教育的支持问题,霍克·史密斯任主席,都得雷·休士为委员。1914年史密斯和休士一起向国会提交一项发展职业教育的提案,主要内容包括:1、美国必须发展不同种类和不同等级的职业教育;2、美国的每个地区均应迫切需要发展职业教育;3、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的一项明智的商业投资;4、发展职业教育对社会和教育同等重要;5、各州、各阶层一直确认发展职业教育对民族未来的福利绝对必要;6、各州需要国家资助,才能发展职业教育。这项提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需要联邦政府的资助,强调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但却被束之高阁。

1915127日和1916210日,史密斯、休士再次先后提议,要求各州开展农、工、商业的职业教育以及进行教师职业课程准备方面的合作,并资助有关规划。在此基础上他们共同拟定了《促进职业教育,在促进农业商业和工业的职业教育方面与州合作,在培训职业科目教师方面促进与州的合作,拨款并规定其用途的法案》,威尔逊总统在1917223日签署通过。这就是著名的《史密斯—休士法》。法案包含了1914年提案的大部分内容。

《史密斯一休士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联邦政府设立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有义务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利用这些研究结果帮助州政府开办职业学校和职业班,对学生进行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等四个方面的训练。各州成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分配各州的职业教育经费、制定职业教育计划并上报联邦政府以及监督本州职业教育计划的实施。 (2)联邦政府与各州合作,提供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等方面教育的师资培训,对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的机构给以资助。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监督实施职教师资培训计划。职业学校和职业科目的任课教师、督学和教长应当达到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的要求。(3)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对各州发展职业教育提供资助:联邦政府每年要支付50万到300万美元的补助金以支付从事工业教育的学校员工工资; 4年中拨款50万至100万美元培养工业和农业教育的教师;同时“每州成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州接受联邦援助要提供一美元对一美元的对等经费。”这些经费用于支付教师薪金等事项。各州要取得补助金,必须由州里增加一倍补助金为前提,以鼓励各州发展工业和农业教育;四、以补助金的近20%补贴家政科老师的工资,近三分之一资助14岁以上的青少年学习的钟点制学校。并规定每个州都应当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拨款,(4)在公立中学开设职业科目,设置供学生选修的职业课程,把传统的专为升学准备的普通中学改为兼具升学和就业双重目的的综合中学。

《史密斯休士法案》奠定了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基础,以后经过多次修订,联邦的拨款数额和课程范围都有扩大。1929年和1937年国会分别通过了《乔治·里德法案》和《乔治·迪姆法案》,在公立学校中推行职业教育。此后很长时期,职业教育立法都是围绕对职业教育增加拨款、发展农、工、商、家庭经济等问题来进行,直到1963年《职业教育法》制定后,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案实施后,从19171918年,仅联邦政府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职业教育和师资训练以及职业教育研究上,拨款达到170万美元;1921年-1922年,拨款增加到420万美元;1932—1933年,拨款增加到980万美元。[1]后来,《史密斯一休士法案》几经修订,使联邦政府资助的职业教育科目和资助数额都有所扩大。到1946年,联邦政府资助的职业范围已经扩大到市场营销、公共服务、军事工业以及临床护理等。

《史密斯休士法案》是使美国中等职业教育制度化的划时代的立法。[2]是美国第一个专门的职业教育立法,极大地提高了美国职业教育的地位;它加大了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拨款力度,并把职业教育划分为农、工、商、家政、师范等专业,从而确立了美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史密斯休士法案》通过后,美国职业教育在全国蓬勃发展起来。1917—1921年,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职业学校的入学人数由164186人增到323028人。参加联邦资助的师资培训课程的人数由1918年的6589人增加到13358[1]

1918年和1920年,史密斯还主持制定了《史密斯—席尔斯法》(Smith-Sereth Act)和《史密斯—费斯法》(Smith-Feith Act)等。前者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提供培训,使他们重返就业市场,后者为受工伤的残疾人提供恢复就业能力的培训。

(四)《学校午餐法》——对学校教育实行救济措施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陷入了深重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学校教育经费短缺使得教育的发展、教育设施的改进受到了限制对此,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1935年联邦政府还授权农业部长向学校分发剩余食品,以资助贫困儿童。这一措施导致了联邦的食物计划。如1940年学校牛奶计划。1943年农业部开始支付学区午餐费用。该计划直接导致了1946年的《全国学校午餐法》(National School Lunch Act)问世。上述措施缓解了危机对教育的影响。当然这些救济措施不是真正为民众考虑的,而是为保障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五)《退伍军人就业法》

19458月日本投降后,美国军队人数从1200万减至150万,数百万归国军人由于缺乏职业训练,归国后在就业问题上发生困难。为了避免大批军人重新转入平民生活和返回劳动力市场引起的大规模失业,以及尽快培养更多更好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以适应“冷战”的需要,联邦政府颁布了《退伍军人就业法》。

