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年幼学生成绩失误,教师可以体罚警戒吗?
案件简述:董某,女,9岁,系某林业局子弟小学学生。
案情评析:
(1)我国的《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中也有这样的条款,如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某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应受到法律制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业局教委的领导说,教委曾开过普法班,组织全局的教师、学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宣传学习没有做到要求的那样深入。当问到那位体罚学生的老师时,她说,按照惯例,期末考试的成绩全校要排名次,成绩最差的班级要电视曝光,因此教师的心理压力很大。由于董某平时成绩很好,这次测验没达到教师预计的分数,教师打她只是想让她记住考试不允许马虎。当问及这位老师是否知道法律规定不准体罚学生时,她说知道,但她认为打手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打,是为了促进学习,为学生好。从这位教师的言谈中,我们可以看出,该事件看似偶然,实则不是个别现象。造成这类案件的直接原因是:教师本身素质不高,法律观念不强。此外,隐藏在事件后面的更深刻的间接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教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搞统考,凭分数排名次,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
(2)董某的事故受到林业局及局教委的深切关注,当董某仍在住院治疗期间,1994年底,林业局做出决定:①该案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审理;②教委组成检查团,下去检查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③发给董某家长5000元生活补助费;④该任课教师被开除出教师队伍;⑤在学校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当1995年2月董某不幸病情恶化以至身亡时,林业局教委又于1995年3月做出决定:①自董某致伤以至死亡的一切费用,凡持有凭据的均可按国家企业的各项规定给予报销;②根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致死的主要原因是董某患有先天性脑畸形,但教师的行为是一个重要诱因,教师在法律上应负什么责任须由司法机关作结论。