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是否受《教师法》的限制?
《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由于办学体制、经费来源等方面的不同,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应当由学校的举办者负责。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自行确定其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教师可以利用所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保障自己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