《退伍军人就业法》,一般称为《大兵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由政府贷款,使退伍军人能安家立业,并得到在职训练,帮助他们顺利地转入平民生活。该法案还资助200万退伍军人上了大学。在法案颁布后的7年时间内,780万退伍军人接受了某种形式的中学后教育。这一法案的实施使联邦对高等教育的资助达到了一个高峰。1948年大学收入的34%来自联邦。通过这一法案,不仅避免了大规模失业的可能性,而且造成了几百万专门人才,大大增强了美国在“冷战”中的实力。

(六)《国防教育法》

联邦政府为解决战时所需专门人才,二战期间,颁布了《国防训练计划》、《国防职业教育法案》。《国防训练计划》规定,由联邦拨款、军队主持,在全国300多所大学内使用大学教师及其设施,进行一项特殊的训练计划。这一计划使得许多由于缺乏生源的机构免于关闭。《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由政府拨出专款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教育。这两项法案的实施,为300万工人开设了战时需要的课程。另外政还通过《乡村职业教育法案》,将农村青年培养成战时工人才和从事食品生产的专门人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教育立法表现为自觉地、主动地适应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全面地涉及整个教育领域,合理地调节教育领域中发生的各种内外关系。教育法规在所有法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二战后对美国教育影响最大的就是《国防教育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及战后形成的美苏冷战格局,促使美国在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各条战线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国家的安全、战略地位越来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应用,取决于人的智力资源的开发,归根到底取决于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美国总统杜鲁门在二战刚刚结束的1945年给国会的咨文中就提出:“没有任何国家能在当今世界保持领先地位,除非它能充分动员国家科学技术资源”。约翰逊总统甚至说:“有学校的国家才有将来”。美国政府一直把发展和改革美国教育视为其在冷战中的战略之一。1945年战争即将结束时,美国参议院的教育和劳工委员会就“联邦援助教育”的提议召集了听证会,坚决主张联邦援助的大多数是贫困学区,以解决地方财产税不能给公立学校提供足够经费的学区的教育财政困境。战后,生活适应教育流行,基础教育质量不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提出批评。1957104日苏联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标志着苏联在空间技术方面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举国震惊,各界人士猛烈抨击美国教育的现状,纷纷指责美国学校教育水平的落后,指责学校教育是美国整个防御战略中最薄弱的环节,认为必须大力改革教育,联邦和各级政府必须承担更多的对教育的责任。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国会议员们就以疯狂的热情提出了近1500个涉及教育的议案,并且至少通过了几十个涉及教育的法令。

19589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国防教育法》,这是美国二战后首次颁布的一个教育大法,为战后美国教育的发展确定了方向。当时的总统艾森豪威尔在签署这一法令时指出,这是一项“紧急措施”,我们“要通过这项法律大大加强美国的教育制度,使之能充分满足国家基本安全所提出的要求”。法案也首先声明,“本法的目的是加强国防并鼓励和援助教育方案的扩充和改进,以满足国家的迫切需要”[1]法案在第一条第一款就指出,“国会裁定并宣告,国家的安全需要最充分地开发全国男女青年的脑力资源和技术技能。目前的紧急状况要求提供更多的且更适当的教育机会。本国的国防有赖于掌握由复杂的科学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技术,也有赖于发现和发展新原理、新技术和新知识”。“我们必须加强努力去发现和教育我们国家更多的人才。这需要有一些将保证所有有能力的学生都不会因缺乏财力而失去受教育机会的方案,以及将保证尽可能迅速地纠正我们现有教育方案中存在的不平衡状况的方案”。法案明确指出,为应付当前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各级政府必须承担对公共教育予以资助的责任。“国会重申这一原则并声明,州和地方社区要控制并必须控制公立教育,并对其负有主要职责。然而,国家利益要求联邦政府对那些于国防是十分重要的教育方案给予援助”。“应付教育事业目前的紧急状况,需要各级政府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因此,本法的目的在于以各种方式向个人和州及州的下属机关提供实际援助,以保证受培训的人力的质量和数量以满足美国国防的需要。”[2]法案明确提出了,除州和地方社区加强对公共教育的财政支持外,联邦对于事关国家安全的教育方案要予以财政资助,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联邦对教育的责任。法案的其他各章,分别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联邦对教育事业拨款资助的有关事项和具体办法,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将生活适应教育转向重视科学技术的教育,加强“新三艺”的教育,重点是理科教育,以提高教育水平,加速培养人才,并为此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紧急财政措施。把对教育的财政资助作为了强化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国防教育法》提出的主要措施是:1、加强普通学校的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即“新三艺”)的教学,为加强自然科学、数学、现代外语和其它重要科目的教学而提供财政援助。法案要求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增加外语语种;要求尽快改变只有少数人学习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的状况,以及技术训练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要求大力资助各级学校设置实验室和视听室,添置视听设备、计算机等现代教学手段;加强外语教学,提高师资质量等。2、加强职业教育。3、加强“天才教育”。提出为了国家安全,必须使男女青年的智力和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必须选拔大量天才儿童,努力进行天才的教育,为天才儿童提供学习资助和国防奖学金。4、增拨大量教育经费。该法案规定,从1959年到1962年,由联邦政府拨款8亿多美元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财政援助,以便加强普通学校的“新三艺”教学,资助高等学校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发放大学生学习贷款,建立“国防奖学金”,以鼓励贫寒儿童努力学习和优秀学生从事研究。

