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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教师停学生课造成学生自杀,谁应承担责任?

28、教师停学生课造成学生自杀,谁应承担责任?

案件简述:311,赵某某与同班马某、黄某、魏某某议论吸收新团员的事时,赵说:“老师要用着我就对我好,用不着我就把我一脚踢开。我最恨她了。她怎么还不跟‘西门庆’滚到大武口去。”马某当天把赵某某的话记入日记。327老师检查学生日记时,发现马某所记内容,当即对赵某某严厉斥责,宣布不许赵某某上课,让赵某某自己调班或转学。赵某某当天给老师写了检查,认真地改正自己的错误。331,学生赵某某的姐夫王某某代表家长到学校向潘老师赔礼道歉,但老师只答应赵某某在办公室自学。当天,赵某某又给学校领导写了一份检查。42日早上,赵某某去找政教处主任,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政教处主任还让她先回家等消息。

值得指出的是,学校不久前做出规定:教师不得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不准体罚学生。但由于没有检查监督、奖惩措施,直到赵某某被停课第五天学校才知道消息。在这期间,老师让学生汪某某向赵某某索要其管理的班费,班会上又讨论学生骂老师、不尊重老师的言行。这些都增加了赵某某的精神压力。内心极度痛苦的赵某某于42日夜11点多喝下了有机磷农药。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评析:

1)在本案件中,学生赵某某对老师有意见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而是背后在同学中议论,说了比较尖酸刻薄的话,刺伤了老师的自尊心,学生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在被老师错误地给予停学处理后,她不能正确对待老师的错误决定,服毒自杀,这说明她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因而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在本案中,学生赵某某自杀的责任主要在于她自身。教师错误地对待她,固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造成学生自杀死亡的必然原因。这与教师殴打学生致死或服毒使学生致死截然不同。因此,不能把学生自杀的原因完全归咎于教师。但是,教师潘某某对待学生赵某某的做法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师潘某某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①教师潘某某随意让学生赵某某停学,侵犯了赵某某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自行放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予以剥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该案中的学生不仅有权利享受义务教育,而且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让学生停课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处分,一般来说,只有当学生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影响其他学生上课的时候,才能给学生以停学处分,而且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不能由一个老师说停学就停学。在本案中,学生赵某某的行为并没扰乱教学秩序,不能构成停学的理由。老师个人也无权随意让一个学生停学。老师潘某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赵某某的受教育权。

②教师潘某某对待学生赵某某的态度是错误的,违反了有关教师职责的规定。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讲求思想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其第五条又规定:“……对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要简单批评压制,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其第六条规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热情关怀。要努力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学生赵某某在背后议论教师是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对老师的看法也可能是错误的。但作为老师,潘某某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可以找赵某某谈话,做思想工作,并指出赵某某优缺点,鼓励她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争取早日加入共青团。不能因为赵某某损伤了自己的自尊心,就闹个人意见,泄私愤,图报复,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采取歧视、打击的做法。本案中的教师潘某某的错误做法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让学生赵某某停学是错误的;二是检查学生日记是错误的。学生日记属于个人隐私,一般来说,教师不得随意翻看学生日记;三是她组织学生讨论学生赵某某的行为,这种教育措施是不当的。本案中,赵某某只不过是谈了个人的看法,虽然有些偏激,但是按照我国言论自由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如果教师作风民主一点,宽容一点,她应该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可是,她为了个人的面子和权威,却采用一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做法。当学生已经承认错误进行检查以及学生家长等赔礼道歉后,她仍耿耿于怀,不能原谅学生,还不让学生上学,就更是显得不通情达理,有失教师的身份。由于教师潘某某的这些错误做法,使学生感到前途无望而自杀,教师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有关领导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也是有责任的:教师潘某某随意让学生停学,这件事情是违法的,学校已有明确规定。可是,在家长找到学校,学校知道这件事情以后,却不及时处理,迁就教师的错误做法,这是学校有关领导的失职行为;在学校里发生重要事件,需要领导做出决策时,有关领导却迟迟不做决定,以至酿成事故,这是领导不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在本案中,有关领导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本案中教师潘某某和学校有关领导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应当在该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其他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撤销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做以下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三)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教师潘某某无正当理由让学生停学,在性质上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这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①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②撤销或免去该教师的班主任职务。一般来说,以后也不宜再担任班主任。③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学生家庭的部分损失。尽管本案中,学生的死亡原因主要在自己,但教师处理不当也是原因之一,为了对教师本人进行教育,也应让教师本人适当赔偿损失。不过,教师不宜承担太多。

5)学校在本案中处理不当,应当赔偿学生家庭的部分损失。学校有关领导人也应受到适当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