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学生在校期间被狗咬,谁应承担负责?
案件简述:湖南省某乡一小学校长针对周围居民养狗这种情况,要求居民管理好自己的狗,以免有狗窜入学校咬伤师生。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居民家犬跑入学校咬伤学生,而居民不肯承担责任案。对此,应该依靠法律解决:
(1)首先,我们分析学校有无责任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学校应对其人身安全等予以保护。尤其是学生在校其间,学校负有部分委托代理监护责任。因而学生王某的家长要求学校对此事予以解决是合理的。但学校校长在事故发生前曾对居民提出看好家犬的要求,在事故发生时,学校的领导和教师也积极采取措施,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所以学校不必承担学生王某的医疗费用。同时,王某被咬伤后,学校也及时把她送到医院治疗处理得较好,所以校长和教师不必负行政责任。但毕竟这起事故是在学校校园内发生的,而学生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所以,学校应出面解决这件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那么,谁应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所饲养的狼狗跑入学校咬伤王某,作为第三方学校领导及教师,当时都在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即均积极防止事故的发生,因而不必承担责任;而居民张某作为狗的主人,在学校事先提出严防家犬进入校园后,仍不妥善管理自己养的狗,反而在校园附近驯狗,以至狗失去控制,使之跑人校园咬伤王某,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因而是违法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应在诉讼有效期内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因而,针对张某拒不接受学校提出让其赔偿医疗费用的要求,学校校长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分析,学校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集有关这一案件的事实证明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让张某负担学生王某全部医疗费用的要求,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