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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哪些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109、哪些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