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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学校可以为了追求升学率而让差生回家吗?

29、学校可以为了追求升学率而让差生回家吗?

案件简述:某县第一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去年下半学期开学后,借口初中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宣布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同学刚被赶回家,该中学就又接收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三年级复读。今年以来,该校因成绩不好而被责令退学转学的学生14名,被开除学生家长对该中学的做法极为不满,想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案情评析:

该中学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定,只重视成绩优秀的学生,而歧视差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因此学生家长有理由提出申诉,依据如下:

1)首先,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根据这一规定,学校不应该妨碍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学习。该中学歧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令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种做法,说明他们办学思想不端正,这既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其次,该中学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介绍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就要求举办义务教育的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大面积地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的社会主义公民,并以此作为衡量学校办得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该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对考试成绩差的学生不是设法给予帮助,而是随意将他们赶出学校。这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侵犯了学生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对学生、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同《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也是相悖的。

3)该中学领导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根据这一规定,该学校歧视差生,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开除成绩不好的学生的行为很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该学校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校因为某些学生成绩差,便以此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构成了违法行为。

5)该学校领导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该中学领导随意开除成绩较差学生的行为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另外,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主要保护职责和义务。它指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校领导对待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是耐心地教育、帮助,而是将其停学、开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差生的身心发展有极大害处。

6)为了普及教育,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国家教委多次颁布文件,要求各地中小学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状况,那些只抓智育,忽视学生德育、体育,忽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只抓少数优秀生,忽视广大学生,歧视差生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应该引起学校的注意。

7)在本案中,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勒令学校停止侵害,召回被赶走的学生,并给这些学生补课。如果有关人员坚持不改,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