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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学校可以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吗?

21、学校可以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吗?

案件简述:前不久,某校一教师为了把事关自己职称评定的公开教学课上得“精彩”、“成功”,不仅事先反复“排练”,临上课前还把班上个别“木头木脑”的学生请出去“回避”。事后家长以老师擅自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而告到了教育局。

案情评析:

1)教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他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七项内容规定:“廉洁从教,坚持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在本案中,教师为了公开课上得成功,事先进行排练,并把“木头木脑”的学生请出去“回避”,这样的做法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在学生中产生负面影响,身为教师应具有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行为,应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而本案中教师的做法是恰恰相反的,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

2)在本案中,教师所在学校要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未上课的学生进行补课。对经批评教育后坚持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要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