《国防教育法》对联邦政府如何资助基础教育从法律条款上予以了明确,规定很细,操作性也很强,反映了美国联邦一级教育财政的方向与原则《国防教育法》规定:从1959年至1962年拨款8亿多美元资助美国教育事业。当然拨款是有条件的,它主要以专项拨款的形式资助理科教育,由此开创了美国理科教育的“黄金时代”。为了防止专款他用。政府对拨款的使用分门别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301条规定为加强自然科学、数学、现代外语和其它重要科目的教学而给予各州的财政补助金是:“兹授权为到1959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和其后紧接着的5个财政年度的每一年各拨款7000万美元,为到1965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9000万美元,为到1966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和其后紧接着的财政年度各拨款10000万美元,为到1968630日为止和到1969630日为止的两个财政年度各拨款11000万美元,为到1970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12050万美元,为到1978930日之前的每个财政年度各拨款13050万美元,以用于(1)根据本编付款给州教育机关,以用于第303条(a)款第1项所述之设备购置和小规模改建,(2)提供第305条所授权的贷款。此外还授权为到1959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和其后紧接着的5个财政年度每年各拨款500万美元,为1978101日之前的每个相继的财政年度各拨款1000万美元,以用于根据本章付款给州教育机关去实施第303条(a)第5项所述之项目”。以上经费用于“州教育机关批准的下列计划:(A)购置适用于公立初等学校或中等学校或该两种学校的学术科目教育的实验室设备和其他特殊设备。……(B)对使用上述材料或设备的其它场所中的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建”。

关于给予地方教育机关的补助金,法案第311条规定:“兹授权为到1969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8437.3万美元,为到1970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16000万美元”。“地方教育机关只有在其申请书经有关的州教育机关依其如下决定(符合署长制定的基本标准)批准后,方可接受补助。该决定是:(1)根据本章的付款将用于购置第303条(a)款第1项所述之设备和材料,以用于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儿童高度集中的就学地区中教育上处境不利儿童之特殊的教育需要的方案和计划;(2)在与该地方教育机关学区内就读于私立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教育上处境不利儿童人数一致的范围内,该地方教育机关已为提供特殊的教育服务和安排作好准备,以使该类儿童能够享受根据本章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利益。……”法案第501条规定,“兹授权为到1963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1500万美元,为到1964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1750万美元,为到1965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2400万美元,为到1966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2450万美元,为尔后相继的两个财政年度各拨款3000万美元,为到1969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2500万美元,为到1970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4000万美元,为到1971630日为止的财政年度拨款5400万美元,以用于根据本章为州教育机关提供补助以援助它们制定和维持测验、指导和辅导的方案”。并列法律专条指出,“州教育机关是指主要负责对公立初等和中等学校进行监督的州教育委员会其它官员或机关。地方教育机关是指对一个州的市、县、镇、学区或政治区划的公立初等或中等学校进行行政控制和指导的教育委员会或其它合法建立的地方学校当局,或对公立初等或中等学校进行行政控制和指导的任何其它公立机构或机关。”

《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美国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成为60年代美国教育改革的法律依据。19681982年,美国国会对《国防教育法》又作了新的补充。以此为契机,联邦干预教育达到一个新的高潮。据美国全国教育统计中的统计。从建国到1978年美国国会共通过教育立法87项,其中1887年——1940年间共15项,平均10年一项,1941年—1957年共18项,平均每一年一项。1958年至1978年共54项,平均每一年2.5项。这一法案的实施,促进了美国科技的发展。1969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成功,就是这一法案的直接结果。根据这个法案,1959年联邦政府拨给基础教育的财政援助为1.75亿美元,1964年国会决定将《国防教育法》延长3年,并增加拨款,改善阅读、英语、地理、历史、公民学等课程的教学质量。从1959——196810年间,联邦拨款近40亿美元用来资助教育。1982年美国国会再次补充修订《国防教育法》时,得到了朝野的一致拥护就是一个雄辩的证明。1965年大约拨款2亿多美元,1970年拨款3.1亿美元。以此法案为主,联邦一级向公立中小学的财政资助总额由1945年的0.4亿美元猛增至1959年的6.5亿美元,1965年的约20亿美元,联邦一级占公立中小学财政收入的比例也由1.4%猛增至4.4%7.9%。联邦对基础教育财政的资助力度明显加大,也说明联邦对基础教育的发展干预力度明显加大。

