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学生被驱逐,谁应承担责任?
案件简述: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负法律责任,镇政府还是学校?
案情评析: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镇政府和唐家小学都应负法律责任,而学校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负主要责任。依据如下:
(1)我国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本案中,学校和政府都违反了以上法律,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唐家中心小学竟置五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于不顾,公然将其驱逐出校,完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4)镇政府和该小学都应负民事和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建议处理如下:镇政府和学校应立即停止侵害,使学生回到学校中来,学校应该对五名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对有关镇政府领导和学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