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应如何处理教师上门劝学被家长打伤案?
案件简述:湖南省中方县铁坡乡两利村小学学生黄早花应家境贫穷,其父黄于生让其辍学在家。黄早花的老师吴富仙多次登门劝学,希望黄于生能克服困难,让女儿重返校园;生性多疑的黄于生以为吴老师意在将他女儿卖掉,渐生报复之念。1997年11月27日下午5时许,黄于生趁吴老师回家行至偏僻处时,手持木棍袭击吴老师,致使吴老师头额部、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受伤当时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吴老师为此共花医药费近三千元。
请问在此案件中,家长黄于生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对教师行使正当的义务发生误解,并因此侵害其人身权利的伤害案件。经法院裁决,肇事者黄于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赔偿吴老师医药费2970元。黄于生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
(1)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本案中,黄早花中途辍学,其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吴富仙老师一腔赤诚,严格遵守其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法》中规定的义务,为保护和争取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而到其家中劝学,希望家长克服困难,让学生返校学习;然而其严格履行义务的行为,却得到被伤害的结果。
(2)根据《刑法》中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件看,本案中黄早花的父亲黄于生虽是出于认为吴老师是想拐卖其女儿的误解而伤害吴老师的,但其对吴老师进行伤害的本身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说不管其犯罪动机是什么,其行为的主观方面构成了伤害故意。黄于生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手持木棍袭击吴老师,致使其头部、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出现意识障碍等后果,其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吴老师的身体权。因此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个构成要素,黄于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老师的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黄于生对吴老师的伤害尚不够成重伤害,不适用从重条款,因此,应对黄于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对肇事者黄于生定故意伤害罪,判拘役三个月的判决是正确的。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法院判处黄于生赔偿吴老师医药费2970元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