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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有哪些义务?

4、家庭有哪些义务?

    作为义务教育的主体之一,家庭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中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失去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也应依法明确其他有关人员承担监护责任。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有: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始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辍学申请”;

4)杜绝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