“今天50个州中的任何一个州在其宪法中都包含有不少关于教育的条款。一般地说,在州宪法中涉及到教育的条款数呈增加的趋势。而在1820年以前,加入合众国的各州宪法中平均只有一条此类条款。1821年至1860年间加入合众国的11个州在其最初的宪法中平均有5条左右涉及教育的条款;……而1900年至1912年间加入的3个州在其宪法中平均有7条涉及教育的条款。”

三、向集权制发展时期(20世纪60年代以来)

进入本世纪50年代后,随着战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大批军人入学,加之60年代兴起的大规模的“民权”运动,使高等教育的民主化要求空前高涨,美国开始把教育发展的重点传向高等教育。在这个时期,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以期对高等教育实施影响和控制。其中较著名的法律有:《军人权利法案》(1944年)、《国防教育法》(1958年)、《高等教育设施法》(1963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68年)……等等。这些法案的问世充分说明,美国联邦政府加紧了对教育的控制和干涉。教育管理的权利正由分权朝集中化方面发展。联邦对教育的控制,是通过联邦教育立法、提供拨款的形式间接实现的。尽管联邦教育法并不要求各州及各学区强制实施,各州及各学区也可自由接受或拒绝联邦的法案,但是迫切需要获得教育经费的渴望,使各州及学区不得不接受联邦的控制,以期获得教育经费上的资助。这导致了联邦教育法的威力愈来愈大,使教育立法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对基础教育而言这个时期影响重大的法律是《初中等教育法》。

(一)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在美国教育法的历史上,联邦控制教育的最重要的里程碑是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这个法把建国以后联邦对教育的支助从单项发展到全面,从主要是高等教育扩展到其它各级各类教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大规模补助教育的议案七次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在众议院五次获得通过,但最后都夭折了。直到1965年,联邦大规模补助教育的议案才第一次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这就是《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民主化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解决贫苦儿童的教育机会与教育条件始终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核心。到了60年代中期,黑人、贫困阶层和其他社会处境不利人群的教育问题困扰着美国社会,约翰逊总统上台后,提出了“伟大社会”和“向贫困开战”的设想。1964年,国会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案,使黑人在选举和教育方面的权利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同年,国会还通过了《经济机会法》,授权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工读计划的补贴,增加了对普通教育的拨款,使职业教育中的不平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在此背景下,为提高全民素质,促进教育机会均等,联邦加大干预教育的力度,突出表现在基础教育财政上,是1965年国会通过《初中等教育法案》,旨在解决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儿童享受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授权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学学生提供补助,补助学校图书馆资源、课本和其他用于学生的教学物资,补助辅助教育中心和各种服务,加强各州教育机构的力量,以及对教育研究和培训进行补助。《初中等教育法》的颁布使联邦对基础教育的财政资助实现了一个巨大的飞跃。约翰逊总统在要求国会通过《1965年初中等教育法》的报告时提出,教育是国家基础的基础,要由国家政府提供更多的经济资源来扩大青少年充分受教育的机会,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国家未来的发展,只有人们的智能得到发展,人力得到教育训练,才可能使工业经济得到持续增长。

他在报告中首先回顾了美国重视教育的历史,“1787年,大陆议会在西北条例中曾宣布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方式应当永远受到鼓励’。美国之所以如此自由而富强,因为在1787年后,我们履行了这种承诺。”其后,描述了美国教育的基本情况,指出“在个人生活方面,教育永远是一个未完成的任务。对于民族的生活来说,教育的进步是一个不断的挑战。”针对美国教育,他指出“美国的教育还存在阴暗的一面。照眼下的比例发展下去,每三个五年级学生中就将有一人不能完成中学学习。如果我们的学校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每年将会有100万青年退学。……学龄儿童人数的增长要求我们迅速改变停滞状态。此后5年,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人数将增加400万,而只有增加40万新教室才能满足这种需要。然而,国家现有教室中的几乎150万间的使用时间已超过了30年”。对于今后的教育发展目标,他提出“必须鼓励每一个儿童达到他的能力许可的教育水平。我们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孩子,更是为了国家的目标。……我们不仅要求学校数量,更要提高美国教育的质量。正如我们所认识的,原子时代的问题不可能被马车式的学习速度所解决。我们的“三R”学校体系必须得到“三T”的支持,即最优秀的教师、现代化的教学技术和把教育放在一切计划和希望的首要地位的思维”。“十分重要的任务摆在我们面前:把更好的教育带给数百万非常需要教育的后进青年;使所有学生都能接触到最好的教育设备、计划和革新措施;提高教学技术和教师训练;鼓励在学习道路上的每一个阶段都希望学习的学生。我们的计划必须配合这些宏大的任务。我们所要求的1966财政年度的教育投资总共4100万美元的经济计划”。针对美国学校教育的失误,他还通过对比指出“我们可以估计一下每个学期的代价。现在花在每一个公立学校儿童身上的钱一年是450美元。而每年关在拘留所中有犯罪行为的年轻人身上则要用去1800美元。每一年用于一个家庭的救济款是2500美元。每一年用在国家监狱中的每个犯人身上是3500美元”。他向国会说明立法的目的“我们要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加强我们国家和社区的教育制度”。针对部分人员的担忧,他指出“联邦的帮助并非意味着联邦控制,这已为过去的计划所证明”。对于立法的理论基础,他指出“教育是国家基础的基础。但在教育领域,像在健康、救济和医护领域一样,是所有为成人和儿童基本服务事业的基地,联邦政府有第二位的职责。依据这种精神,我将力主将学前、小学、中学、学院和大学的教育奉为美国人民第一重要事业”。[1]在约翰逊的努力和倡议下,美国历史上关于基础教育发展的最重要的法案《初中等教育法》获得通过,开始了联邦大规模资助基础教育财政的新时代,基础教育财政由原来单纯的以地方学区为主要来源,到地方学区和州政府共同承担资助教育的责任,发展到联邦、州和地方学区三级分担的财政格局,使基础教育财政体制趋于完善,从而扩大了联邦政府管理和控制教育的范围。

