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教师殴打学生是否违法?
案件简述:
案情评析:
(1)学生于某在课间与他人讨论教师的上课,是其合法权利,且没有妨碍正常教学秩序。教师林某因学生对其上课质量评价不佳而恼羞成怒,大打出手,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行为直接造成了对于某的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据司法部门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五条规定,膀胱破裂属重伤。又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及《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款证明,林某严重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不仅违法,且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这一事件的发生,校方虽无法律责任,但却显示出管理薄弱的一面。学校应当认真总结教训,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管理,严禁体罚学生。同时,也要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认为身为人民教师的林某恣意殴打学生,情节严重,造成极坏的影响,应严肃处理。鉴于林某在事发后能主动向有关组织承认错误,并决心痛改前非,上级教委依法对其做从轻处理:
①给予林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通报全县;
②责令林某亲自向该同学及其家长赔礼道歉;
③林某赔偿医药费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