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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如何处理学生在体育课上被足球射伤眼睛事件?

100、如何处理学生在体育课上被足球射伤眼睛事件?

案件简述:19945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体育课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学生方某的眼睛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作为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学生与学校之间是部分委托代理的关系。学生到了学校后,学生的监护权自动从家长的身上转到学校。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起事故正是由于体育教师在课堂上没有预料到会有突发事件,而对进行活动的学生疏于管理造成的。但学校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2)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事发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老师在方某受伤后没有及时送医院检查等方面,学校确实存在欠缺的地方。但由于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需要送医院检查。家长做不到的,不能要求学校做到,因此方某的受伤与学校老师不存在必然、内在的联系,所以,不应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学校。

3)在这一事件中,方某眼睛受到损伤的直接原因是学生王某将足球不小心弹到方某的脸上,因此,王某也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由于王某属于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按照上述规定,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应由学校、方某家长、王某家长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