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如何处理课堂上打老师的学生?
案件简述:铁西区工人村一校一个年仅13岁的小学生,竟敢在课堂上对女教师大打出手,使其受伤住院。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
(1)首先,《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郭涛是13岁的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该由郭涛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有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该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我国《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根据以上法律和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应当与家长合作,共同做好郭涛的教育工作。假如确有必要,将郭涛同学转到工读学校也是合法的,并非侵犯教育权。但是,学校应遵照有关将学生转入工读学校学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