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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如何处理课堂上打老师的学生?

94、如何处理课堂上打老师的学生?

案件简述:铁西区工人村一校一个年仅13岁的小学生,竟敢在课堂上对女教师大打出手,使其受伤住院。1215日下午2多,学校思想品德课女教师李正春给63班上课时,学生郭涛见后面有两个学生讲话,便走过去打了其中一个学生一拳。当老师制止他的行为时,郭竟以管纪律为由不服老师的管教,并拿讲台上的粉笔盒(郭涛坐在教室第一排)向李老师扔去,未果后又拿起课本打在老师身上。在老师上前拽他让他离开教室时,郭涛抓住老师的头发使劲拽,又抬脚向李老师连踢了几脚。老师脸被踢得青肿,两只眼睛肿成了一条缝,眼镜也掉到地上摔碎。随后,老师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送到医院。次日,老师住进了市第五医院。郭涛当日下午被十二路派出所的民警带走。学校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将其送到工读学校教育。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老师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老师制止郭涛殴打学生,完全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郭涛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建议学校给予该生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学生家长对教师给予赔偿,依据如下:

1)首先,《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郭涛是13岁的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该由郭涛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有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该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我国《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根据以上法律和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应当与家长合作,共同做好郭涛的教育工作。假如确有必要,将郭涛同学转到工读学校也是合法的,并非侵犯教育权。但是,学校应遵照有关将学生转入工读学校学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