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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教师将企图强奸女学生的坏人刺死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82、教师将企图强奸女学生的坏人刺死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简述:19919月的一个深夜,一名歹徒闯入某县中学一女生集体宿舍企图强奸一名女学生。数学教师被尖叫声惊醒,匆忙中随手拿起木棍冲出房门直奔女生宿舍,操起木棍朝正想施暴的歹徒头上打去。歹徒从身上拔除一把尖刀,向张老师扑来,两人扭打成一团。歹徒朝老师的肩上猛刺一刀。老师忍痛把歹徒持刀的手咬了一口,夺下了尖刀。这时,歹徒紧紧卡住了老师的脖子不放,危急中,老师用刀朝歹徒胸部、腹部连刺数刀,歹徒当场死亡。老师用刀刺死歹徒属于什么行为?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案情评析:

老师能够在歹徒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敢地同歹徒作斗争,在歹徒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将不法歹徒刺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应负刑事责任。

1)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所谓不法侵害行为,首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对防卫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对于合法的行为是不能进行防卫的,例如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合法拘留或逮捕,不能采取防卫行为。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已经开始的,或直接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就是说,在客观上是实际存在着的,而不是出于人们的想象或预测,也不是尚未开始的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例如,正在持刀行凶和正在拦路抢劫的行为都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对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正在家里准备凶器,尚未行凶的,或者已被抓获的罪犯,就不能借口实施“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伤害。

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而不允许损害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对于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存在排除不法侵害的问题,也就没有正当防卫可言。

2)根据以上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本案中,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张老师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的正当防卫。在本案中,歹徒企图强奸女学生,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犯罪行为,不管是什么场合,对谁实施,任何人都有权对犯罪分子实施正当防卫,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正常进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在本案中,教师更负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根据这些规定,当歹徒企图强奸女学生时,教师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同歹徒作斗争。因此,张老师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张老师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歹徒正欲对女学生进行强奸,张老师为保护女学生的权益,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斗争。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条件。

在本案中,张老师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条件。

3)本案中,老师的行为应该受到表彰。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上述规定,老师在女学生遭到强暴时,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保护了女学生的权益。在这件事情上,老师无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是广大人民教师的学习榜样。当前,不法分子侵害师生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不敢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大力鼓励和表彰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英雄行为。为了扭转社会的不良风气,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大力表彰与犯罪分子斗争的行为。因此,对张教师应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