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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学校有权对学生乱收费吗?

34、学校有权对学生乱收费吗?

案件简述:据《中国教育报》19933月报道,某初级中学,在199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做出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始就按试读生对待,每人须交纳试读费80元,否则不让其继续上学。共计收取168名学生的试读费13340元。

1992199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600余名学生中有不及格学科的达370人。学校又做出决定,各年级组教师可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补课费。期末考试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5元,而不及格的学生每人须交10元。全校93年初共收补课费11020元。

19921993年第一学期期末,学校对补考学生收取补考费,每科一元,三个年级共收了900多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其余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劳务费和津贴。这一事情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

那么在本案中,该校领导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案情评析:

1)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有关法规关于免收学费的规定。我国200691正式施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对什么是学费问题,国家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学费是维持正常教育教学过程所需要的基本费用,通常包括四个主要方面:教职工的工资;学校的建筑费(如教学楼、宿舍、实验楼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费(如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图书资料、音乐器材等)、教育教学过程所必要的事业费(如差旅费、教师的办公用品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费用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就应该免收上述费用。在本案当中该校向学生收取的试读费和补考费,是属于学费的一部分。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而该校对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的正常活动收取费用,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国家教委《关于取消中小学乱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规定:“对以下中小学校自行规定的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停止:……校内课程测验、考试费……留级费……”

本案中,该校组织教师对不及格的学生进行补课,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该校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是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这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二是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这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本案中的补课费实际上不属于杂费的范围而是一种老师的劳务费。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防止教师中“一切向钱看”的不良倾向,杜绝上课时不讲明白,课后再补,以收取补课费的做法。

3)此案的性质和该学校应负的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学校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试读费,实际上是以罚款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惩罚。这一点也许学校并没有认识到,也就是说学校并不是明确以罚款为目的,但这里明显有惩罚的意思。罚款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组织采取的惩罚措施。学校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处罚,由此可见性质是严重的。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对学习不好的学生采取惩罚手段,本身也是错误的。对待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教师应该热情地帮助,分析其学习不好的原因,指导他们改进学习方法,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这是教师的职责。而该学校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无视国家三令五申不许乱收费的规定,多次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教师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是严重的,学校当事人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禁止中小学乱收费通知》中规定:“本通知发出后,凡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督导机关,要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重视工作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重视中小学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今后哪里出现向中小学或中小学自己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案中,该学校的行为尚不十分严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