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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雇法盲以警棍“管理”学校致使学生被打,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42、雇法盲以警棍“管理”学校致使学生被打,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元月8日下午3点,安徽省萧县城中学三年(八)班的两名学生王子龙和何浩因被怀疑与几天前学校发生的同学之间打架事件有关,被叫到校警报室。在那里,王忠坤、周杰、王勇等六名校警像对犯人一样审问他们,并不问青红皂白,用拳脚和警棍对王子龙、何浩两名同学大打出手,毒打他们近两个小时,致使其二人遍体鳞伤。王子龙假借上厕所之机才侥幸逃离魔爪。

学生的人身权在学校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遭到了恶性践踏,作为聘请校警的学校,在这起案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评析:

1)首先,在本案中,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②必须实施了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不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以及不返还不当得利等;③必须是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④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学校由于本身的过失,而导致了两名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这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失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其次,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可以追究几位校警的责任。因为校警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两名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学校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校警追偿。

3)与案件有关的几名校警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案情,几名校警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③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由以上规定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对几名校警应做出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