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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一小学生参与拔河造成伤残谁应负责?

102、一小学生参与拔河造成伤残谁应负责?

案件简述:今年331日上午10时许,新民市一所农村小学间操结束,距二年级某班上体育课还有几分种的时间,体育教师让班级体育委员到器材室把上课用的拔河大绳取出,拿到操场上。操场上的同学一见,自然形成了两组,玩起了拔河游戏。由于没有人组织学生,王飞所在的一组只有几个人,而另一组有二十余人。人少的一组眼看支持不住了,一个同学灵机一动,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球门一侧的立柱上,致使王飞的左手拇指被带入绳扣内,拇指前节断离。事故发生后,老师和同学们赶紧将王飞送到附近的医院处置,后又送到沈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王飞治伤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后经司法法医鉴定,王飞的手指伤为七级伤残。王飞的父亲与学校交涉赔偿事不成,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案情评析:

本案所谈到的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外性。显然,学校是负有责任的。但是,笔者认为“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球门一侧的立柱上”的同学和王飞都应承担责任。

1)学校对学生负有部分委托监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该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使用体育器材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学校的体育教师没有预见到体育器材的潜在危险性而疏于防范,终于酿成悲剧。因此,学校对王飞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

2)那位所谓“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球门一侧的立柱上”的同学应承担部分责任。由于该生的行为才酿成大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王飞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王飞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自身贪玩,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其监护人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