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法律咨询学生 详细信息

25、学生被驱逐,谁应承担责任?

25、学生被驱逐,谁应承担责任?

案件简述:94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但在珠海唐家中心小学读书的五位学生却于上午10左右被老师叫出教室,要求他们离开学校,同时被告知下午不用再来学校上课了。原来,这些学生都是镇上裕华切片厂的职工子弟,由于镇政府与企业在募捐教育基金和其他一些问题上产生了不少摩擦,镇政府希望用这种非常的方式来促进矛盾的解决。唐家中心小学吴校长对记者解释:把学生请出教室不是他们的主张,只是服从镇里的安排。镇党委的黄副书记说,今年56月间,他曾登门拜访,希望切片厂为唐家镇教育基金捐款并出席唐家镇的募捐大会时,遭到对方的不礼貌对特,“人格受到侮辱”。而切片厂的领导在得悉职工子弟不能报名注册时,曾两次到镇政府协商解决,均无功而返。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负法律责任,镇政府还是学校?

案情评析: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镇政府和唐家小学都应负法律责任,而学校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负主要责任。依据如下:

1)我国于1995318颁布的《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该镇政府有关领导却违反该项法律,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筹码公报私仇,以雪当日“人格受到侮辱”之耻,实在是于理于法不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本案中,学校和政府都违反了以上法律,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唐家中心小学竟置五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于不顾,公然将其驱逐出校,完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4)镇政府和该小学都应负民事和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建议处理如下:镇政府和学校应立即停止侵害,使学生回到学校中来,学校应该对五名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对有关镇政府领导和学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