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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学生干部体罚学生应承担什么责任?

96、学生干部体罚学生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沈阳大东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刘某因在教室外站排时出了怪态,就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其下蹲35次(教师因开会没在场)。学生进了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罚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蹲得不合格,就继续罚刘某下蹲90下。刘某回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愿去上学了。次日,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老师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情,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力,并表示对此事要处理好,对班干部要进行教育等等。

案情评析:

该案是一则学生侵权案例。笔者认为,这名班干部的监护人和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该案中,作为与同学享有平等地位的这名班干部,在工作中超出了自己应有的职权,侵犯了同学刘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其年纪尚小,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以赔礼道歉为主,其他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他们负有保护职责。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该负有责任。但是,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3)在当今的学校班级管理中,这种学生干部惩罚学生的事件是较普通的,这不仅是学生自身的问题,也反映了中小学校管理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有的学校教学秩序较乱,教师专门利用班内较厉害的学生当班干部;有的教师自己不在时,专门利用班干部管理学生,结果一些班干部总觉得自己有特权,对待同学专横跋扈。有的学生被班干部打了,却敢怒而不敢言。这样不仅使受罚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干部的成长。

作为人民教师在对待学生的问题上,一定要以身作则,要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不要动不动就训斥、讽刺、挖苦甚至打骂学生。作为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有个别教师上课时经常扔下学生自己去办私事,而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个别班干部,这是有害的。如果教师因公出、开会、有病等原因缺勤,学校应安排好教师代管班级,特别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要特别管理照顾好他们,作为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对孩子进行关心同学、爱护同学、帮助同学的教育,尽量避免像本案这种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