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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学生转学赞助费该退吗?

33、学生转学赞助费该退吗?

案件简述:19978月,胡莉转入北京市佳民中学(民办)高二年级降级插班学习。该校内部招生规定:“插班生必须交纳赞助费,学校一般按每年5000元标准收取”。1997824,胡莉按要求,向该校一次性交纳了2学年的赞助费1万元及1学年的学费、住宿费7000元。同年922,该中学制定了关于学生退学、转学时赞助费不予退还的规定。19988月,胡莉因违反校规校纪、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多等原因,被佳民中学劝退,转入其他中学就读。19997月,胡莉以交纳2学年赞助费,而仅在佳民中学就读1学年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佳民中学返还赞助费5000元。

案情评析:

佳民中学应返还胡莉赞助费。其理由是:

1、佳民中学虽为民办私立学校,但其向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赞助费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胡莉与校方虽未对赞助费的返还做出明确约定,但佳民中学是按每学年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了2学年的赞助费,而胡莉仅在该校就读1学年,现已转学,故佳民中学应返还另1学年的赞助费。

2、佳民中学虽对赞助费不予退还制定了有关规定,但系在胡莉交纳赞助费以后学校单方所做的规定,故对胡莉所交的这笔赞助费不具有约束力。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规定,佳民中学应返还胡莉赞助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