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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教师专业知识差,不具备做教师的基本素质,学校是否可以不让其担任教师职务?

112、教师专业知识差,不具备做教师的基本素质,学校是否可以不让其担任教师职务?

案件简述:北方某城市某中学物理老师王某,毕业于某某师范专科学校。分配到该中学工作第一年时,由于本身专业基础差,不好好备课,导致其所教班的物理成绩明显下降。该校经调查,发现王某不具备做教师的一些基本素质,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讲课的逻辑性、组织课堂教学、板书及教学机智等方面都非常差。而且,王某为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竟在期末考试前以讲课的形式把考试题透漏给学生。学校知道后,认为王某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决定把其调到图书馆工作。王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规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理所当然担任教学工作,认为学校的这一决定侵犯了他的权利。并提出控告。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有没有资格继续担任教师?学校把他调到图书馆工作对不对?

案情评析:

1)教师的教育权实际上是一种职权。职权的取得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考试检查,合格后才能授予。教育权的取得不是从学校带来的。教师毕业后,一般还需要通过聘任或任命才能取得这种权利。在聘任或任命之前,还要经过试用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教师首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里对教师资格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政治思想方面的要求;二是学历要求;三是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四是经认定合格。在本案中,王某的学历可以认为是符合要求的。政治思想方面由于比较抽象,也可以认为是合格的。但他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实践表明是不合格的。如果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要求,他不应该取得教师资格。鉴于我国还没有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般认为,师范院校毕业以后,就自然取得了教师资格。即使如此取得教师资格也不等于就能够担任教师。这里还涉及到试用期和聘任制问题。

2)我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在聘任新教师之前,对其进行试用以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的时间。试用期届满时,学校可以根据该教师政治思想状况、学术水平、教学能力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素质确定该人是否适合担任教师工作。如果符合条件,应及时转正,如果不符合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辞退。”试用期是保证教师质量的必要措施。试用并不等于录用为教师,这里还涉及到教师聘任制问题。目前我国已逐步开始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可以保证和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择优录用,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

3)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里的“双方地位平等”的涵义是学校有权聘任或不聘,教师本人有权应聘或拒聘。这取决于双方各自是否满意。如果学校认为该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达不到要求,可以不聘。而教师本人如果认为学校的条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也可以拒聘。当然这些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个人的任意行为。在本案中,学校不聘王某为教师的理由是充分的,是正确行使了学校的权利,不能认为是侵犯王某的权利。学校的行为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4)《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中学教师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第九条规定“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第一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学三级教师职责:(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王某在一年试用期间内,没有尽到中学三级教师的职责,没有达到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没有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不能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二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弄虚作假,没有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三是本人不能努力进修,提高业务水平。尽管他是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但实践证明,他没有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因此,学校辞退他的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