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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小学生野炊引发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学校和教师应负什么责任?

43、小学生野炊引发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学校和教师应负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199546日上午9,朔州市某县第二职工小学组织该校四年级196名学生上山春游,由10名教师带队随同前往。1030分许,学生们在一条山沟里点火野炊时,引发大火。在场的老师惊慌失措,由于疏导不力,致使学生无法跑离火灾现场, 29人被大火烧死,4人被烧成重伤。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案情评析: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本应无可非议,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另外,春游的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及有关教师有严重失职行为,由于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他们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忽视学生的人身安全。在春游过程中,既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终酿大祸,实属失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马虎草率、瞎指挥、擅离职守等严重不负责的态度去对待自己职务上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必须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的职务过失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对所负责的工作漫不经心,马虎从事,敷衍应付;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谎报数字,篡改账目,瞎指挥,任意违反规章制度;违抗命令,拒不执行上级或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官僚主义,擅离职守,对所管工作放任自流,不检查,不指导,不报告等。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的工作失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所谓造成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两项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等的。例如对于明知校舍危险而不向上级报告或拖延不予处理,而造成校舍倒塌,重大压伤事故;带领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于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