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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学校可以让学生轮流停课当“保安”吗?

24、学校可以让学生轮流停课当“保安”吗?

案件简述:济南市历城第三中学给学生开的“劳动”课独具特色,每天让一个班停课值勤,此法引起争议。该校除三年级外的28个班级,每天有一个班停课值勤,班里的同学被轮流分到学校门口、自行车存放处、教学楼内值勤,主要负责校内外人员出入的检查登记和校内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

该校魏校长说:这一制度是为了加强素质教育而推行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学每学期必须有一定课时的劳动课,而刚好该校所处环境复杂,治安较差,他们便安排学生值勤来代替劳动课,魏校长认为这对增强孩子的自理自立能力有好处。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该学校以素质教育为借口,以劳动课为幌子,让学生停课执勤,学校的行为不仅是对素质教育的歪曲,而且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提倡素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能力。劳动技术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可以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生产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形成劳动习惯。然而,该校的这种让学生轮流停课当保安的做法显然达不到这一目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该校每天让一个班停课值勤,实际上是剥夺了这些学生享受正常学校教育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遭侵害,教师无法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这势必延误学校教学任务的按时完成。

3)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目的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上课的权利。而该校以素质教育为借口让学生停课执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表现。

4)在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停止侵害并向学生赔礼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