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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学校让学生试喝无证豆奶,致使大批小学生中毒应负什么责任?

38、学校让学生试喝无证豆奶,致使大批小学生中毒应负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41日上午,江苏省丹徒县丁岗镇发生大批小学生中毒一案。中毒的原因是“试喝”无证生产的“尚香豆奶”所致。该豆奶是丁岗镇“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丹徒县公安局查实,该厂仅用水泡黄豆磨成的豆浆加上奶粉,便制成了所谓的“尚香豆奶”。据有关人士介绍,2000多名服用“尚香豆奶”的学生和部分教师,绝大多数都去医院求医,其中200多人有明显的中毒症状。经过10多个小时的紧张抢救,至2日凌晨2时许,所有在医院抢救的中毒学生已经出院。

请问:在这起中毒事件中,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学校负有严重的失职责任,同时学校也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学生的家长和教师有权对学校提起诉讼。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对学生和教师做出赔偿后,有权对“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追偿。理由如下: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本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给予的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以上法律条文可知,“中外合资镇嘉食品有限公司”负有产品责任,即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