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法律咨询学生 详细信息

101、化学课上中毒事件谁之过?

101、化学课上中毒事件谁之过?

案件简述:19906月的一天,某中学一年(1)班学生有化学实验课。当他们在该实验室做有毒化学实验时,不长时间即有一名同学有不良反应,感觉不适,继而,又有几名同学有同样的反应,直到最后,共有15名学生中度中毒,多数学生和化学教师轻微中毒。事情发生后,他们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中毒学生老师全部脱离危险。经过有关人员的检查,导致这起化学实验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室内空气不畅通,也没有其他的通风设备,有毒气体不能及时排除到室外,滞留于室内造成的。

请问:在这起中毒案中,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评析:

我们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有以下几点:

1)中学化学实验室是学校必不可少的教育设施。化学实验室的建设应坚持既有利于实验教学,又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良好的通风设备是化学实验室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我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规定》(1988年国家教委发)第九条规定:“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GB·99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9986)规定,化学实验室应设置给排水、通风管道等,以有利于排除有害气体。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案中,该中学的化学实验室没有安装必备的通风管道,室内微小气候不畅通,使有毒气体不能及时排除,违反了《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规定》,违反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这样的实验室进行有毒气体的实验,学校应该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中毒事件,但是学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让学生在有害于身体的教学设施中活动,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和有关老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学生在本案中是没有责任的。本案中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职责,应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应该遵守纪律,听从学校和教师的安排。学校和教师安排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是不能不去的。至于进行的实验是否产生有毒气体,实验室的排气设备是否完善,时间长了能否中毒,中毒以后会产生什么症状,回答这些问题并不是学生的职责。一般来说,学生也不具备判断这些情况的知识和能力。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的,应该是学校和教师。在本案中,学生并没有擅自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一切都是在学生服从学校老师安排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学校,其次是老师和实验室人员。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但是,学校没有做到。为了节省,学校建筑的实验室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这是发生事故的最根本原因,所以应该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中,化学老师和实验人员,应该知道所做的实验会产生有害气体,同时,他们也应该明白,这项实验需要通风,但是,他们既没有提醒大家注意,也没有采取措施,所以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作为化学教师和实验员,他们应该早就向学校提出意见,可是他们没有提出意见,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不负责任,二是他们根本不懂,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应该加重对他们的处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说明他们是业务不合格的老师。在本案中,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是建筑实验室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不懂实验室的建筑标准。如果是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应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4)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在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学生老师的医疗费。此外,对学校负责实验室的主要领导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对实验室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有受贿和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应该依据法律加重处分,对化学老师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等,以加强他的工作责任心。化学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改建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