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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长可以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吗?

30、家长可以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吗?

案件简述:江苏省某县响水镇东方小学贾某,上到四年级时学习成绩日渐下降,不但有小偷小摸的行为还经常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接触,成为班级里的劣等生。他的班主任吴老师并未因此歧视他,多次找贾某谈心,同时,还去家访希望贾某家长能配合学校教师做好学生贾某的工作。

学生贾某的家长贾某某听说了自己儿子在学校的表现,非常生气,对其采取“棍棒下出孝子”的教育方式。学校多次与其家长沟通,希望其采取耐心劝导的方式,反对对贾某实行体罚。但家长贾某仍不听,认为学校说这孩子今后不能出息。于是,他就打了一副铁镣,中间有90100MM距离,用它把儿子的双脚铐起来,禁止他以后再去上学,说:“反正你也没有多大出息,就老实在家帮我干活吧。”

学校了解到这一事实后,主动与家长贾某某联系,老师多次上门劝告,贾某某均以孩子就是念书也没有多大出息为借口,不让孩子上学,并说:“学校是管不着的”。

案情评析:

这是一桩家长摧残子女、拒不送孩子上学受教育的案例。这里,我们主要是对学校是否有权干涉学生家长行为、学生家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学校及老师有权干涉学生贾某的家长,并且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学生家长承担法律责任,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有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些条款决定了我国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关系,也说明了学生贾某有人身自由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在内都没有权利限制其人身自由和禁止其上学接受教育。

2)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是有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的。本案中,虽然贾某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父母仍没有权利禁止其上学并摧残其身体。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作为监护人是不能禁止子女上学的。那么,若父母没有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应如何处理呢?

4)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5)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学生家长贾某某应对其虐待孩子、禁止孩子上学等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必要时学校可建议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既然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受教育权利等受法律保护,那么,一旦发生侵犯未成年人权利事件,什么人有权过问呢?

7)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可见,本案中贾某所在学校及学校教师是有权过问贾某的入学问题的,必要时也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