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学生住校期间病发,学校应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简述:山西省某县级中学的初中三年级学生唐某,于
请问:在这起事件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学生和家长应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案情评析:
(1)学校在这事件中是没有责任的。学校与住宿的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关系。学校具有家长地位,学校应该像一位正常的家长那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当住宿的未成年学生患病时,学校就应该像一位正常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应该做的那样来对待患病的学生。一般来说,只要这样做了,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在住校未成年学生唐某患病以后,学校的值
(2)那么,学校对这起医疗事故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没有责任,但是学校对这起事故中的受害者学生应该担负道德上的责任,关心自己的学生。这起案件应由学生的监护人即其家长出面处理,学校应积极配合,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家长打官司。这场官司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打,否则,即使有理,也可能打不赢,或者拖延时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那么,应该怎样打这场官司呢?
(3)学生及学生家长对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三级医疗事故”的结论不服,而准备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而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属于医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又
据此,校方及学生家长应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对此医疗事故做出鉴定。所以,校方及学生家长应首先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此做出鉴定。
(4)在校方及学生家长认为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合理的情况下,校方及学生家长可以依据这一鉴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这一医疗事故的要求。如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医疗事故做出处理后,学校及学生家长对其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所以,学校及学生家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正确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学校及学生家长还可以依据对学生唐某的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县医院对其进行经济赔偿。这样,就可以把这一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由学校和学生唐某的家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医院对学生唐某的病情判断失误,造成了医疗事故,对学生唐某的身体健康权产生侵害,也就是医院侵犯了学生唐某的民事权利。因此,这一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学校及学生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还有,就是民事案件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有效期间。”所以,唐某的学校及家长应当在确认县医院的医疗事故对其人身健康权造成侵害的时间起,一年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要求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做出鉴定之前,向法院请求延长诉讼有效期间,从而更好的维护学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