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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实验课上实验操作不当学生脸庞被烧,谁应承担责任?

97、实验课上实验操作不当学生脸庞被烧,谁应承担责任?

案件简述:19976月初,某区重点中学初三(5)班学生正在做化学实验。老师先进行了讲解、演示,并交代了有关注意事项。而后学生分两大组在相邻两个实验室操作,教师做巡回指导。A同学先用一根火柴直接去邻座B桌上的酒精灯借火,火柴点着后又熄灭。A严重违反操作规定,拿自己的酒精灯去B的灯上借火,导致酒精外溢,熊熊烈火顿在B的上身燃烧。四周的同学一阵惊慌帮着灭火,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用湿手巾盖住B的脸。火是扑灭了,B却因严重烧伤被送往瑞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B脸部二度烧伤面积达7%,右手臂一处烧得更严重,需做植皮手术。经过2个多星期的治疗,B的伤势得到控制。家长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及家长误工费共计20万元;因孩子受伤不能参加高中升学考,因此家长还要求校方负责孩子直升市重点中学。

案情评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学生A在实验中未按规定操作,直接用酒精灯借火引发火灾造成的,故A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A由于年纪尚小,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其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应由A的监护人即其家长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考虑到A没有父亲,母亲又下岗在家,经济比较困难,经协商,由A的母亲在有限能力的情况下作一次性赔偿6000元。

2)由于事故发生在上课时,学生在学校时,其监护人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学校具有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老师在教学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讲清楚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导致A的违规行为不能马上被制止,可见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发生这样的伤害事故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事后,家长及学校考虑到各种因素不愿上法院打官司,经过长达两个多月26次的协调,最终三方达成共识,签订了赔偿协议:

A的家长一次性赔偿6000元;

由校方保证B直升本校,并帮助落实进市重点中学借读,由校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4万元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