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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学生实习中发生事故,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104、学生实习中发生事故,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某市第三机床厂附属中学初三年级五班学生,在班主任的安排下,于1990614到工厂第六车间劳动。劳动前,班主任对学生的安全注意事项仅作了简单说明,由于厂内机器噪声大,一部分学生没有听清楚。学生刘某和其他几个人被分到冲床班加工金属板。劳动中刘某由于不熟悉冲床的性能,操作不当,右手被冲床压断中指。经医院医治,虽然手指被接上,但手指弯曲仍不灵活。在住院期间,其家前后共花掉住院费、治疗费一百余元。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和赔偿损失。在这一事件中,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如下:

1)学校对学生有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是初中三年级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家长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学生送入学校以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学校代理。在学校规定的上学期间,学校取得了家长地位。学校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2)我国的有关法规要求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原教育部《关于注意安全,避免中小学发生事故的通知》中指出:“学校在安排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时,要加强组织,坚决贯彻安全、无毒、无害、力所能及的原则。”这些规定对学校提出了保护人身安全的任务,可以说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是学校的一项义务。

3)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上述规定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提出了三项任务:一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的劳动;二是应该给学生提供防护措施;三是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本案中,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劳动时,在三个方面有过错:一是学校让学生到冲床班加工金属。这属于具有危险性的劳动,是有关法规所禁止的。一般来说,这项工作只有成年人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之后才能担任。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展不成熟,而且没有经过训练,对操作程序不熟悉,很可能将手冲伤。这是学校应该预见到的,但是,学校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到,或者是轻信不会出问题,而让学生从事这一危险性劳动。学校是有过错的;二是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本来这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劳动,学校和工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但是,学校和工厂都没有采取,以致于发生砸断学生手指的事故,学校和工厂是有责任的;三是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解操作规程,并应安排工人师傅指导。在本案中,教师虽然对安全注意事项作了简单说明,但是由于厂内机器噪声大,一部分学生没听清楚。这是教师教育措施不当,是工作上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此外,在安排学生劳动方面也存在问题,一般来说,像使用冲床这种工作,必须安排工人师傅担任指导教师,不能让未成年学生顶岗劳动。如果让学生顶岗劳动,那就改变了学生劳动的性质,把学生变成了童工,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在本案中,学生没有过错。学生是按学校老师的要求参加生产劳动的,在劳动过程中并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他操作冲床是老师安排的,而不是自己擅自采取的行为。他之所以被冲断手指是由于操作不熟练造成的,这完全是老师安排有误而导致的结果,老师应首先承担责任。

5)在本案中,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组织学生劳动,不进行安全教育,或者让学生从事不安全工种作业,致使学生健康蒙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由于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有过错,造成学生刘某手指被压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如果学校拒绝赔偿,该学生及其家长可以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本案中,工厂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到工厂参加劳动。工厂也负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是我国工厂组织生产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工厂的生产安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都要安装必要防护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皮带轮、飞轮等,在不影响机械运转的情况下,应封闭暴露在机器外的危险部分。同时,还要制定和贯彻安全操作规程,交接责任制度,以切实保护机器设备的安全运转。对于新工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才准许独立操作。该工厂在接收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给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安装防护装置。在本案中,工厂应给冲床装好防护装置,当学生的手伸到冲床的危险部分时,冲床应停止运转。二是工厂应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教育。安全教育不能完全交给教师。教师对工厂生产安全问题并不十分了解。教师只能从总体上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具体到一台冲床,教师就不太清楚了,这些工作应由工厂来完成。三是学生在工厂参加劳动,涉及到技术工种和熟练工种时,一般不应独立操作,工厂应给学生安排工人师傅担任指导。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应由工厂来完成,然而,工厂没有完成,所以,工厂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学生直接与学校发生法律关系,应由学校先赔偿学生医疗费用,然后再由学校向工厂要求赔偿一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