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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司法保护?

109、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是不同于成年人的。具体做法是: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少年,依法送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进行刑事处罚;对年满12周岁不超过17周岁、不适宜留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自动退学、流浪社会的17周岁以下的少年,送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教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公民。”工读学校要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工读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社会不得歧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