1965年《初中等教育法》对美国教育的影响是深远的全面的,特别是对于美国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和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案突出教育公平原则。对学生之间的平均教育费用如何实现公平、地方教育机关之间如何实现教育财政公平的途径和拨款比例、上下限要求都在法律上做了明确规定,财政公平原则成为美国基础教育财政的一个最重要原则。

该法案对于低收入家庭、不利背景的儿童的教育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法案在第1条中关于为教育低收入家庭的儿童给地方教育机关提供财政援助的政策声明指出,“鉴于低收入家庭儿童特殊的教育需要,以及低收入家庭的集中对地方教育机关维持足够的教育方案之能力的影响,国会因此声明,联邦的政策是向那些服务于低收入家庭儿童集中的区域的地方教育机关提供财政援助”。

美国以地方管理教育为主,税收支持办学,由于各州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要实现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是不可能的。为提高全民素质,促进教育机会均等,联邦需发挥应有的作用。基于此,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通过。该法标志着联邦干预教育达到一个顶峰。从此以后,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投资迅猛增加,联邦的拨款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在19191920学年仅为0.03%,1947—1948学年为2.8%50年初基本上保持在4.5%以下,但到了19651966学年猛增至7.99%,美国总统约翰逊曾指出这一结果是他的最大伟大的成就。

《中小学教育法》主要涉及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提供及改善教育设施等内容。最初这一法案的有效期是19651968年,但由于它在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赢得了美国教育界的赞成和支持,因而一直生效到现在。而且联邦向中小学拨款数目也逐年上升,至1975年联邦拨款已由1964年的6.6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1980年达70亿美元。

该法案完善了联邦政府对于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财政制度。基本补助金是面向517岁贫困线以下家庭的儿童、生活在无人照管或过失儿童机构内或在生活在寄养家庭内用公费抚养的儿童。每个儿童资助的金额是该州平均每生支出额的40%,一个州的地方教育机关享受的补助金是有资格享受补助的儿童数乘以生均补助额,但如果该州生均支出额低于美国平均每生支出额的80%,则该补助额应是美国生均支出额的80%40%,如果该州生均支出额高出美国生均支出额的120%,则该补助额应是美国生均支出额的120%40%。在州一级,直接负责为缺陷儿童、流动农业工人或流动渔民的儿童、收容无人照管儿童或过失儿童机构中或成人教养机构中的儿童提供免费公立教育的机关,都有权接受此类补助,补助金额同上。

法案规定,如果一个州的一个地方教育机关的学区所位于的县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则该地方教育机关有权在那一财政年度获得一笔附加补助,一是该年度中该县所拥有的年收入3000美元或3000美元以下家庭的儿童、生活在收容无人照管儿童或过失儿童机构的儿童或在寄养家庭中用公共基金抚养的儿童总数至少是该机关所在州的所有县中该类儿童平均数的200%,一是该年度中该县的该类儿童数是1万人,而且等于该县儿童总数的5%。地方教育机关在财政年度里可以获得的补助款额应是:应受补助的儿童数乘以该机关所位于的州内所有地方教育机关的平均每生支出额的50%,但在任何财政年度里付给单个州的地方教育机关的款额不得超过在该年度付给所有地方教育机关的总额的12%,地方教育机关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7500万美元。

法案规定了补助的使用范围规定予以地方教育机关的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付给教师超过正常工资标准的报酬以作为其工作津贴,培训教师,学校建筑设施等费用。[1]第四,确定了联邦补助的根本性质,即补助而不控制。“我们要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加强我们国家和社区的教育制度。联邦的帮助并不意味着联邦控制,这已为过去的计划所证明。”

