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教师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应被撤消?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