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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何谓中小学生的人身权?

37、何谓中小学生的人身权?

中小学生处在未成年的特殊成长阶段,他们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在教育环境和中小学生经常发生交往的社会环境中,国家除了对中小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要求教师、学校、家庭和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职责。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含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三方面的内容。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人身自由指中小学生有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的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指中小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的形象及尊严的权利,他人不得以诽谤、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形式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隐私权指中小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利益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名誉权是中小学生有权保有大家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社会评价,他人不得诽谤、诬陷或歪曲。荣誉权是中小学生有权保有根据自己的积极行为或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经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