1965年初中等教育法》使联邦开始直接向地方教育机关予以财政补助,并对如何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一次把对地方教育机关的财政补助问题列入联邦法律,使基础教育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初中等教育法》是在当时复杂环境下所取得的卓越的立法成绩。法案公布的第一年,即1966---1967学年末,共有16400个学区在第1款方面获得资助10亿美元,联邦共拨付了13亿美元补充中小学教育经费。此后,1968年,又颁布了《初中等教育援助计划扩展法》,批准为各州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全面规划和评估补助,资助建立国家学校财政委员会,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投资迅猛增加,联邦的拨款占教育经费的比例逐年上升。1919-1920学年仅为0.03%50年代在4.5%左右,70年代猛增至8%1980年达到9.8%。联邦向中小学拨款数目也逐年上升,至1975年增至50亿美元,1980年达70亿美元。

从美国教育史可以看出,自建国起,联邦就利用拨给公有地作为款项这一手段,控制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这种控制在广度上深度上是不断发展的。独立战争、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联邦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特别是在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之后,联邦把培养人才和发展智力作为国家大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遂成为重要任务。而教育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州的负担能力。例如,公立学校的人数从1945年的2230万猛增至1963年的5240万,州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从1935年的20亿美元增至1964年的220亿美元。1954年至1965年间建成了70万个教室,教师工资提高了43%1945年生均经费296美元 ,到了1964年生均经费达440美元 。州和地方已无力负担这笔巨大的教育费用,结果造成了一些严重问题,如1964年因文盲不能服兵役的在十个州占25%48%。这种情况引起了联邦的严重关切。还有其它的一些方面的任务,如取消种族隔离实现教育平等、进行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在联邦范围内减少贫富差别等,也不是州所能承担的。大势所趋,联邦政府必须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伴随着这种需要,人们提出了新的理论依据,对分权制的“保留权力”理论提出挑战。这种新的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是两条:(1)“共同防卫”和“普遍福利”条款(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项,它授权国会代表人民行动)(2)按照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联邦有权保护公民的宗教、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保护公民的上诉权。按照新的理论,教育与国家的防卫、人民的福利密切相关,联邦从国防和人民福利的需要出发有权控制教育,并为此目的征税。另外,教育事业中涉及公民的宗教、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的问题。联邦有权干涉,公民有上诉权,联邦则有权保护公民的这一权利。这实际上打破了教育是州的“保留权力”这一理论。为联邦控制教育创立了理论根据。基于这一新的理论联邦对教育的控制大大加强。

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扫除了联邦进一步补助教育的几个主要障碍:种族、宗教和联邦控制。这三个障碍的扫除为其后大批联邦教育法的通过创造了条件。

(二)联邦政府对教育干预的加强

1965年以前,联邦的教育法是比较零散的。1965年以后,联邦的教育法比较系统了。其中重要的有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6年《儿童营养法》、1966年《成人教育法》、1968年《教育总则法》。(《General Provision of Education Act》)、1968年《职业教育法》、1974年《特殊教育项目法》、1974年《社区学校法》、1975年《残废儿童教育法》1975年《先行起步——继续坚持法》(《Head Start Follow Through Act》)等50多个。

1.《高等教育法》——重视高等教育,为全球争霸服务

对高等教育,美国给予了比较多的重视。在联邦的教育拨款中用于高等教育的约占1/3,几乎所有的公立和私立两校都得到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某种形式的资助。二战以后,美国为了实现全球军事霸权的需要,对高等教育愈加重视。这一点可以从下列资料中得到说明。1962年以前,联邦政府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的法案一项也没有。只有几个产生于法院判决的判例法。如《达特茅斯学院案》,从1862年《莫利尔法案》颁布到1940年近90年间,联邦政府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的法案也只不过45项,但从1945年后,联邦制定的直接关于高等教育的法案就有《高等学校设施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和《应急保险学生贷款法》等。

《高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向全国公立和私立院校提供长期资助的计划,通过要加具体的细节条文,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财政保障。它表明国家对高等教育采取了直接干预的方式。正如哈佛大学校长帕西所言。“1965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是联邦政府问心无愧地直接关心高等教育而制定的第一个法令。《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改变了美国教育界对联邦干预的消极甚至反对态度。帕西曾经生动地描述这一改变,在美国高等教育界,以前唯恐联邦政府的经费渗入使高等教育受到控制的想法丧失殆尽,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一种新的更大的忧虑取而代之,这种忧虑不是担心大学的行动自由受到联邦政府的干涉,而是担心政府的援助不能与通货膨胀速度相匹敌。”《高等教育法》颁布后,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资助大幅度增加,60年代中期,联邦政府拨款在大学财政收入中比例已达22.4%1987年,高校从联邦政府研究和发展基金中获得65.6亿美元,占联邦全部研究和发展资金11.1%.

2.《生计教育法》——推行生计教育,提高人才素质

6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不仅需要理鑫人才,而且急需提高现有人才的素质,为了使理多的学生尽快地适应社会的发展,生计教育思想应运而生。1971年美国教育总署署长西德尼·马兰提出了《生计教育计划》,该计划主张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并把这种思想落实到小学、中学、大学的各个阶段,美国政府推动了这一模式的实行。1974年《生计教育法》通过。到70年代末,全美有9300个学区开展了生计教育,占全国学区55%,与此同时形成了形式多样的生计教育模式。

3.《多项预算撮合法》——削弱政府职能

1973年美国因中东石油危机而陷入战后第七次经济危机,到70年代末增长速度呈停滞状态。进入80年代以后,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生产大幅度下降,造成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失业率也超过10%。受经济的影响,教育也出现了危机,如毕业生过剩、就业困难、教育质量下降、青少年犯罪率增加、教育经典短缺等。在这一背景下,里根政府上台。里根政府代表右翼势力,认为国家权力的任何扩大都意味着对个人权力的侵犯,强烈反对联邦政府卷入教育事务,加之财政状况的恶化,所以里根政府为了转嫁危机对教育政府作了调整,终止联邦教育拨款方案对教育的直接导向。自1785年《西北土地法令》以来,联邦立法中的教育拨款都是专款专用,由专门机构独立负责实施。至1950年,这种专项拨款已近300种,由9个部和27个独立的的联邦机构分别实施。里根上台后变专项拨款为整批经费资助。1981年国会通过了《多项预算撮合法》通常称作“整批资助”(block grants)。该法令要求将联邦资助各地的多种教育专项拨款合并成“整批资助”拨给各州,由各州自行决定怎样使用这笔钱。与此相应,联邦政府在下达资助经费时,也不再详细规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上述作法无疑导致了联邦干预力的减弱。

里根政府的教育政策遭到了美国公众的强烈批评,80年代的教育危机说更是给里根政府以强大的压力。

4.《霍金斯——斯塔福德中小学改进修正案》——政府职能的重新加强

1988101日,联邦政府颁发并实施了《霍金斯——斯塔福德中小学改进修正案》,该法案否定了“整批资助”的做法,提出了今后5年中一些新的拨款项目,它们包括:专门用于资助低收入家庭或成绩差的学生改善基本技能,以预防流失生的新方案,给教育质量超众中小学授勋的方案,若干外语教学示范方案,新的天才教育方案。由此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干预职能的又重新得到加强。

5.《优化教育法案》——推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布什政府当政期间,世界发生了很大变化。东西主由对抗转向对话,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国际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欧共体及日本的经济迅速发展,而美国的经济却处于衰退中。世界范围的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使教育的地位日趋重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布什政府从竞选那一刻起就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筹码。因此布什政府的教育行政是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的。

1989年,布什总统提出了《1989年优化教育法案》并在1990拨款2.5亿美元作为总统奖,1993年增加到5亿美元。任何公立学校,只要在提高教育质量、创造安全无毒品的学校环境、降低失学率3个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获总统奖。由此可见联邦政府对教育问题的重视。

联邦通过教育法补助教育事业,拨款多而范围广,渠道多而影响深,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越来越多地受到联邦的控制。与此同时,要求联邦政府成立教育部的呼声越来越高。其理由主要是各州贫富悬殊、标准不一,教育水平差距极大。另外,地方教育常流为少数集团把持的山头,目光短浅,保守落后。为了克服这些缺陷,须由中央集中管理,统一规划。197910月,卡特总统签署了第9688号公法,即《教育部组织法》,授权成立内阁级的联邦教育部。美国成立联邦教育部并不意味着对教育实行集权制,《教育部组织法》中明确指出:“教育部的建立不会增加联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权力,也不会减少保留给州和地方学校系统及州的其它机构的教育责任。”尽管如此,联邦教育部的成立确实表明了美国教育在集权制方向上又前进了一步。在教育和民权计划的管理方面就体现了这一点。到1979年,约有160个大小不等的教育和民权计划分散于联邦各个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比较大的由教育、卫生和福部(教育总署和民权总署)和国防部(国外家属学校)掌管。现在《教育部组织法》规定把人员和雇员从教、卫、福部(现称卫生和人民服务部)和四个其它联邦机构转交给教育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的管理,这正是集权的表现之一。

联邦对教育的控制,是通过联邦教育法提供拨款间接实现的。国会为了避免联邦直接控制教育。通常在教育法中列有专门一节,具体说明这一点。在1968年《教育总则法》中明确规定:“所实施的任何方案都不能解释为授权联邦的任何部门、机构、官员或雇员实行指示、监督、控制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的教学计划、管理计划或人事计划。不能解释为指示、监督、控制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选择图书馆资源、课本或其它印刷的出版的教学材料,也不能解释为要求分配或运送教师以克服种族的不平衡。”这实际上表明,美国的联邦教育法仍然具有分权的特色。联邦的教育法并不要求各州及各学区强制实施,各州及各学区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联邦经费及其政策指导方针。然而,这决不是说联邦的教育法无足轻重。相反,在各学区极度渴望增加经费的情况下,联邦的教育经费使大多数学区不得不执行联邦的教育政策。结果,联邦政府通过提供教育经费对教育实行了间接控制。尽管是间接的,在许多方面却是真实的。人们称联邦为“超级教育委员会”就表明了这一点。联邦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已经既有权力又有威信了。

到了70年代末,美国爆发了战后第七次经济危机,进入80年代后危机进一步加深。1980年总统选举中,共和党候选人罗纳德·里根击败卡特,次年上台后实行“新保守主义”。所谓“保守”是宣扬建国时期,尤其是体现在宪法中的传统的自由主义。这种传统的自由主义主张政府,尤其联邦政府恪守宪法所规定的权限,不干预人民、地方和州权限内的社会和经济事务。而自富兰克林·罗斯福实行“新政”以来,同传统自由主义不同,实行的是“新自由主义”,强调社会福利,提倡政府干预社会和经济事务,并且联邦政府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措施上都超越宪法所规定的权限。里根的“新保守主义”实际上是传统自由主义在新形势下的演进与发展。里根“新保守主义”的“新”主要表现为这种保守主义实际上并未取消国家的干预,而是把国家干预的侧重点移到刺激资本家的投资兴趣上。7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经济出现“滞胀”危机,为了摆脱“滞胀”,里根以货币学派和供应学派的理论为主要依据,对凯恩斯主义进行了一次革命,提出了“经济复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大幅度减税。里根建议三年内削减所得税30%,国会于19818月批准五年内减税7500亿美元的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一次最大的减税。二是削减联邦政府开支,逐步减少赤字。里根要求国会削减福利等开支435亿美元,国会满足了里根的大部分要求,削减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计划352亿美元。三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取消或修改不利于工商企业发展的联邦政府限制性规章条例。四是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

由于里根政府主张反对国家干预,因此联邦政府也反对自身直接卷入教育事务,甚至一度计划撤消于1979年刚刚升格的联邦教育部。在里根的两个任期内,联邦政府并未对教育改革提供全面的方案。对教育事务的不干预导致的直接影响是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资助大量减少,

基础教育财政的变化更多地体现在联邦教育援助政策的调整。1980年,联邦对教育的资助达142亿美元,联邦承担着基础教育经费的8.7%70%的费用都用在了补偿教育上。而“1981年,联邦对于教育的资助减少了18亿美元,下降12%。一个主要问题是停止了20项立法专项资金,削减取消了44项资助计划。”“里根在1982年提出了大量削减联邦援助在教育中的作用。在‘新联邦主义’旗号下,他大量削减教育经费。例如,补偿教育的基本项目和学生援助被削减了1/3--1/2”在高等教育方面,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联邦无法继续向高等教育提供大量经费。尤其是里根上台后,主张在教育方面削减联邦政的教育支出,减少联邦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强调州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权限和责任,这才使教育立法的集权制时期结束,开始向分权方向回归里根总统任职以后,集权制的趋势又有倒退的迹象。里根主张在教育方面给州以更大的权限。1981年联邦国会通过了《教育合并和改进法》,这个新的范围庞大的教育法表明了各级政府之间在教育方面的关系的基本变化。它把给予初等、中等教育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合并成不指定用途的总项补助,修订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项,这具有深远意义,它说明联邦意图把制定政策的责任和使用补助经费的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教育机构。



[1] (美)E. P. 克伯雷: 外国教育史料,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1991年第一版, 331--332.

[1] (美)E. P. 克伯雷: 外国教育史料,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1991年第一版, 332—333.

[2] (美)E. P. 克伯雷: 外国教育史料,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1991年第一版, 334—335.

[1] []彼德、哈伊《美国法律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

[1] 滕大春著:美国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版,379

[1] (美)E. P. 克伯雷: 外国教育史料,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1991年第一版, 657.

[2] 参见:高建民著:美国教育财政发展史研究,河北大学教育学博士学位论文,内部资料。

[3] John D. Pulliam and James Van Patten.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America, sixth edition, Prentice-Hall, Inc.1995. p.90.

[1] 滕大春: 美国教育史, 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第一版, 379.

[1] 柳艳鸿:《美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年第2期,第57页。

[2] 顾明远,梁忠义主编:《世界教育大系-职业教育》,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7页。

[1] 崔正昀:《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特色》,载《教育与职业》1996年第12期.

[1] 瞿葆奎: 教育学文集--美国教育改革,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117.

[2] 同上, 118.

[1] 夏之莲: 外国教育发展史料选粹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 180-184.

[1] 瞿葆奎: 教育学文集--美国教育改革,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27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